佛教史地考論-一六、玄奘大師年代之論定

一六、玄奘大師年代之論定

羅香林先生,承梁任公之說,撰〈玄奘法師年代考〉,堅主奘公享年六十九歲,載於《香港佛教》一──三期。然察其論證,未為平允。奘公為我國傑出之大師,有關中印文化之交流者甚大,近人多所論述。因取而論正之,非敢與時賢故為出入焉。

詳敘奘公一代事跡者,不外三書:(一)、冥詳所撰《大唐故三藏玄奘法師行狀》(簡稱《行狀》),最為先出。奘公卒於麟德元年(西元六六四年)二月五日。三月十五日,敕京城僧尼以幢蓋送葬。四月十五日,葬於滻東白鹿原。《行狀》說及敕葬而未及葬事,有「捨命時經六十日,頭髮漸生」之語,可斷為四月初旬,臨葬前所作。(二)、道宣撰《續高僧傳》卷四之〈京大慈恩寺釋玄奘傳〉(簡稱《僧傳》)。道宣卒於乾封三年(西元六六七年),距奘公之卒僅三年。《僧傳》之寫定,當即此二、三年內。(三)、《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》(簡稱《慈恩傳》),沙門慧立本,釋彥悰箋。慧立為奘公弟子,傳本五卷,未以傳通。臨終以付門人,又復散失,搜購乃全。彥悰為之整理,垂拱四年三月十五日,為之序曰:「乃參犬羊以虎豹,糅瓦石以琳璆。錯綜本文,箋為十卷」。是知今傳間異慧立之舊。垂拱四年,即西元六八八年,去奘公之卒,已二十四年矣。餘如唐劉軻所作《唐三藏大遍覺法師塔銘並序》(簡稱《塔銘》),撰於文宗開成二年(西元八三七年)。《舊唐書》卷一百九十一之〈僧玄奘傳〉(簡稱《本傳》),雖或以唐臣所修國史為本,而實成於後晉之世(西元九三六──九四六年)。文既後出,義多因襲。論奘公之年代,應以前述三書為主。

奘公卒於麟德元年,享壽則有《行狀》之六十三歲說,《僧傳》之六十五歲說,《慈恩傳》(文隱而義顯)及《塔銘》之六十九歲說,究以何說為是?茲先檢考三書,察其自身之有否矛盾。(一)、《行狀》有「今麟德元年,吾行年六十有三,必卒於玉華」(宮)之說,據此,奘公應生於隋仁壽二年(西元六〇二年)。《行狀》謂:「法師年二十有一,以武德五年,於成都受具」。武德五年為西元六二二年,確為二十一歲。又謂:「貞觀三年(西元六二九年),將欲首塗。……遂即行矣,時年二十九」。此則自相矛盾;蓋如生於仁壽二年,貞觀三年應為二十八歲。然西遊之年歲,各書俱自相乖違,不應偏責。(二)、《僧傳》有「行年六十五矣,必卒玉華」之說,異於《行狀》。然如麟德元年為六十五歲,則應生於隋開皇二十年(西元六〇〇年)。武德五年,應為二十三歲,而《僧傳》仍謂:「武德五年,二十有一」。貞觀三年西遊,應為三十歲,而《僧傳》仍謂「年二十九」。可知道宣之《僧傳》,今本雖主六十五歲說,而於受具,西遊之年,並因襲《行狀》,宜其矛盾。(三)、《慈恩傳》云:「今年六十有五,必當卒命於此伽藍」。此說同於《行狀》、《僧傳》,但繫於初譯《般若經》時。顯慶五年(西元六六〇年)正月,初譯《般若》;如此時年已六十五,則卒年應為六十九,此即《塔銘》六十九歲之所本。據此,奘公應生於隋開皇十六年(西元五九六年)。《慈恩傳》云:「法師年滿二十(即二十一),即以武德五年,於成都受具」。依六十九歲說,此年實為二十七歲。又云:「貞觀三年秋……遂即行矣,時年二十六矣」。依六十九歲說,此年應為三十四歲。總察三書,雖所說年代,俱不無自相刺謬之處,此或傳寫致誤。《僧傳》與《慈恩傳》,雖別主六十五、六十九說,而實沿襲《行狀》之說,宜其多所矛盾。

