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三項 譬喻者的思想

第三項 譬喻者的思想

『大毘婆沙論』中的譬喻師,或稱「譬喻者」,「譬喻尊者」,「譬喻部師」。這是譬喻師群,而不是專指一人。早期的譬喻師,大抵是仰承大德法救Dharmatrāta、覺天Buddhadeva的學系。法救與譬喻師論義的一致,已在第六章第一節說過,這裏不必再說了。現在從譬喻師 與阿毘達磨論者的差別,及其發展的傾向,略為論說。

譬喻師從「誦持修多羅者」而來。譬喻師所宗依的修多羅──契經,雖是說一切有部所傳誦的,但與阿毘達磨論者所傳承的,也多少不同。所以對阿毘達磨論者所宗依的契經,取簡別的批判態度,如說:

「譬喻者說:如是契經,非皆佛說……故知彼經,非皆佛說」(1)

「譬喻者說……然此經文,誦者增減」(2)

譬喻者所傳誦的契經,似乎是代表較早期的契經。如「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」(3);不立有覆無記(4),都可以表示這個意義。譬喻者所誦的『阿含經』,要簡樸一些;而在論義方面,也與阿毘達磨論者不同。

一、譬喻者重於簡明:如阿毘達磨論者,在同一剎那中,彼此間相應,俱有,有非常複雜的內容;這是從相關的綜合活動中去理解一切的。這種觀察法,發現複雜的相關活動中,含有矛盾的共存(「異類俱生」)。如一剎那中,有生也有滅;一念心中,有定也有散亂。這在譬喻師,是不以為然的。譬喻師在前後相續──迅速的過程中,解說這似乎矛盾,化複雜而為簡明。這也許與通俗化有關;也可能繼承初期的經說,沒有論師那樣的詳密論列。關於這,如說:「三有為相非一剎那」(5);「諸法生時漸次非頓」(6);「心心所法,依諸因緣,前後而生」(7)。並率直地批評阿毘達磨論者那種矛盾的共存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〇六(大正二七‧五四七中)說:

「譬喻者說:若心有智,則無無知;若心有疑,則無決定;若心有麤,則無有細。然對法(阿毘達磨)者所說法相,如鬧叢林。謂一心中,有智,有無知,有非智非無知;有疑,有決定,有非疑非決定。有麤,有細,有非麤非細」。

又如「一切有」,是佛說的。阿毘達磨論者,發揮為三世恒有說。不但心、色是有的,影像,谷響,夢境,化事,也以為是實有的。尤其是:有為法的活動形態──生、住、滅;彼此間的關係體──成就;眾生的類性──眾同分、異生性:這些都看作非色非心的實體。由於成立不相應行,隨之而來的種種議論,引入繁瑣的義窟。其實,不相應行一詞,是『阿含經』所沒有的。譬喻師說:「不相應行蘊,無有實體」(8),堅持本來的簡明學說。

二、譬喻者重於同一:如來說法,本就人類立論。由此而開展的三界、五趣,真是形形色色。但就人而論,有些是人類所無法徵實的;種種差別,徒增理論的繁重。譬喻者傾向於同一(也還是簡略),如佛說有無色界,又有無想天,無心定。譬喻者說:「無有有情而無色者,亦無有定而無有心」(9)。這是以為:三界一切眾生,都是有色有心,心色不離的存在。又如經說尋伺,分有尋有伺,無尋有伺,無尋無伺──三界,但「從欲界乃至有頂,皆有尋伺,如譬喻者」(10)又如阿毘達磨者說:不善限於欲界;上界又立有覆無記,種種分別。譬喻者卻說:「始從欲界乃至有頂,皆有善染無記三法」(11)。心與色,尋與伺,善染與無記,為三界一切有情所同有的,就省略了不必過分推求的議論。

三、譬喻者傾向於唯心:「無有有情而無色者,亦無有定而無有心」──譬喻師的本義,是心色不離的。然由於四項理論,傾向於唯心論。1.阿毘達磨者立表無表色,以為業力有物質的屬性。譬喻者以為:「離思無異熟因,離受無異熟果」(12);「身語意業,皆是一思」(13)。以業為思──意志力的活動;佛教的業果論,被安放於唯心論的基石上。2.業感果報,本為自己決定自己的自力論。如自己所作的,造成強大的潛力(業),到了一定階段,就必然而無可避免。譬喻師傾向於唯心,重視現起的心力,所以否定了定業,說「一切業皆可轉故,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」(14)。這與大乘經中,阿闍世王Ajātaśatru解脫業障的傳說相同。3.由於「有」與「無」的論辯,譬喻者提出了「有緣無智」(15);「所繫事是假」(16)的理論,與分別說者相同。這是說,沒有的,也可以成為所緣的境界。這種思想,引發了:認識界的一切,都是虛假的;一切為內心所幻現的唯識論。4.譬喻者也是禪者,重於止觀的實踐。佛說「八正道」,譬喻者輕視身語行為的戒學,而說「奢摩他毘缽舍那(止觀)是道諦」(17)。這與化地部的正道唯五說相合,偏重於唯心的實踐。譬喻者都被推為菩薩,這不但由於讚頌佛德,莊嚴教化,而思想也確乎與大乘唯心有相通處。將來北方(小乘)佛教的迴心向大,成為瑜伽唯識一流,就是從這內重禪觀,外重教化的譬喻師、禪師中出來。

四、譬喻者傾向於抽象:大德法救的三世說,重視類性。類是一一法的小類,是具體的,差別的,還是阿毘達磨式的。譬喻師與分別論者一樣,取一切法的大類,而看作無為常位的實體。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三五(大正二七‧七〇〇上)說:

「謂譬喻者分別論師,執世與行,其體各別。行體無常,世體是常。諸無常行,行常世時,如諸器中果等轉易,又如人等歷入諸舍」。

譬喻者以時間(世)為常恒的實體,為一切有為(行)事變的活動場所。有為法的三世差別,只是通過了時間的三世格式,如果物的從此器而入彼器一樣。這一時間觀,顯然為法救「類異」說的發展。

重論的阿毘達磨者,重經的譬喻者,在說一切有部中,可說是各有千秋;在佛教發展的影響上,譬喻者是不會比阿毘達磨者遜色的。

註解:

[註 70.00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八二(大正二七‧四二五下──四二六上)。

[註 70.00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八五(大正二七‧四三八上)。

[註 70.00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四(大正二七‧三八三中)。

[註 70.00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二(大正二七‧二六九下)。

[註 70.00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三九(大正二七‧二〇〇上)。

[註 70.00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二(大正二七‧二七〇上)。

[註 70.00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六(大正二七‧七九下)。

[註 70.00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三八(大正二七‧一九八上)。

[註 70.00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五二(大正二七‧七七四上)。

[註 70.01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二(大正二七‧二六九中)等。

[註 70.01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四五(大正二七‧七四四中)。

[註 70.01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九(大正二七‧九六上)。

[註 70.01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一三(大正二七‧五八七上)。

[註 70.01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一四(大正二七‧五九三中)。

[註 70.01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四四(大正二七‧二二八中)。

[註 70.01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六(大正二七‧二八八中)。

[註 70.01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七(大正二七‧三九七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