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-第五項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後

第五項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後

《十誦律》「毘尼誦」的「摩得勒伽」,『毘尼摩得勒伽』的「摩得勒伽」,『毘尼母經』的前六卷,《僧祇律》的「雜誦跋渠法」、「威儀法」:如上文所說,是出於同一母體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-mātṛkā。漢譯的毘尼摩得勒伽,就是這幾部。此外,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的《四分律》,也一再說到經律(毘尼)以外的摩夷mātikā,但實際的內容不明。根本說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「律藏」,義淨的傳譯,是不完全的。據『根本薩婆多部律攝』所說:「比尼得迦及本母」(1),可見《根有律》也是有「摩得勒伽」的,只是沒有譯出而已。

有關摩得勒伽的意義,我曾經有所論列(2)。概要的說,摩得勒伽的文體,是標目作釋的;文義是「決了定義」的。法的摩得勒伽,是聖道的修持項目,如『雜事』等所說(3)。律的摩得勒伽,也是有關實行的項目,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ā-upasaṃpadā、布薩poṣadha、安居varṣā,以及衣、食、住等僧伽規制。律的摩得勒伽,本是僧伽內部實行的法制及慣例(不成文法)。結集時,只是列舉項目,附於「波羅提木叉」Prātimokṣa。但體例與波羅提木叉(成文法)不合,所以依標作釋,漸成為律的另一部分──「摩得勒伽」。

摩得勒伽,起初應只是標舉項目。『毘尼摩得勒伽』,在依標作釋以前,列舉項目,如說:「受具戒,應與受具戒,不應與受具戒,得具戒,不得具戒;羯磨,羯磨事,羯磨處,非羯磨處……」(4)。而《僧祇律》在依標作釋以後,結為偈頌說:「具足不名受,支滿不清淨,羯磨及與事,折伏不共語,擯出發歡喜……」等(5)。長行,或者是偈頌;在前,或者是在後,意義都是一樣的,就是列舉項目的摩得勒伽。如《僧祇律》「雜誦跋渠法」的第五跋渠(品),『大正藏』依高麗本,是偈頌體;而宋、元、明各本,都是長行(6)。但這些僧制項目,被稱為摩得勒伽的,早就成為偈頌,偈頌是更便於憶持的。

集為偈頌的「摩得勒伽」,原形是附於「波羅提木叉」後面,後來才發展而成獨立部類的。這一古老意義,應該加以說明。《僧祇律》的「波羅提木叉經」,分為「十修多羅」,從「戒序」到「隨順法」(或作「法隨順法」)。在「七滅諍法」後,別立「(法)隨順法」為一部,這是上座部系Sthavira「戒經」所沒有的。「隨順法」的內容,在第三章──「波羅提木叉經」中,並沒有解說。現在「摩得勒伽」的性質,已經明了,「隨順法」就是「摩得勒伽」的古義,也就可以進一步的來說明了。(法)「隨順法」,是漢譯各部「戒經」所一致說到的,只是《僧祇律》特別提出,作為別部吧了。如:

Ⅰ『四分戒本』:「此是佛所說,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。若更有餘佛法,是中皆和合應當學」(7)

Ⅱ『解脫戒經』:「此是……佛陀所說戒經,半月半月說解脫戒經中來。若更有餘佛法,皆共隨順……應當學」(8)

Ⅲ『十誦別本』:「是事入佛經中,半月半月戒經中說。若有餘學,當一心學」(9)

Ⅳ『五分戒本』:「是法入佛戒經中,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。及餘隨道戒法,是中諸大德!一心……應當學」(10)

Ⅴ『十誦戒本』:「是事入佛戒經中,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。及餘隨道戒法,是中諸大德!一心……應當學」(11)

Ⅵ『根有戒經』:「此是如來應正等覺戒經中所說所攝。若更有餘法之隨法,與此相應者,皆當修學」(12)

這是「戒經」的「總結勸學」。總結「波羅提木叉」的八部後,ⅠⅡⅢ本又舉「餘佛法」或「餘學」;ⅣⅤ本舉「餘隨道戒法」;Ⅵ本舉「餘法之隨法」來勸學。也許解說不完全相同,但在「波羅提木叉」八部外,別有應當修學的法,這是各部「戒經」一致的意見。「隨道戒法」,「法之隨法」,與《僧祇律》的(法)「隨順法」,顯然是原文相近而傳譯不同。道宣解「餘佛法」為:「此謂略教之別序也」(13),意指七佛的略教。所以定賓解說為:「若更有餘佛法者,示餘佛略也」(14)。以下是七佛略教誡,所以《四分律》是可以這樣解說的。然『解脫戒經』,也說「餘佛法」,而七佛略教,卻在「序說」中。這可見「總結勸學」中的「餘佛法」,並不合於道宣的解說。『根本薩婆多部律攝』卷一四(大正二四‧六一五上)說:

「若更有餘者,謂是十七事等所說學法,咸應修習。言法及隨法者,法謂涅槃清淨無累;正行之法八聖道等,能隨順彼圓寂之處,故名隨法」。

「餘」與「法之隨法」,『律攝』作分別的解說。「十七事」是屬於毘尼的,「八聖道等」是屬於法的。依《僧祇律》的解說,這是屬於毘尼的,指「雜跋渠法」、「威儀法」──摩得勒伽。如說:「法隨順法者,如二部毘尼隨順者,順行此法也」(15)。二部毘尼,是二部波羅提木叉與分別vibhaṅga。與波羅提木叉相隨順的,應隨順而行。這是波羅夷……滅諍法(八部)以外的,與結集的波羅提木叉相契合的,隨順戒經的部分。又說:「威儀者,二部毘尼隨順行,是名威儀」(16)。據此,可見「威儀法」也是屬於「法隨順法」的。又如《僧祇律》卷四〇(大正二二‧五四八上)說:

「世尊分別說戒序,八波羅夷、十九僧伽婆尸沙、三十尼薩耆波夜提、百四十一波夜提、八波羅提舍尼、六十四眾學、七止諍法,法隨順法偈在後。比丘尼毘尼竟」。

「法隨順法偈」一句,最值得注意!在古代,僧事項目的類集 ── 摩得勒伽,是偈頌,近於《僧祇律》中,「雜跋渠法」、「威儀法」的結頌。「法隨順法」,就是這些,是波羅提木叉以外的,卻是隨順於二部毘尼的僧伽規制及威儀。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中,終了時也舉此勸學。『十誦別本』作「餘學法」;『五分戒本』與『十誦戒本』,作「餘隨道戒法」,意義明確,與《僧祇律》相合。《僧祇律》以此為第九部,這是與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。

『銅鍱戒經』,沒有第九部,也沒有「更有餘法」等一句。然在《銅鍱律》中,是有「隨順法」的,如「附隨」(南傳五‧二六九)說:

「於經、律、隨法、所制、隨順法,勿為無益之諍論」。

依注釋(17),「經」等五事的內容為:經Sutta──────二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律vinaya──────犍度隨法anuloma────附隨所制Paññatta───一切律藏隨順法ānulomika──四大處(四大說)

《銅鍱律‧附隨》,別有「經」、「隨經」、「律」、「隨律」(18);「法」、「隨法」、「律」、「隨律」(19)。「隨法」、「隨經」、「隨律」,都解說為「四大處」(20)。『善見律毘婆沙』,有「本」、「隨本」(21)。隨本(Suttānuloma,即「隨經」)也是解說為「四大處」的。被解說為「四大處」的「隨法」與「隨順法」,似乎本為同一名詞(所以解說也一樣),而語音小有變化。在本書第四章第二節第二項中,說到「四大處」是依據原始結集的法律,對新傳的法律,予以審定,否決或採錄。這是隨順於先結集的經、法、律,所以稱為「隨經(隨順修多羅)」、「隨律」、「隨法」或「隨順法」。「波羅提木叉經」,是原始結集的根本律(也稱為經、法)。僧伽規制,僧伽威儀的集成,是以波羅提木叉為審決標準,也就是隨順於法(二部毘尼)的。「摩得勒伽」的(最初)類集,是比原始結集略遲的,所以被稱為「隨、法」。附於「波羅提木叉」終了,勸學眾應該修學,這是各部律(除《銅鍱律》)所共傳的,而唯有《僧祇律》的「法隨順法偈」,說得最為明確!