奘公享年,雖三說不同,然並本於奘公──「吾年六十╳矣,將卒於玉華」之傳說。其中六十九歲,決非吾人所敢贊同,茲列其說而後比論之。

《行狀》:「麟德元年正月一日,玉華寺眾及僧等,請翻大寶積經。法師……謂弟子及翻經僧等:有為之法,必歸磨滅。泡幻之質,何得久停!今麟德元年,吾行年六十有三,必卒於玉華。……徒眾聞者,無不驚泣。……正月三日,法師又告門人:吾恐無常,欲往辭佛。……九日申時……曰:某必當死」。

《僧傳》:「麟德元年,告翻經僧及門人曰:有為之法,必歸磨滅。泡幻形質,何得久停!行年六十五矣,必卒玉華。……遂往辭佛。……正月九日,告寺僧曰:奘必當死」。

《慈恩傳》:「(顯慶)五年春正月一日,起首翻大般若經。……法師翻此經時,汲汲然恆慮無常,謂諸僧曰:玄奘今年六十有五,必當卒命於此伽藍。……麟德元年春正月朔一日……請翻大寶積經。……玄奘自量氣力不復辦此,死期已至,勢非賒遠。今欲往蘭芝等谷,禮辭俱胝佛像」。

《行狀》與《僧傳》所說相同,僅六十三與六十五之異,此或傳寫之誤,姑置不論。奘公卒於二月五日與正月一日,相距不過月餘,奘公宣稱將卒於玉華,事固近情可信。《慈恩傳》繫此語於初翻《般若經》時──顯慶五年(西元六〇〇)正月一日,下距奘公之卒,四年一月有餘。四年以前,奘公即宣稱將卒於玉華,揆之常情,殆難取信!使無《行狀》與《僧傳》,無異說以存疑或否定之,猶得以宗教修持而通釋之。今有《行狀》、《僧傳》之說,文既早出,義復近情,乃覺《慈恩傳》之失實。彥悰自謂:「參犬羊於虎豹,糅瓦石以琳璆;錯綜本文」,蓋有自知之明矣!羅氏主六十九歲說,責《行狀》「今麟德元年」之說為難信。麟德乃上年十二月所詔改,奘公說此,究有何不可!退言之,使奘公但言「行年六十三」,撰《行狀》者加上「麟德元年」字樣,亦不足以證其謬。蓋繫此語於麟德元年,非《行狀》私說,亦《僧傳》所同。乃羅氏必指此為「違異者一」,誠可異也!

次從奘公出家、受具、西行之年代,以推論三說之孰為允當。為推論便宜計,先論西行之年代。奘公於貞觀三年西遊天竺,為從來所公認。貞觀十八年,奘公自于闐上表,即謂:「貞觀三年四月,冒越憲章,私往天竺」。二十年,請三藏聖教序表,亦謂:「奘以貞觀三年,私往天竺」。辨機《西域記》謂:「貞觀三年,杖錫遵路」。「貞觀三年仲秋朔日,蹇裳遵路,杖錫西征」。道宣《內典錄》亦謂:「貞觀三年,出觀釋化」。是並奘公在世時之文記。此後《行狀》、《僧傳》、《慈恩傳》等,更無異說。然自梁任公考出:葉護可汗卒於貞觀二年,而後奘公於貞觀元年西行,乃成不易之定論。

