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二項 上座──室利邏多的論義

第二項 上座──室利邏多的論義

上座遠承法救Dharmatrāta的學統,在現在有的基石上,成為經部譬喻師的大宗(1)。『順正理論』引述的上座說,不一定是上座的創見,但是他繼承古說,而給予系統的完成。為了評破『俱舍論』而造『順正理論』,但對上座說,作了最嚴密與無情的抨擊。上座的經部學,在說一切有部論師,是感到威脅而憤怒了!

一、阿毘達磨論者,一向以為:論(多分)是了義說,而經多分是隨機的方便說,有餘說;所以「正理為量」,稱應理論者。經部譬喻師,是「以經為量」的。尊重經說,以為佛說是了義的,盡量保持經說,而不加修正與補充。上座也曾這樣說:「世尊無緣說於密語」(2);「諸薄伽梵終無謬言」(3);「佛所說經,皆是了義」(4)。然譬喻師,久受阿毘達磨精密思考的學風所熏陶;經部譬喻師,也有嚴密論究的風尚。在理論的思考辨詰下,雖不承認阿毘達磨是佛說,而不能不部分同意阿毘達磨論者的看法──佛說是有不了義的。如『順正理論』卷二七(大正二九‧四九五中)說:

「彼上座言:諸有聖教,佛自標釋,名了義經。所餘契經,名不了義」。

標釋名了義經,就是瑜伽師所傳的摩呾理迦。在阿含經中,並無了義與不了義的分辨;所以了義與不了義的分別,每等於自宗所信所重的,就是了義。上座等經部師,對不順自宗論義的,就說:「此經所說是不了義」(5)。甚至說:「此經非了義,或誦者失」(6);「我等不誦此經」(7)。從佛說皆是了義,到有了義有不了義;或依義而推論為誦者的錯失。自相矛盾,也難怪『順正理論』的指責了(8)。經部師到了上座的時代,雖標榜以經為量,實際已等於論義。例如上座雖以「佛有說處,我則信受」的態度,而否認阿毘達磨論的特義:「生等五因,非聖教說」(9);「無處佛說隨眠有九十八」(10);「無無記根,無聖教故」(11)。然而自己所立的舊隨界,八心現觀,也還是無經可據。總之,晚期的經部譬喻師,以經為量,不過對抗阿毘達磨是佛說的權威而已。上座等經部師的教義,雖較為古樸,但發展為大流,如上座所造的『經部毘婆沙』,實也等於論義而已。

二、上座時代的經部師,對於古傳的譬喻師說,有多少不同。從三世有而改說現在有,那是最主要的一著。又譬喻師本與西方師一樣,認為色法是沒有同類因的(12)。而上座卻同於迦溼彌羅Kaśmīra論師,如『順正理論』卷一九(大正二九‧四四五上)說:

「如色非色,雖有差別,而等不遮同類因等。如是彼法,亦應等作等無間緣」。

譬喻者──思心差別論者,本與相似沙門一樣,心心所都是自類為等無間緣的(13)。所以如色法有同類因,也就可立等無間緣了。

三、上座所宗的經部,肯定剎那相續的前後因果性,而否認同時的因果性。所以說:「諸行決定無俱生因」(14)。這樣論到根境為緣生識,上座也以為不是同時的,而是「根境無間,識方得起」(15)。經部師又著重於切要的因果性,所以說:「非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增上緣」(16)。阿毘達磨論者,能作因及增上緣,是極寬泛的。除了自體,可為其餘一切法緣。所以,一切法為一法的緣,而一法為一切法的緣。上座不贊同這種寬泛的說法,因為這種因與緣,是不能說明從如此因,有如此果的。在佛的實踐的宗教理論中,這有什麼用呢?上座的「因緣」說,大體與瑜伽論師相同,如說:「因緣性者,謂舊隨界,即諸有情相續展轉能為因性」(17),「一心具有種種界熏習」(18)。如約煩惱說,「煩惱隨界,說名隨眠」(19)

四、譬喻師宗,非實有法是可以為所緣境而生識的。這在『大毘婆沙論』中,譬喻師早就這樣說:「有緣無智」(20)。上座繼承這一思想,也說:「智緣非有,亦二決定」(21)。上座說:過去未來無;法處色及觸處的所造色,不相應行,無為,夢影等都是非實有的。繼承古代譬喻師的「境無實體」說(22),更發展為:根與境都是非實有的。如『順正理論』卷四(大正二七‧三五〇下)說:

「故處是假,唯界是實」。

「唯法因果,實無作用」,是經部譬喻師的名言。勝義有的,就是剎那的因果諸行。從一一能生界性,起一一界法,可說是勝義有的。然從一一法成為所依根、所緣境而生識來說,都沒有實作用的。所以說:「五識(所)依(根、所)緣(境),俱非實有。極微一一不成所依所緣事故;眾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」(23)。這是說,不論那一極微,都沒有為所依根,及所緣的作用。為識所依所緣的事用,都是眾多極微和合而成的;和合而成的,就是假施設。不但根與境如此,識也是如此,如上座說:「識是了者,此非勝義」(24)。識的了別,也是從依根緣境的和合中顯出,並非識有了別的自性用。經部譬喻師,肯定諸行的因果實性──界;而在依根緣境,成為認識的活動中,是沒有自性的──處門。界門的因果諸行,等於『瑜伽論』師,實有依他離言自性。而所緣境的非實有性,更直接的,為唯識無境說的先聲,與唯識學合流。

五、從『順正理論』來看,上座是特別重視緣起的。上座說:「緣起有(內、外)二」(25),與龍樹Nāgārjuna的『十二門論』一致。以為「所說緣起,皆據生因」(26)。由於肯定前後的因果性,著重切要的因果性,所以彈斥說一切有部的剎那緣起說,分位緣起說。以『緣起經』為了義的,而加以詳細的論說,如『順正理論』卷二五──二八所說。緣起的「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」二句,阿毘達磨論師,約俱生因、前生因說。上座不承認俱生因,所以別為解說,如『順正理論』卷二五(大正二七‧四八二下)說:

「依此有彼有者,依果有因有滅。此生故彼生者,恐疑果無因生,是故復言:由因生故,果方得起,非謂無因」。

又『順正理論』卷一五,別敘上座二釋(27)。在正辯二句時,說「上座徒黨」有此二釋(28)。『俱舍論記』解說為:「經部異師尊者世曹」,及「上座同學」所釋(29),與「上座徒黨」相合。上座自己的見解,應該是「有滅」與「有因」。

六、關於色法,上座與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者不同。上座不許身表與語表是實色(所以說大種與造色,都是無記性)(30);不許法處所攝色(31);不許觸處有所造色(32)。所以,色法只是五根、色聲香味及觸──四大。上座成立色法是「同處不相離」的,因為:「二類極微,俱無分故,住處無別」(33)。一般的說:「極少許五極微(四大及所造色的一類)同住一處,不相妨礙」;然「亦有少分得相離者,謂諸日月燈寶光明,及離諸花孤遊香等」(34)。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師,以為極微與極微是相礙的,彼此不相觸的,而上座以為是不相礙的,因此也認為:「此若觸彼,彼定觸此。……若異此者,極微展轉無相攝持,應不和合」(35)

七、最有意義的,是上座「別立現觀次第」(36)。上座與『成實論』主一樣,對於證真斷惑的修證次第,都有獨到的安立。這一時代的經部學者,思想自由到令人驚訝。上座的現觀次第,如『順正理論』卷六二(大正二九‧六八四上──中)說:

「謂瑜伽師,於四諦境,先以世智如理觀察。次引生忍、欲、慧、觀、見。此忍增進,作無間緣,親能引生正性決定,引起聖道光明相故。此忍現前,如後聖道,於四諦境,忍可、欲樂、簡擇、觀察、推度分明,如隔輕紗,光中觀像:此位名入正性決定。後於四諦,以妙抉擇無動智見,名為預流。佛說涅槃名為正性,此能定趣,得決定名,故前名入正性決定。即能入位,名諦順忍。此忍非在世第一前……。此復何殊世第一法?由聖定忍,與前有異。謂出世故,此名為聖;無動搖故,此名為定;由聖定故,名為見諦。然此猶名未得聖道;若得聖道,轉名預流。…若爾,何緣名為聖者?由此已得聖定忍故。住此忍位,為經久如?引聖道力強故非久;然闕緣故,有時暫出作餘事業,非不得果,可於中間有命終理。……次起苦法智,名預流初心。爾時便能頓斷三結,能永斷彼舊隨界故。從此引生苦類智等,是故現觀定有八心」。

