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光集-第二項 《大智度論》與犢子部

第二項 《大智度論》與犢子部

犢子部(Vātsīputrīya)從說一切有(Sarvāstivādin)系分出,犢子部又分出正量部(Sammatīya)、法上部(Dharmottarīya)、賢冑部(Bhadrayānīya)、密林山部(Saṇṇgārika)等四部。後來正量部弘傳極盛,取得了犢子系中的主流地位,而且成為四大根本派(大眾、上座、說一切有、正量)之一。

犢子部的阿毘曇,立「不可說我」(Anabhilāpyāpudgala)。《智論》卷一(大正二五‧六一上)提到這個見解:

「犢子阿毘曇中說:五眾不離人,人不離五眾,……人是第五不可說法藏中所攝。」

卷二(大正二五‧七〇上)提到「阿毘曇」的根源:

「有人言:佛在時,舍利弗解佛語故,作阿毘曇。後犢子道人等讀誦,乃至今名為舍利弗阿毘曇。」

卷七(大正二五‧一一〇中)談到「煩惱」:

「結有九結,使有七。……犢子兒阿毘曇中,結、使亦同,纏有五百。」

結、使數目同於說一切有部,但有部說十纏,犢子部卻說五百纏。其實犢子部與說一切有部,「雖多分同而有少異」,「若六若七與此不同,餘多相似。」(1)其中主要的是犢子部立「不可說我──不可說補特伽羅」,而有部是有「法」而無「我」的。

《智論》卷一所說,提到犢子部的不可說我,是敘述外計。卷六二(大正二五‧四九七中)說:

「諸法實相中無戲論垢濁故,名畢竟清淨。畢竟清淨故,能徧照一切五種法藏──所謂過去、未來、現在、無為及不可說。」

這是肯定以五法藏攝一切法的。般若法門的容攝五法藏,是《十萬頌般若》。如唐譯《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》(初分)卷五四(大正五‧三〇六中)說:

「住此六波羅蜜多,佛及二乘能度五種所知海岸。何等為五?一者過去,二者未來,三者現在,四者無為,五者不可說。」

卷四一六(大正七‧八六上)及卷四九〇(大正七‧四九四上),也都說到「五種所知海岸」、「五種所知彼岸」。但古譯的《放光般若經》、《光讚般若經》,以及羅什譯的《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》都是沒有的。可見《智論》論主是見到了《十萬頌般若》的,所以說「徧照一切五種法藏」。而且《智論》卷二(大正二五‧七四下)說到:「一切法,略說有三種:一者有為法,二者無為法,三者不可說法。此已攝一切法。」卷二六(大正二五‧二五三中)也這樣說,都是說到「一切智人」時提到的。此中「有為法」即三世法,所以三種法其實就是五法藏。可見《智論》是容攝五法藏為正義的。

這樣理解之後,我們看平川彰所作的〈關於十住毘婆沙論的著者〉,以為《十住毘婆沙論》和《大智度論》之間在教理上有許多相違,故二書之作者或非同一人(2)。其相違點之一,即是有關「五法藏」說的看法。在《十住毘婆沙論》中,提到「五法藏」者凡五次,例如卷一〇(大正二六‧七五中)在說明佛是「一切智人」時,也談到「五法藏」:

「凡一切法有五法藏,所謂過去法、未來法、現在法、出三世法、不可說法,唯佛如實徧知是法。」

平川彰認為:論主的立場是採取五法藏說的,而《智論》卻採取批判的立場,因而兩論立場相違。這未免是誤會《智論》了。從上來的引述可以看出,《智論》以五法藏攝一切法門,立場是與《十住毘婆沙論》一致的。

《智論》所依經本《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》卷二(大正八‧二三一上)說:

「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,名假施設、受假施設、法假施設,如是應當學。」

其他經本缺「受假」。《智論》卷四一(大正二五‧三五八中)解說「受假」:

「五眾因緣和合故名眾生,諸骨和合故名為頭骨,如根、莖、枝、葉和合故名為樹,是名受波羅聶提。」

受波羅聶提,即受假或受假施設(upādāya-prajñati)。我在《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》中論到:犢子部的《三法度論》和正量部的《三彌底部論》以「不可說我」為「受施設」、「依說」,這正是「受假施設」(3)。此「受假施設」(upādāya-prajñapti),正是龍樹《中論》「我說即是無,亦為是假名」(4)的假名(prajñapti-upādāya),蓋upādāya有依、因、取、受之義。我在《空之探究》中分析道:依《般若經》三假來說,緣起是法假,空(性)應該是名假,為什麼《中論》與《般若經》不同,特別使用這「受假」一詞呢?這應是從犢子部系來的(5)。而《智論》所依經本,多一「受假施設」,這正是《中論》所重視的「假名」(一切假施設的通稱),而這應是犢子部系來的。

「不可說」或「受假」,在犢子部系,本是約「我」說,而《智論》則通約「我、法」說。說一切有部認為「我」是假有無實的,古稱「假無體家」;而犢子部的「不可說我」,依五蘊立,而不即是蘊,古稱「假有體家」,所以也可說有「人」的。在《中論》中,特多說到「者」(說一切有部是很少說「者」的)。如第二〈觀去來品〉,說「去與去者」;第三〈觀六情品〉,說「見與見者」;第六〈觀染染者品〉;第八〈觀作作者品〉;第九〈觀本住品〉,「本住」是「神我」的異名。第十〈觀燃可燃品〉談到「作作者」;第十二〈觀苦品〉,說「此人彼人」;第十四〈觀合品〉,說「見、可見、見者」,「染、可染、染者」;第十七〈觀業品〉,說「作者」與「業」;第二十〈觀因果品〉,說「生者」與「可生」;第二十二〈觀如來品〉,說「受受者」;第二十三〈觀顛倒品〉,說「可著、著者、著」;第二十四〈觀四諦品〉,說「作、作者、作法」。