今略為敘述:奘公西去,曾晤見西突厥葉護可汗,並得其助力。然《新唐書‧薛延陀傳》謂:「貞觀二年,葉護死,其國亂」。《新唐書‧突厥傳》,亦謂葉護死後,「乙毘缽羅肆葉護可汗,與俟毘可汗,分王其國,拏鬥不解,各遣使朝獻」。《舊唐書》同。此與「太宗本紀」:「貞觀三年冬十一月丙午,西突厥,高昌,遣使朝貢」之說合。貞觀三年,葉護已卒。如奘公於三年西行(抵突厥應在四年),則何能與葉護可汗相見?三年西行之說,悖於事實。《高僧傳》云:「會貞觀三年,時遭霜儉,下敕道俗,逐豐四出。(玄奘)幸因斯際,逕往姑臧」。考之《唐書》:「貞觀元年八月……關東及河南隴右沿邊諸郡,霜害秋稼」;三年則並無霜儉之事。乃知《僧傳》之三年,實為貞觀元年之誤。元年秋西行,故得見葉護可汗,並得其助力也。

然則諸書何以悉云貞觀三年西行,事殊費解。梁任公之《歷史研究法》,以為諸書為依據同一藍本,藍本誤而悉誤。此為唯一合理之解說,蓋古書多屬抄寫,雜以行草,誤讀元年為三年,極為可能。羅君不取此說而創為別解,以為:「貞觀三年四月,冒越憲章,私往天竺」,乃「指其西行已達北印之時間而言,非指其自長安出發年月」。「玄奘或已不便明言,曾受高昌王與西突厥遣使護送之事實」。然按之文記,決不如此。奘公見太宗奏對時曰:「玄奘昔去之時,以再三表奏,但誠願微淺,不蒙允許。無任慕道之至,乃輒私行」。《行狀》載:未出玉門關時,有胡人忠告:「國家法,私向外國,罪名極重」。《慈恩傳》作:「王法不可忤」。《慈恩傳》敘此極詳:「時國政尚新,疆場未遠,禁約百姓,不許出蕃。時李大亮為涼州都督,既奉嚴敕,防禁特切」。「未發之間,涼州訪牒又至。云有僧字玄奘,欲入西蕃,所在州縣,宜嚴候捉」。可知「冒越憲章,私往天竺」,指私出玉門而言。且奘公奏表,於「私往天竺」下,接云:「踐流沙之漫漫,陟雪嶺之峨峨,鐵門巉險之塗,熱海騰波之路。始自長安神邑,終於王舍新城」。私往之說,明明若是,何得別解為「已達北印之時」?然此實應為貞觀元年,故三年之說,必為誤寫無疑。

舊傳奘公於貞觀三年西征,《行狀》及《僧傳》作二十九歲;《慈恩傳》作二十六歲,俱不符合。今考定為貞觀元年成行,依六十九歲說,時為三十二歲;依六十五歲說,時為二十八歲;依六十三歲說,則為二十六歲。《慈恩傳》之二十六歲西行說,與《慈恩傳》所持之六十九歲說不相合;《慈恩傳》究何所根據,而定為二十六歲?竊謂:《行狀》作六十三歲,此年適為二十六歲,殊可注意!前來考證,三書所持之年齡,雖不相同,而武德五年,二十一歲(二十歲滿)受具說,《僧傳》及《慈恩傳》,並取《行狀》之說。而西行之年,《僧傳》亦與《行狀》同。可推見關於西行之年歲,本為二十六歲,《慈恩傳》乃據而書之。唯《行狀》及《僧傳》之「六」字,已形誤而傳寫為「九」,致與六十三歲說不符耳。