上座所立的現觀次第,再條列如下:【圖片

     ┌─世智(如理觀察)
 凡 位─┤ 忍(觀四諦理如隔輕紗)
     └─正性決定(世第一法)
     ┌─諦順忍──聖定忍───見諦
 聖 位─┤        ┌─ 一苦法智………頓斷三結
     │        │  二苦類智
     │        │  三集法智
     └─聖 道(現觀)┤  四集類智
              │  五滅法智
              │  六滅類智
              │  七道法智
              └─ 八道類智

諦順忍,就是聖定忍,雖出世而還沒有得聖道,斷煩惱。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者,八忍與八智,是間雜而起的。忍是無間道,智是解脫道。上座所立的諦順忍,等於八忍,可說見諦,而還沒有智證解脫。等到苦法智生起,就是預流初心,頓斷三界的三結。類智,是比知過去未來的不現見法。上座所立的世智、忍、世第一法(正性決定),與說一切有部、犢子部的四加行位,都不同。這是可與大眾、分別說者比觀的。上座的預流八心,不離說一切有部(犢子部)漸見四諦的大原則。漸見四諦,而又說見苦諦時頓斷三結,是多少調和了頓證頓斷的思想。上座的「要總相觀三界苦法能入現觀」(37),與大眾及分別說者,從空無我,或從無相寂滅入見道不同,也還是近於說一切有部的。這一現觀次第,最能看出上座的出入於說一切有部,及大眾、分別說部,而進行協調的精神。室利邏多的現觀次第,的確可以自成一部了。

註解:

[註 103.001]參閱本章第三節

[註 103.002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(大正二九‧三四一下)。

[註 103.003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(大正二九‧三三九中)。

[註 103.004]『順正理論』卷七二(大正二九‧七三四上)。

[註 103.005]『順正理論』卷一〇(大正二九‧三八八下)。

[註 103.006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六(大正二九‧四八八上)。

[註 103.007]『順正理論』卷一(大正二九‧三三二上)。

[註 103.008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六(大正二九‧四八八上──中)。

[註 103.009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〇(大正二九‧四五二下)。

[註 103.010]『順正理論』卷四六(大正二九‧六〇四上)。

[註 103.011]『順正理論』卷四九(大正二九‧六一八下)。

[註 103.01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三一(大正二七‧六八二下)。

[註 103.01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八九(大正二七‧四六一中)。

[註 103.014]『順正理論』卷一五(大正二九‧四二一中)。

[註 103.015]『順正理論』卷一〇(大正二九‧三八六中)。

[註 103.016]『順正理論』卷一九(大正二九‧四四九上)。

[註 103.017]『順正理論』卷一八(大正二九‧四四〇中)。

[註 103.018]『順正理論』卷一八(大正二九‧四四二中)。

[註 103.019]『順正理論』卷四五(大正二九‧五九七中、下)。

[註 103.02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四四(大正二七‧二二八中)。

[註 103.021]『順正理論』卷五一(大正二九‧六二八下)。

[註 103.02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六(大正二七‧二八八中)。

[註 103.023]『順正理論』卷四(大正二九‧三五〇下)。

[註 103.024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五(大正二九‧四八四中)。

[註 103.025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五(大正二九‧四八二上)。

[註 103.026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六(大正二九‧四八七中)。

[註 103.027]『順正理論』卷一五(大正二九‧四一九上──中)。

[註 103.028]『順正理論』卷二五(大正二九‧四八二下)。

[註 103.029]『俱舍論(光)記』卷九(大正四一‧一七一下)。

[註 103.030]『順正理論』卷三三(大正二九‧五三二中)。

[註 103.031]『順正理論』卷六(大正二九‧三六一中)。

[註 103.032]『順正理論』卷四(大正二九‧三五二下)。

[註 103.033]『順正理論』卷八(大正二九‧三七二中)。

[註 103.034]『順正理論』卷八(大正二九‧三七二中三七三上)。

[註 103.035]『順正理論』卷八(大正二九‧三七二下)。

[註 103.036]『順正理論』卷六二(大正二九‧六八四上)。

[註 103.037]『順正理論』卷六二(大正二九‧六八五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