《中論》卷三〈觀業品〉云:

「諸煩惱及業,作者及果報,皆如幻如夢,如炎亦如響。」(大正三〇‧二三下

《中論》青目釋亦云:

「去法、去者、所去處,是法皆相因待。……三法虛妄,空無所有,但有假名,如幻如化。」(大正三〇‧五下

像這樣,我法畢竟空,我法如幻有,《智論》、《中論》和《十住毘婆沙論》,都是相同的,也是受到了犢子部的影響。

《智論》還有異於說一切有部而同於犢子部的,那就是:有部立五道(趣),犢子部加一阿修羅(asura)而立六道。《智論》處處說五道,又處處說六道,而以六道說為正。如卷三〇(大正二五‧二八〇上):

「法傳五百年後,多有別異,部部不同。或言五道,或言六道。若說五者,於佛經迴文說五;若說六者,於佛經迴文說六。又摩訶衍中法華經說有六趣眾生,觀諸義旨,應有六道。復次,分別善惡故有六道:善有上中下故,有三善道──天、人、阿修羅;惡有上中下故,地獄、畜生、餓鬼道。若不爾者,惡有三果報,而善有二果,是事相違;若有六道,於義無違。」

卷一〇(大正二五‧一三五下)也略有說到,這是不同於說一切有部而同於犢子部的「六道說」。

犢子部分出的正量部,為了說明業力,立「不失法」。《中論》卷三〈觀業品〉出「不失法如券,業如負財物」(大正三〇‧二二中)而加以破斥,而《智論》卷三三(大正二五‧三〇四下)論布施者福業說:「此布施業,雖過去乃至千萬世中不失,譬如券要。」

要即要約;券要即是契約。上述論文,正是正量部義。

《智論》卷三二(大正二五‧二九八下)說:

「一一法有九種:一者有體,二者各各有法,……三者諸法各有力,……四者諸法各自有因,五者諸法各自有緣,六者諸法各自有果,七者諸法各自有性,八者諸法各有限礙,九者諸法各各有開通方便。」

此下並說明一一法之九事,有下如、中如與上如。這九事,在《智論》卷三三、卷二七又各有一文,與《妙法蓮華經》的「十如是」,大致相近(6)。茲列表如下:【圖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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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法華經卷一│1相│2性│3體│4力│5作 │6因│7緣│8果│9報│10本末究竟│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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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智論卷卅二│2法│7性│1體│3力│   │4因│5緣│ 6果  │     │8限礙│9開通方便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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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智論卷卅三│     │1業│2力│3所作│4因│5緣│6果│7報│     │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智論卷廿七│1相│5性│  │2力│   │ 3因緣 │ 4果報 │6得│7失│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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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說都有些差異,但大致相近。這可分為四類:一、性與相;二、體,力,所作;三、因,緣,果,報;四、本末究竟,或作限礙、開通(即通、塞),或作得、失。九事或十事,顯然有共通的淵源。《妙法蓮華經文句》,是智者所講,灌頂所記的,卷三下(大正三四‧四二下)說:

「釋論三十一,明一一法各有九種。……達磨毱多將此九種會法華中十如。」

達磨毱多,唐湛然的《法華文句記》卷四中(大正三四‧二二二下)說:

「此達磨毱多羅,是雜心論主。婆沙有法救論師,是雜心論主所承,從師為名。」

然而《雜心論》主法救,梵語為Dharmatrāta(達磨呾邏多),與智者所說的「達磨毱多」不合。達磨毱多,應是犢子部分出的法上部(Dharmottarīya)。所以《十八部論》音譯法上部為「達磨毱多梨」(7)。達磨毱多──法上部,是從部主立名的。《智論》卷三三的「業、力、所作」與《法華》的「體、力、作」,都是採取犢子系法上部的說明。《智論》多明說說一切有部的阿毘曇,而從說一切有部分化出來的犢子系說,與《中論》在這方面頗為同步,在前引「不可說」或「受假」方面特別如此,顯見龍樹對犢子部學說的重視。而在「六道」與「九事」(或「十事」)等方面,《智論》是充分同情犢子部的。無論是犢子部還是後來的大宗正量部,它的化區極廣,主要是西印度而不是北印度的。

註解:

[註 6.001]《大毘婆沙論》卷二(大正二七‧八中)。

[註 6.002]平川彰〈十住毘婆沙論の著作について〉(《印度學佛教學研究》第五卷第二號(通卷第10號)頁頁五〇四──五〇九)。

[註 6.003]參閱拙著《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》第九章第二節第三項〈三彌底部論〉(頁四六五──四六七)。

[註 6.004]《中論》卷四(大正三〇‧三三中)。

[註 6.005]參閱拙著《空之探究》第四章第五節(頁二三三──二四二)。

[註 6.006]《妙法蓮華經》卷一(大正九‧五下)。《大智度論》卷三三(大正二五‧三〇三上)。《大智度論》卷二七(大正二五‧二六〇中)。

[註 6.007]《十八部論》(大正四九‧一八上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