關於奘公西行之年月,其自于闐上表,作「三年四月」。《西域記》作:「三年仲秋朔日」;《慈恩傳》慧立序作:「三年秋八月」。今知三年乃元年之誤;四月與八月(仲秋)之歧說,應如何決定?今謂應是八月。其理由為:一、《西域記》與《慈恩傳》同,仲秋即八月,明文不應有誤;而四月之四,可能乃以八為草書四字而致誤。二、《高僧傳》謂:奘公乘霜儉而西行,唐書固明記霜害穀稼為八月事。三、考之奘公西去,通過凌山之時,亦應以八月成行為合。茲據《慈恩傳》所載奘公行跡而詳敘之:《釋迦方志》云:「從京師西北行三千三百餘里,至瓜州」。以每日行百里計,須時三十餘日。而奘公在涼州,「停月餘日」;至瓜州,又「經月餘日」。「月餘日」,姑以三十五日計,則自長安起行,至瓜州動身,道行及停留,共約一百零五日。據八月初起行以為推算,瓜州動身時,為十一月中旬。次「從此(瓜州)北行,五十餘里……上置玉門關」。奘公當夜至關;第二夜過第一烽;第三夜過第四烽。次行百餘里(可二日程),失水;「四夜五日,無一滴沾喉」。夜半得水,「就草池一日停息」;「更經兩日,方出流沙到伊吾」。此一艱苦行程,約十三、四日。是則奘公抵伊吾時,已十一月底矣。次「在伊吾經十餘日」,「經六日至高昌界」;「停十餘日欲辭行」,為高昌王苦留,乃「水漿不涉於口三日」;第四日,王意迴,「仍屈停一月,講仁王經」。臨行,奉表高昌王致謝。自入伊吾,至別離高昌,約經七旬;則是時已貞觀二年二月中旬。次自高昌西行,七百餘里至阿耆尼(見釋迦方志),未有停留,可八日程。次「西南行三百餘里」;又「川行七百里」,至屈支。時為三月初旬;與《慈恩傳》之「時為凌山雪路未開,不得進發,淹停六十餘日」之情形相合。依《西域記》,凌山固「山谷積雪,春夏含凍」,非盛夏不宜通行者。奘公約於五月中旬離屈支。「西行二日」,逢賊;「又前行六百里」,至跋祿迦國;再「西北行三百里」而至凌山。五月下旬(或六月上旬),通過凌山雪道,甚為適合。若奘公四月成行,則此時為正二月間,其不宜通過凌山,至為顯然。故奘公應為貞觀元年八月,西往天竺。

論奘公出家之年,羅君之誤說特多。彼謂:「考玄奘初於洛陽被度為僧,慈恩傳與塔銘,均謂在其年十三歲之年。而行狀則謂在大業之際,時年十五歲也。僧本傳則謂其年在十一歲時。若以玄奘本人所自述者言之,則以十三歲一說為最得實」。然精讀《行狀》、《僧傳》及《慈恩傳》,乃知羅君所說,悉是誤會之談,無一與實際相應。試對列諸文以解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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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行 狀〕        〔僧 傳〕       〔慈恩傳〕
「爰以宿植,早厭樊籠」 「以奘少罹窮酷,攜以將 「察法師堪傳法教,因將
……          之。日授精理,旁通巧論 詣道場,誦習經業」。
            。年十一,誦維摩法華」。
「大業之際,詔度僧尼。 「東都恆度,便預其次」 「俄而有勑,於洛陽度二
……由聽落飾,止東都淨 ……          七僧……得出家」。
土道場」。
「時寺有景法師講涅槃經 「時涅槃攝論,輪馳相係 「時寺有景法師講涅槃經
……又學嚴法師攝論…… 。……僧徒異其欣奉,美 ……又學嚴法師攝論……
昇座覆述,抑揚剖暢,備 其風素……重其學功,私 昇座覆述,抑揚剖暢,備
盡師宗。美聞芳聲,從茲 開役務,時年十五」。  盡師宗。美聞芳聲,從茲
發爽(矣),時年十五也             發爽,時年十三也」。