現存不同誦本的「摩得勒伽」,上座系是分為三分的。『毘尼摩得勒伽』,稱為「受戒聚、相應聚、威儀聚」。《十誦律》注作:「具足戒」、「法部」、「行法部」。第二分與第三分,「法」與「行法」,都是稱為「法」的。第一分「具足戒」,是否也稱為法呢?《十誦律》本第一分,一二六項,唯(28)「獨住法」,及(115)以下,有關「淨法」的──「和合法」、「僧坊淨法」、「林淨法」、「方淨法」、「土淨法」、「衣淨法」── 稱為法,其餘的一一九項,都是不稱為法的。第二分九一項目,僅「塔地」、「塔物無盡」,及末後四事──「林」、「事」、「破僧」、「上中下座相看」,不稱為法,其他都是稱為法的。第三分,一概稱為法。『毘尼母經』第一分,有八項稱為法。其中(111)「應二指作法」,(112)「共作法」,(119)「漿法」,是「淨法」,附於第一分的。(20)「說戒法」,(27)「畜缽法」,(28)「畜衣法」,(38)「入僧法」,《十誦律》是屬於第三分的。其餘的不稱為法,與《十誦律》相同。『毘尼母經』的第二、第三分,標與結不大合一,或稱為法,或不稱為法。比對《十誦律》與『毘尼母經』,第一分除末後的「淨法」外,是不稱為法的。《僧祇律》的情形,也是一樣。如(1 )「受具足」……(24)「異住」;又(55)「內宿內煮自煮」……(65)「破信施」;又(121)「滅」……(124)「調伏事」,都沒有稱為法。這些,在《十誦律》是屬於第一分的。(95)「破僧」……(99)「略說毘尼」,在《十誦律》中,屬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後,也是不稱為法的。總之,從現存的「摩得勒伽」來研究,第一分(除末後的「淨法」)是不稱為法的;第二分與第三分,是稱為法的。《僧祇律》將前二分綜合簡編,仍舊保持了稱法不稱法的固有差別。

稱為「法」dharma的第二分,「布薩」、「安居」等,都是僧伽內部,有關僧伽與個人的規制;「法」只是規章制度的意思。第三分稱為「行法」,或譯為「威儀法」,主要為每人在行住坐臥中,以行為主的行動軌範。acāra,譯為(正)行,也可譯為軌則,如說:「安住具戒,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,軌則圓滿,於微小罪見大怖畏」:這是經中最常見的「戒蘊」的文句。『瑜伽師地論』卷二二(大正三〇‧四〇二中)解釋說:

「云何名為軌則圓滿?謂如有一,或於威儀路,或於所作事,或於善品加行處所,成就軌則,隨順世間,不越世間,隨順毘奈耶,不越毘奈耶」。(中略行住坐臥)

「謂如有一,於其所作:若衣服事,若便利事,若用水事,若楊枝事,若入聚落行乞食事,若受用事,若盪缽事,若安置事,若洗足事,若為敷設臥具等事……名所作事。如其所應,於所應作,於如所作,即於此中如是而作。由是作故,不為世間之所譏毀,不為賢良諸正善士、諸同法者、諸持律者、諸學律者之所呵責,如是名為於所作事成就軌則」。

軌則,正就是這些「行法」或「威儀」。日譯本的『沙門果經』,譯「軌則圓滿」為「正行精勤」(22)。約法說,是acāra──正行,行的軌範。約人說,是ācārya── 阿遮梨耶,人的軌範。「瑜伽行地」與「瑜伽師地」的傳譯不同,也由此字而來。這一部分,稱為「行法」或「威儀法」的,在說一切有部中,決定為acāra的義譯。《銅鍱律》的〈儀法犍度〉,以vatta為「威儀」,那是部派間用語的不同了。僧伽內部的一切規制,個人的日常行動的軌範,是「法」與「行法」的意義。據此來觀察不稱為法的第一分,意義顯然是不同了。如「羯磨」‧「羯磨事」‧「遮羯磨」‧「不遮羯磨」‧「學」‧「還戒」‧「不捨戒」‧「戒羸」‧「諍事」‧「滅事」‧「不消供養」‧「白」‧「白羯磨」‧「白二羯磨」‧「白四羯磨」等,主要為僧伽規制中,所有術語的解說,及內容分別。如法律中,對「人」‧「自由意志」‧「假釋」‧「假扣押」等,確定意義,或內容的分類一樣。「摩得勒伽」的第一分,不是僧伽規制,是僧伽規制中,所有術語的定義與分類(這就是解說)。在僧伽制度的發展中,這部分是先集出的;但這一分的集出,意味著僧伽規制的早已存在。接著是規制──「法」的集出;又以僧伽規制,個人正行的偏重,而分為「法」與「行法」,成為三分。在這稱為法與不稱為法的差別中,可以看出「摩得勒伽」次第集成的情形。

