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四項 四十二章

第四項 四十二章

『發智論』「安立章門」:章是標章,標舉所論的法;門是釋義,以種種論門來分別法義。先立章,次作門,這是『發智論』的體裁,也是阿毘達磨的一般論式。

『發智論』「結蘊」的「十門納息」,首列四十二章(1),然後以十門分別。晉譯『八犍度論』,僅有四十章,缺少「三重三摩地」與「五順上分結」(2)。『發智論』的釋論──涼譯的『毘婆沙論』卷三七,缺「三重三摩地」,共四十一章(3)。晉譯的『鞞婆沙論』,共四十二章。但缺「四軛」及「三重三摩地」,另增列「中陰」及「四生」兩章。所以雖有四十二章,實只四十章而已。比對研究起來,『發智論』原本,應該是四十章。因為,『發智論』「大種蘊」「執受納息」,列舉「四靜慮」……「三三摩地」──八章,與「十門納息」相合,也沒有「三重三摩地」(4)。可見奘譯本的「三重三摩地」,是依『大毘婆沙論』而增列的。「五順上分結」,不但『八犍度論』及『鞞婆沙論』沒有列舉,涼譯『毘婆沙論』卷二五(大正二八‧一八二上),更明確的說:

「尊者瞿沙作如是說:……此二論(「五結」及「九十八隨眠」)非經所說,是故應除五結,說五上分結。何以故?五上分結是佛經故」。

晉譯『鞞婆沙論』卷一(大正二八‧四一八中)也說:

「除五結已,當立五上結。何以故?答曰:彼是佛契經(所說)」。

依據釋論,都說應除去「五結」而補「五上分結」,可見『發智論』原本,是沒有「五上分結」的。我想,『發智論』原本,上下列舉「五結」及「五下分結」,「五結」應為「五順上分結」的錯脫。這才列舉契經所沒有的「五結」,而經中常見的「五順上分結」,反而沒有了。除去「五結」而改為「五順上分結」,為最正確的看法。但一般論師,不敢輕易改動,這才另加「五順上分結」,又補上「三重三摩地」,成為四十二章。

這是極有興味的問題!本來是四十章,即使加上「五順上分結」,也只是四十一,何以唐譯本又補列「三重三摩地」,而成四十二呢?如『鞞婆沙論』,實際上也是四十章,何以又另加「中陰」及「四生」,湊成四十二呢?「四十二」,到底有什麼意義,而非湊足此數不可呢?這可能由於佛教界的一項共信而來。如菩薩的行住,本有不同(系統)的次第階位,如「十住」、「十地」等,而終於被統一組成「十住」、「十行」、「十迴向」、「十地」、「等覺」、「妙覺」──四十二位。如西元一世紀,初傳中國的佛書,從五部(五阿含)經中集錄所成的,也恰好是四十二章。『法集論』中的「經母」,本出於『長部』(三三經)的『等誦經』。『等誦經』為增一法門,但銅鍱部的論師,不知為什麼但取二法門?又在二法門三十三外,增益而湊足四十二經母?初期的大乘經中(分別說系的法藏部,也用)有四十二字母,為一切語文的根本。這是「字母」,是「初章」;這是富有啟發性的。四十二為根本數,應為佛教界所熟悉的。這才敘菩薩行位,集錄經的摩呾理迦(母),集錄佛書,都取四十二為數。『發智論』總列法義為四十章,以十門來分別。雖不是四十二,但因為是章,所以在傳誦中,也就演化為四十二了。

『發智論』的四十(二)章,依『大毘婆沙論』,分別為三大類──境界類,功德類,過失類(5)。這一分類,與『法蘊論』的二十一品,可分為三類──道品類,煩惱類,蘊界等類相合(6)。本論先舉境界類,功德類,與『分別論』,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「問分」、「非問分」的次第相順。這一分類,也與犢子系的『三法度論』,將一切法統列為「德」、「惡」、「依」──三法,有著同樣的意義。犢子系與說一切有部,本來有密切關係的。對於四十(二)章的三大類,為了說明章與門的意義,特分列為四類如下:

Ⅰ二十二根‧十八界‧十二處‧五蘊‧五取蘊‧六界‧

Ⅱ有色無色‧有見無見‧有對無對‧有漏無漏‧有為無為‧過去未來現在‧善不善無記‧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‧學無學非學非無學‧見所斷修所斷無斷‧

Ⅲ四諦‧四靜慮‧四無量‧四無色‧八解脫‧八勝處‧十遍處‧八智‧三三摩地‧(三重三摩地)‧

Ⅳ三結‧三不善根‧三漏‧四瀑流‧四軛‧四取‧四身繫‧五蓋‧五結‧五順下分結‧( 五順上分結)‧五見‧六愛身‧七隨眠‧九結‧九十八隨眠‧

論主標列四十(二)章,如不分門的分別觀察,是不能闡明法義的。所以立章,必又作門,為阿毘達磨論的共通論式。『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』,稱此四十二章為「論母」(7)。然在說一切有部中,一般是稱之為「章」的。為了說明章與門,試為搜檢論書,略加論述。

A『分別論』:章:蘊‧處‧界‧諦‧根‧緣起‧念處‧正勤‧神足‧覺支‧道支‧禪‧無量‧學處‧無礙解‧(下有智、小事,是類集。法心,另列)‧門:善不善無記等(三法門二十二)‧因非因等(二法門一百)‧

B『分別論』「法心分別」:章:蘊‧處‧界‧諦‧根‧因(善不善無記因)‧食‧觸‧受‧想‧思‧心‧門:欲界色界無色界不繫‧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‧繫不繫(插入三界初生,人天壽量等一段)‧所知通所遍知‧所斷所修所證非所斷非所修非所證‧有所緣無所緣‧有所緣所緣無所緣所緣‧見聞覺識‧善不善無記等(三法門五)‧色無色‧世間出世間‧

C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「問分」: 章:入‧界‧陰‧諦‧根‧七覺‧不善根‧善根‧大‧優婆塞(五戒)‧ 門:色非色等(二法門三十六)‧善不善無記等(三法門五)‧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

不繫等(四法門二)‧

D『品類論』「諸處品」:章:十二處‧門:色無色等(二法門二十六)‧善不善無記等(三法門三)‧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不繫等(四法門二)‧苦集滅道非諦(五法門)‧見苦所斷見集所斷見滅所斷見道所斷修所斷非所斷(六法門)‧攝不攝‧

E『品類論』「辯千問品」:章:學處‧證淨‧沙門果‧通行‧聖種‧正勝‧神足‧念住‧聖諦‧靜慮‧無量‧無色‧修定‧覺支‧根‧處‧蘊‧界‧門:色非色等(二‧三‧四法門五十)‧

F『界論』:章:蘊‧處‧界‧諦‧根‧緣起‧念處‧正勤‧神足‧靜慮‧無量‧根‧力‧覺支‧道‧觸‧受‧想‧思‧心‧勝解‧作意‧善不善無記等(三法門二十二)‧因非因等(二法門一百)‧門:攝非攝等‧相應不相應等‧

G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「攝相應分」「攝品」:章:諦非諦繫‧聖諦非聖諦繫‧根非根‧諦非諦繫根‧聖諦非聖諦繫根‧諦非諦繫非根‧聖諦非聖諦繫非根‧入(法入下,廣列心所法,心不相應法,無為法)‧界‧陰‧諦‧根‧覺支‧不善根‧善根‧大‧五戒‧色非色等(二法門三十六)‧善不善無記等(三法門五)‧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不繫等(四法門二)‧門:攝不攝‧

H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「緒分」「結品」:章:十結‧十二入‧十八界‧五陰‧四諦‧二十二根‧五道(三界)‧法(二法門‧三法門‧四法門)人‧門:見斷修斷‧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(約十結分別)‧眠沒‧生死眠沒‧