」。

察《行狀》、《僧傳》之「時年十五」,《慈恩傳》之「時年十三」,非指奘公得度為僧,乃於淨土寺,研學《涅槃》、《攝大乘論》,登座覆述,而為寺眾推重之時。《涅槃經》三六卷(南本),梁譯《攝大乘論》一五卷,並當時有名之大經大論,文繁義富,年十五(或十三)而能備盡師宗,誠非易事!修學經論,振譽寺僧,《行狀》作十五歲時,《僧傳》亦同,羅君何得妄為分別?至《僧傳》之「年十一」,指其兄攜奘公之洛陽,誦習《維摩》、《法華》,亦無十一歲出家之明文。故知羅君所敘,出家有十五、十三、十一之三說,全屬子虛。據此而妄申取捨,自難確當。然據文以推論奘公出家之年,自以十一歲為近之。《慈恩傳》於將「詣道場,誦習經業」下,接曰:「俄而有敕,於洛陽度二七僧」,乃得出家。《僧傳》於「年十一,誦維摩法華」下,接謂:「東都恆度,便預其次」。曰「俄而」,曰「便」,可想見其即十一也。更考之文記,奘公出家,年齡固甚幼小。如:一、永徽三年,奘公安慈恩寺塔基發願曰:「慶少得出家」。二、《內典錄》謂:「小年出家」。三、《行狀》謂:「鄭善果……謂人:此子年齒雖幼,風骨甚奇」。四、《古今譯經圖記》謂:「鳩車之齡落綵,竹馬之齒通玄」。推論為十一歲出家,應無不合之處。十五與十三歲,為修學經論振譽之時,不應視為得度之年。《行狀》與《僧傳》之十五,《慈恩傳》作十三,不外傳寫之誤。此如《行狀》之「年六十三」,《僧傳》及《慈恩傳》,傳寫為六十五。據武德五年為二十一歲論之,亦是傳寫之誤。三五互誤,非關傳聞之異。

奘公離高昌時,上高昌王表云:「宿因有慶,早預緇門,負笈從師,年將二紀」。羅君推為「為考定玄奘年代之最大關鍵」。然《行狀》主行年六十三說,應生於仁壽二年(西元六〇二年)。十一歲出家,為大業八年(西元六一二),與「大業之際」合。依上來敘述,奘公離高昌上表時,為貞觀二年(西元六二八年)二月。出家至此,始末十七年,與「年將二紀」之說,並無不合。將者,將至未至,大抵十六、七年以上,即可稱「年將二紀」也。

《行狀》之「法師年二十一,以武德五年,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」。《慈恩傳》全同,但作「年滿二十」;年滿二十,即中國習用之二十一歲。《僧傳》亦同說「武德五年,二十有一」。佛制:出家之稱,通於沙彌,故七歲以上,即可出家。受具,即受具足戒。受此具足戒已,名為比丘。此則佛制以「年滿二十」,即二十一歲,乃合法定之受具足戒年齡。故奘公謹遵佛制,武德五年為二十一歲(行狀說正爾),於成都受具。坐夏,即安居。佛制比丘,夏三月安居,不得遠行遊化,故亦稱坐夏。比丘受具足戒已,遇安居期,即應夏安居。此在今日,雖多數不知此事,然在印度及隋、唐之際,固為教界所共知者。律說:「五年以前,專精戒律」。此非謂不學經論,而是受具足戒已,五年內依止師長,修學戒律,不得離依止師。故依佛制,受具以後,即應坐夏學律。以此,《行狀》及《慈恩傳》所說:「年滿二十,即於武德五年,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」,深合佛制。羅君雖長於史,然佛教中事,想未能深知。由於堅主六十九歲說,覺與武德五年,二十一歲受具等不合,乃創為別解,曲說萬端。以為《唐書‧玄奘傳》之「大業末出家」,「殆以受具足之年為出家之年」;「而此大業十二年,則正為玄奘二十一歲」。以為「受具足戒,與坐夏學律,本為不同之二事」;「至武德五年,乃於成都坐夏學律。依其生於開皇十六年推算,則是年實已二十七歲」。彼想像為大業末受具,武德五年坐夏學律,不知受具即應坐夏學律之佛制,其誤一。以武德五年為二十七歲,遍與《行狀》、《僧傳》及《慈恩傳》之明文相違,其誤二。解《唐書》之出家為受具,反指《慈恩傳》等之受具為誤,臆解無稽,其誤三。實則武德五年,年二十一,為三書所公認。受具坐夏學律,即是受具坐夏學律,不勞別解也。

《唐書‧玄奘傳》,以奘公「大業末出家」,「年五十六」,梁任公深致其不滿之意。然「大業末」,應即《行狀》之「大業之際」。依《行狀》,推知十一歲出家,為大業八年。時當衰亂之末世,故曰「末」,何用定指為大業十二年?例如「清末」,豈是局指宣統三年?「年五十六」,羅君解說為僧臘,乃加以自己所定之十三歲出家,以之證成生年六十九歲之正確。不知六十九歲說,實從誤繫「年六十五」於顯慶元年而來;十三歲出家,乃羅君誤讀《慈恩傳》而來;六十九歲說又不足取信,何用別解「年五十六」為僧臘?予以為:「年五十六」,或是「年六十五」之傳寫致誤。否則,史書晚出,記載失實而已。