在各本的「摩得勒伽」中,「五百結集」、「七百結集」,敘列在中間,這是值得注意的事!我在『印度之佛教』中,曾有所解說(23),今再略為補充的說明。一、「摩得勒伽」,是僧事項目的類集。初集成時(比王舍城結集略遲),與第一分相當,為有關僧事術語的標目。末後以「五百結集」作結,表示為原始的結集,如書籍的「後記」一樣。二、再結集時,約為七百結集時代。對於固有的標目,應有所整理、增列,成為第一分。在「五百結集」後,更附以「七百結集」及「毘尼攝」。當時,上座們傳來的,完成的僧伽規制,也結集出來,稱為「法」與「行法」。三、七百結集以後,佛教界以僧伽規制的項目為主,而進行類集的工作。等到二部分裂,大眾部將第一分與第二分,綜合簡化,展開其類集工作,而形成《僧祇律》的組織形態。上座部方面,對「摩得勒伽」,又將「四大教法」,及有諍論的「淨法」,附編於「七百結集」之後,成為現存三分的形態(『毘尼摩得勒伽』與『毘尼母經』的共同部分)。對於僧制類集方面,就是根據「摩得勒伽」,而類集為種種「犍度」了。這是上座部律師們的業續!

「摩得勒伽」現存的不同誦本,關於成立的先後,應從兩方面說。一、標舉項目部分;『僧祇律』二一〇目;『毘尼母經』二三八目;『毘尼摩得勒伽』三一二目,《十誦律》三一九目。上座部系的逐漸增多,由簡而詳,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後次第。然《僧祇律》的項目,也有上座部系「摩得勒伽」所沒有的。如「雜誦跋渠法」的(52)「毘尼斷當事」,(54)「比丘尼法」,(100)「毀呰」,(101)「觀伎兒」,(107)「上樹」,(110)「迴向物」。如「毘尼斷當事」,是《五分律》「調伏法」等的淵源。「比丘尼法」,是《五分律》的「比丘尼法」;《銅鍱律》與《四分律》的「比丘尼犍度」;《十誦律》「雜誦」的「比丘尼法」,《根有律》「雜事」的「比丘尼法」:「犍度」的重要部分,根源於「摩得勒伽」,卻是上座部系本所脫落了的。「毀呰」等與「波羅提木叉」有關;而「上樹」一事,更是《僧祇律》、《銅鍱律》以外的,各部律「眾學法」所共有的。所以上座系的「摩得勒伽」,對古形的「摩得勒伽」,誠然是增列得很詳密,但也是有所脫落的。

二、解說部分:由於部派的師承各別,適應不一,解說的廣略也大不相同。『毘尼摩得勒伽』與《十誦律》,『毘尼母經』,《僧祇律》,解說部分的數量,約為一‧三‧八之比。說一切有部本,項目多而解說最簡,然簡略並不就是古義。如《僧祇律》明「四種受具足」(24);『毘尼母經』說:比丘五種受具,比丘尼五種受具,綜合而除去共同的,實為七種受具(25)。而『毘尼摩得勒伽』與《十誦律》,明十種受具足(26)。依《十誦律》而造的『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』,說一切有部舊義,也還是七種得戒(27)。這可見『毘尼摩得勒伽』,及《十誦律》的十種受具,不但在部派中,就是在說一切有部中,也是後起的新說。所以說一切有部本的解說簡略,只能說是維持「摩得勒伽」的古風,也就是維持體裁上的舊形,而並非內容都是古義的。

在律學的開展中,「摩得勒伽」的眾多項目,逐漸結合而傾向於「犍度」Khandha的組合。在這點上,《僧祇律》保持「摩得勒伽」形態,而沒有上座部系那樣的,發展為各各獨立的「犍度」。但在舊形式下,也逐漸形成新的結構。如結合「具足」、「不名受」、「支滿」、「不清淨」,而說:「是中如法清淨者,名受具足」(28),與上座系的「受戒犍度」相當。結合「別住」、「摩那埵」、「阿浮呵那」,而說:「是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丘(尼的誤寫)攝竟」(29),與「人犍度」相當。結合「布薩」、「羯磨」、「與欲」、「說清淨」,而說:「是名布薩法、與欲法、受欲法」(30),與「布薩犍度」相當。又如「衣法」、「毘尼法」、「比丘尼法」、「五百比丘集法藏」等(31),都近於上座部系的「犍度」。《僧祇律》雖有類集的趨勢,但始終維持眾多項目,依標作釋──「摩得勒伽」的形式。從漸有類集的趨勢而論,現存《僧祇律》的「雜誦跋渠法」、「威儀法」的組成,應為根本二部初分,「摩得勒伽」正向「犍度」發展的初階段。在現有律典中,《僧祇律》是這一部分的古形了。大概為阿育王Aśoka的時代,當然有後來的增編部分。

至於『毘尼母經』,如卷四(大正二四‧八一九下)說:

「比丘經、比丘尼經、一切犍度、摩得勒伽、毘尼增一:此五種總為毘尼藏」。

『毘尼母經』所說的「律藏」,「摩得勒伽」以外,別有「一切犍度」。別立「犍度」而又保存「摩得勒伽」,與說一切有部相同。『毘尼母經』一再說到各種犍度(32),顯然這是「犍度」成立以後,才完成的解說。在『毘尼母經』中,引述「尊者薩婆多說」(33);「尊者迦葉維說」,「迦葉隨比丘」(34),「尊者彌沙塞說」(35),「曇無德」(36)的意見。『毘尼母經』的解說部分,已在律學「五部分流」以後。『毘尼母經』說到「白業觀」(淨觀地)、「種性地」、「第八人地」等十地(37),與『般若經』所說相合。『毘尼母經』解說部分,應遲到西元以後。

註解:

[註 37.001]『根本薩婆多部律攝』卷一(大正二四‧五二五上)。

[註 37.002]拙作『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』(二七──三二)。

[註 37.003]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』卷四〇(大正二四‧四〇八中)。『阿育王傳』卷四(大正五〇‧一一三下 )。『阿育王經』卷六(大正五〇‧一五二上)。

[註 37.004]『薩娑多部毘尼摩得勒伽』卷五(大正二三‧五九三中──五九四上)。

[註 37.005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四(大正二二‧四二六中)。

[註 37.006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九(大正二二‧四六四下、又注(24))。

[註 37.007]『四分律比丘戒本』(大正二二‧一〇二二中)。

[註 37.008]『解脫戒經』(大正二四‧六六五上)。

[註 37.009]『五分戒本』(大正二二‧二〇六上)。

[註 37.010]『彌沙塞五分戒本』(大正二二‧一九九下)。

[註 37.011]『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』(大正二三‧四七八中)。

[註 37.012]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』(大正二四‧五〇七中)。

[註 37.013]『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』卷下(大正四〇‧四六二中)。

[註 37.014]『四分比丘戒本疏』卷下(大正四〇‧四九〇上)。

[註 37.015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二(大正二二‧四一二中)。

[註 37.016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五(大正二二‧五一四上)。

[註 37.017]《銅鍱律‧附隨》(南傳五‧二七二)。

[註 37.018]《銅鍱律‧附隨》(南傳五‧三一五)。

[註 37.019]《銅鍱律‧附隨》(南傳五‧三一五)。

[註 37.020]《銅鍱律‧附隨》注(南傳五‧三四八)。

[註 37.021]『善見律毘婆沙』卷六(大正二四‧七一六中)。

[註 37.022]『長部』『沙門果經』(南傳六‧九五)。

[註 37.023]拙作『印度之佛教』(四二──四四)。

[註 37.024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三(大正二二‧四一二中)。

[註 37.025]『毘尼母經』卷一(大正二四‧八〇一中)。

[註 37.026]《十誦律》卷五六(大正二三‧四一〇上)。『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』卷五(大正二三‧五九四上)。

[註 37.027]『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』卷二(大正二三‧五一〇中──五一一中)。

[註 37.028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三‧二四(大正二二‧四一二中──四二二上)。

[註 37.029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五‧二六(大正二二‧四二八中──四三八中)。

[註 37.030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七(大正二二‧四四六下──四五〇下)。

[註 37.031]《摩訶僧祇律》:「衣法」,卷二八(大正二二‧四五三中──四五五上)。「毘尼法」,卷二九──三〇(大正二二‧四六四下──四七〇下)。「比丘尼法」,卷三〇(大正二二‧四七一上──四七六中)。「五百比丘集法藏法」,卷三二(大正二二‧四八九下──四九三上)。

[註 37.032]參考平川彰『律藏之研究』(六三六──六三七)。

[註 37.033]『毘尼母經』卷三(大正二四‧八一三上)。又卷三(大正二四‧八一四上)。又卷四(大正二四‧八二〇上)。又卷四(大正二四‧八二一下)。又卷四(大正二四‧八二二上)。又卷五(大正二四‧八二五中)。又卷五(大正二四‧八二六下)。

[註 37.034]『毘尼母經』卷二(大正二四‧八一〇下)。又卷三(大正二四‧八一五中)。又卷三(大正二四‧八一六下)。又卷四(大正二四‧八二一下)。又卷四(大正二四‧八二二上)。又卷五(大正二四‧八二五中)。又卷五(大正二四‧八二八中)。又卷六(大正二四‧八三八中)。

[註 37.035]『毘尼母經』卷三(大正二四‧八一四上)。又卷五(大正二四‧八二五上)。

[註 37.036]『毘尼母經』卷六(大正二四‧八三八中)。

[註 37.037]『毘尼母經』卷一(大正二四‧八〇一中)。又卷八(大正二四‧八五〇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