I『品類論』「辯攝等品」:章:所知法等(一法門五)‧有色無色等(二法門百零三)‧善不善無記等(三法門三十一)‧四念住等(四法門二十一)‧五蘊等(五法門五)‧六界等(六法門二)‧七隨眠等(七法門三)‧八解脫等(八法門三)‧九結等(九法門二)‧十遍處等(十法門二)‧十一法‧十二入‧十八界‧二十二根‧九十八隨眠‧

J『品類論』「辯抉擇品」:章:色無色等(同「諸處品」三十八門)‧門:界處蘊攝‧智知‧識識‧隨眠隨增‧

比較上來列舉的論書,可以理解的是:一、上面所引述的,對章與門的分別,A、B、C、D、E是第一類:蘊、界、處、覺支等是章──所標的法體;二法門、三法門等是門,以這些通遍的論門來分別。這些古型的阿毘達磨,章與門的差別,最為分明。F、G、H、I是第二類:二法門、三法門等,與蘊、處、界等,同樣的作為標章,而另以攝不攝,相應不相應等論門來分別。這因為二法門等,雖是論門,但作為論題來觀察,也就成為章了。J是第三類:專以二法門等為章,以攝不攝等四門來分別。前二類,通於現存南北各派的論書,第三類但是說一切有部的。本論列舉四十(二)章,含有五種二法門,五種三法門,與第二類相合。

二、A、B、C、E、F、G、H,都是蘊、處、界、諦、根為次第。處與界、蘊,佛以此攝法。據此一切法,而明流轉還滅的,世出世間因果的,是四諦。流轉還滅中,有增上力的諸法,是二十二根。這就是『施設論』所說的,「六施設」的前五施設。與蘊、處、界、諦、根並列為章的,A、C、E、F、G,是覺支等(三十七道品全部或部分),H是十結。這是以所修的道品,所斷的煩惱,與蘊、處、界等為論題的。綜合這三類的,如『分別論』附說「智分別」,「小事分別」:『法蘊論』有「雜事品」。從這一意義來看,論主列舉四十(二)章,內有境界法十八類,功德法九(或十)類,過失法十四(或十五)類,實繼承古代阿毘達磨的論題。但這是說一切有部的,「四諦」約觀慧的諦理說,屬於功德法,與『法蘊論』相同。

三、善惡無記等三法門、二法門,『法集論』稱之為「論母」Māṭi-Kathā。據說一切有部的解說,「母」──摩呾理迦的古義,是標舉法體,為諸門分別所依處,這就是道品及蘊、處、界、諦、根等。等到阿毘達磨論盛行,這些論題是被稱為章的。與章相對的,依章而作問答分別的──二法門、三法門等,是門。門,也是可以作為章來觀察的,但在阿毘達磨論中,如標與釋那樣,章與門是相依而存立的,不會有章而沒有門,也不能有門而沒有章的。『法集論』「概說品」,標三法門等為論母,而一一解釋。標法釋義,是可以稱為母──章的。但在『分別論』「問分」,二法門等,只能說是門了。覺音Buddhaghoṣa辨五種論門(8),這是不分章與門,而將構成論體的成分,都稱為論母了。然依說一切有部,論主所立四十(二)章,稱為與門相對的章,意義要明確得多了。

註解:

[註 36.001]『發智論』卷五(大正二六‧九四三中)。

[註 36.002]『八犍度論』卷八(大正二六‧八〇二中)。

[註 36.003]『毘婆沙論』卷三七(大正二八‧二七〇中)。

[註 36.004]『發智論』卷一四(大正二六‧九八九中)。

[註 36.00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〇(大正二七‧四六六中)。

[註 36.006]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

[註 36.007]福原亮嚴『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』(一七四──一八〇)。

[註 36.008]『界論註』(南傳四七‧三二三──三二四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