證為六十九歲說而似有可信者,為顯慶二年(西元六五七年)九月,表請入少林寺譯經,中有「六十之年,颯然已至」之句。如奘公卒年六十三,則顯慶二年為五十六歲;若卒年六十五,亦為五十八歲,並與「已至」之語不合。若卒年為六十九歲,則顯慶二年為六十二歲,乃能與「六十之年,颯然已至」相合。然詳考之,奘公自述,間亦自相違異。顯慶二年二月,奘公隨帝至洛陽,因回鄉省視先塋,乃表請改葬父母。表有:「玄奘不夭,夙鍾荼蓼。兼復時逢隋亂,殯掩倉卒,日月不居,已經四十餘載」。若依六十九歲說,依羅君之十三歲出家說(父母應先已去世),則父母去世,應為西元六〇七年(大業三年)。至顯慶二年,已經五十一載,與「四十餘載」說不合。反之,如依年六十三說,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(西元六一二)。《僧傳》有(兄)「以奘少罹窮酷,攜以將之」之語,父母之喪,在出家之前,為出家之重要原因。如父母亡於奘公十歲之年(西元六一一),則至顯慶二年為四十七年,與「四十餘載」說合。即以年六十五計,則顯慶二年,去父母之喪為四十九年,亦尚可通。該年春秋二表,顯有乖違,如偏執「已至」之句,則與一切文記相乖違,故應別求解說。以,古每寫作㠯;已與以,古多通用。故可解說為:「已至」乃「且至」之訛奪。如「六十之年,颯然且至」,則行狀之年六十有三說,無有不合者矣。

吾今獨取《行狀》所說,奘公享年六十有三者,理由為:(一)、《行狀》最先出。(二)、武德五年,為二十一歲;此與六十三歲說相合。且此不特《行狀》所說,亦《僧傳》與《慈恩傳》所共說。(三)、奘公西行,應為貞觀元年。《慈恩傳》作時年二十六,與《慈恩傳》之六十九歲說不合,反與《行狀》六十三歲合。此應慧立作傳,猶見及古說。至《行狀》與《僧傳》作年二十九,悉與自說相乖,故決其本為二十六,而誤寫為二十九。(四)、貞觀二年,表謝高昌王,有「負笈從師,年將二紀」之語。與《行狀》相合,時出家已十七年。(五)、顯慶二年表奏改葬父母,謂父母之喪,「已經四十餘載」。亦與《行狀》合,時去父母之喪,約四十七年。唯一不合,為當年表奏所說:「六十之年,颯然已至」。然如依此而信六十九歲,不但與一切文獻相乖,即與當年表奏之「已經四十餘載」亦不合。不應偏取片文隻語,故應解「已至」為「且至」,則《行狀》所傳之六十三歲說,一切均合。

《高僧傳》雖大致可通,但多一不合,即「武德五年,二十一歲」之說。故以《行狀》之說為正;而以《僧傳》之六十五說,為六十三之誤傳也。

依《行狀》所說,考定奘公之年代如下:

一、奘公生於隋仁壽二年。

二、奘公出家於隋大業八年,時年十一。

三、唐武德五年,奘公受具足戒,時年二十一。

四、貞觀元年八月西行,時年二十六。

五、貞觀二年,表謝高昌王。時年二十七,出家已十七年。

六、貞觀十八年,還抵于闐,表奏。時年四十五,西遊已十七年。

七、貞觀十九年春,還至長安,時年四十六。

八、顯慶二年,至洛陽,改葬父母,時年五十六。

九、顯慶二年秋,表請入少林寺譯經。

十、顯慶五年,初譯《般若經》於玉華宮,時年五十九。

十一、麟德元年二月,卒,時年六十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