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二節 舍利弗阿毘曇論

第二節 舍利弗阿毘曇論

第一項 概說

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,姚秦弘始十六年(西元四一四),由曇摩耶舍Dharmayaśas、曇摩掘多Dharmagupta,在長安譯出。共二十二(或作三十)卷,分為四分,三十三品,傳說為佛世的舍利弗Śāriputra所造。中國佛教界,初有毘曇師,後有俱舍學者,但對這部阿毘達磨論,都沒有給予應有的注意。傳譯的時候,道標曾作「序」(大正二八‧五二五上──中)說:

「此經(指本論)於先出阿毘曇,雖文言融通,而旨格異制。又載自空以明宗極,故能取貴於當時,而垂軌於千載」。「原其大體,有無兼用。微文淵富,義旨顯灼。斯誠有部之永塗,大乘之靡趣,先達之所宗,後進之可仰」。

依道標的看法,這部論與其他的阿毘曇論,是多少不同的。這不是小乘說有,大乘明空,而是有無兼備的。所以,這部論可為有部──小乘永恒的坦途,而大乘也沒有異趣,就是可通於大道的。這是道標的一種看法,一種希望。而這部論是分別說者的論書,在思想與精神上,確有站在聲聞立場,而有隱通大乘的傾向。

關於這部論,本書已有所論列:一、在聲聞四大派中,犢子系的本末各部,上座分別說系的法藏部等,都是以『舍利弗阿毘曇』為根本論的。也就是說:上座部阿毘達磨論系,除南傳錫蘭Siṃhala島國的銅鍱部,北傳罽賓Kaśmīra山區的說一切有部而外,在印度本土,上座部分出的學派,所有的阿毘達磨本論,都近於這部論。這如第一章第二節第四項所說。二、本論的組織──四分,及其內容,分別為「法相分別」、「隨類纂集」、「相攝相應」、「因緣相生」。依著這一內容次第,以說明阿毘達磨的共通內容,阿毘達磨的發展過程。更說明南傳六論,北傳六論,大體是依本論的四分,而組成各別的,獨立的論書。這如第二章第二節所說。第四章中,也有所說到。

這裏可以補充的說: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,分為四分(或演進成五分),總為一部,也可以分為四部或五部。南北六論的分立,實就是六分的改編。『大智度論』就稱六足阿毘達磨為「六分毘曇」(1)

本論的四分組織,合於阿毘達磨論的發展歷程,已如前說。單就本論來說,也足以說明次第形成的意義。如「問分」與「非問分」,起初應該是沒有分別的。如「非問分」的「緣品」、「念處品」、「正勤品」、「神足品」、「禪定品」──五品,與「問分」的十品總合起來,近於『法蘊論』的論題。其中,「緣品」、「念處品」、「禪定品」──三品,都是牒經文而作釋;「問分」的「優婆塞品」,也有此形跡。「問分」都是以問起說的,而「非問分」的「正勤品」、「神足品」,也是這樣的。這些,就是初期的摩呾理迦。「問分」的諸門分別,在說一切有部的論書中,到『品類論』的「辯諸處品」才完成。這些古典,以十二處為道,而作諸門分別的說明(本論也是這樣)。從處的諸門分別,更應用到陰、界、諦、根等,這才形成了有問與無問二類。至於「非問分」中,「界品」等隨類纂集部分,比初期的摩呾理迦遲一些。因為,從本論的法數來說,就是「處品」等所說到的;還沒有含攝隨類纂集的種種。隨類纂集的「人品」、「道品」、「煩惱品」,是經說的纂集;而「界品」、「業品」、「智品」,將「問分」的諸門分別,也編集進去了,而且更為擴大。這些,都足以說明編集次第的遺痕。

「攝相應分」與「緒分」,集成的時代較遲。理由是:一、「攝相應分」,是以「問分」的論題,及諸門分別為依據,而後作攝與相應的分別。二、「問分」但明見與慧,這都通於三性,通於三界繫及不繫的(2)。「非問分」的「緣品」,開始為「聖忍非智」、「聖智非忍」的分別(3)。「智品」對正見與正智的分別,有三說:1.善見與善智;2.善忍與善智;3.盡無生智為正智,其餘的善見為正見(4)。這暗示了見、忍、智──三者的差別。「攝相應分」的「相應品」,在說到心所法時,就別立忍、見、智為三(5)。「緒分」的「觸品」、「心品」、「定品」,也為忍與智的分類(6)。這三者的差別是:見是通一般的;智唯是無漏(除忍)的;忍是須陀洹向的道,與三結不相應,而可與不善的七使,無記的怖心所相應。這與「問分」的但分見與慧,顯然是不同的。忍、見、智的分別,雖定義不一定相同,而與『發智論』、『品類論』,確乎非常類似。三、「問分」說:「定」是不通於欲界的,不通於不善無記的(7)。「緒分」的「定品」,仿「智品」與「道品」而作,卻以為:定通於欲界(8)。這一變化,也可看出與『發智論』的近似。就這三點來說,「攝相應分」與「緒分」,雖比說一切有部論為古樸,但形成現有的論本,約與『發智論』及『品類論』的時代相當。

註解:

[註 79.001]『大智度論』卷二(大正二五‧七〇上)。

[註 79.002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一(大正二八‧五二六下五三〇下五三三中)。

[註 79.003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一二(大正二八‧六〇六上)。

[註 79.004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九(大正二八‧五九〇中)。

[註 79.005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二三(大正二八‧六七二中──下)。

[註 79.006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二七(大正二八‧六九六上六九八下);又卷三〇(大正二八‧七一五下)。

[註 79.007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一(大正二八‧五三〇下五三三下)。

[註 79.008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二八(大正二八‧七〇一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