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知道的说知道,知道的说不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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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实

《成佛之道(增註本)》:「四、「勿作虛誑語」,是不妄語戒。為了自己的利益,親族友朋的利益,或使怨敵受害,而作不盡不實的妄語。不知道的說知道,知道的說不知道;有的說沒有,沒有的說有;是的說不是,不是的說是。因此虛誑的語言,使自己或親屬得益,使別人受害,是犯了嚴重的妄語罪。其他的妄語,有罪而輕一些。」( Y 42p109~110 )

請問:五戒中的虛誑語戒,有(黃色字體)幾種妄語行為,1、有為自己利益的;2、為親族友朋利益的;3、使怨敵受害的。能否舉出具体的事例?感谢诸位师友!

Comments

當前的社會(尤其是媒體網路爆炸的時代)可謂是「五色令人目盲,五音令人耳聾」,功利式的價值觀充斥其間,因此「虛誑語」似乎是處處可見,這應該是曾在職場工作的法友們人人經驗觀察得到的(新聞媒體報導實例甚多)。所以另行舉例似也用不上筆者

反而比較嚴肅,更值得省思的是:依「四正勤」道品之教示,確實不適合再舉「惡法」相關「具体的事例」了。

聞思隨筆版主:常不輕

虛誑妄語,在我國刑法中處罰不少,臚列可能涉犯之刑法分則相關法條如後。

以供法友們參考,並避免誤觸刑法,或傷害他人。其實,現代刑罰之規定,基本上與佛教的五戒相和。

其中最嚴重、最易犯者,如詐欺、偽證、誣告、偽造文書等等。還有利用他人手機、電腦進行欺詐犯罪者均屬之。大家上網,應遵守相關規定。

1、有為自己利益的;2、為親族友朋利益的;以上二者,如詐欺取財、詐騙集團偽造貨幣(如流通的新台幣、美元人民幣),偽造有價證券(如偽造股票、支票、本票)。作偽證為有罪的親人開脫罪刑。故意使有罪之人被縱放。

3、使怨敵受害的。如恐嚇、誣告,故意使無罪之人被追訴、判刑。詐騙怨敵,使蒙受損失。

其餘,如販賣假商品、黑心商品、仿冒真品、假冒商標、盜版商品等,都屬之。

另,他人合法聚會,紀念大師,研討佛法,有人故意喧嘩鬧場,也都涉有罪責,不可輕易觸法。

 

1.第124 條、法官枉法裁判

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,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

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137 條、考試詐欺

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,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其發生不正確之

結果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140 條、侮辱公務員、公署

第151 條、恐嚇公眾

第152 條、擾亂合法之集會

第153 條、煽惑他人犯罪

第157 條、挑唆或包攬訴訟,這是處罰訟棍、違法的律師

第165 條、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

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

第168 條、偽證

第169 條

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
第170 條

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,而犯前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第 十三 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

第201 條
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

第201-1 條
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信用卡、金融卡、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

簽帳、提款、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,

第202 條
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

第203 條
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船票、火車、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,

第204 條

意圖供偽造、變造有價證券、郵票、印花稅票、信用卡、金融卡、儲值卡

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、提款、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,

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

第206 條
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,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

第207 條
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

第208 條

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

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

第210 條
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

第211 條

偽造、變造公文書

第212 條
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

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

第213 條

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

第214 條

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

第215 條

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

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

金。

第238 條、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

第240 條

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

第241 條

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

第253 條

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、商號者

第254 條

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、商號之貨物而販賣

第255 條

意圖欺騙他人,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,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

第305 條
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

第339 條、詐欺取財,以下加重詐欺,處罰詐騙集團

第339-1 條

第339-2 條

第339-3 條

第339-4 條

第342 條、背信

第346 條、恐嚇取財

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

第358 條

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

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

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林文亮

「不知道的說知道,知道的說不知道;有的說沒有,沒有的說有;是的說不是,不是的說是。」等

與證人做證時的具結結文內容相當。「應據實陳述,絕無匿、飾、增、減,如有虛偽陳述,願受偽證之處罰

林文亮

前文筆者以「顯正」的面向回覆如實法友,今日林文亮法友建議以「破邪」的方向施予預防教育的對治,我認為甚好!如同佛法所說的「相奪相容」,兩者相得益彰。

緣此,筆者邀請文亮法友以其所司法律專業的角度撰文提供相關實例。

聞思隨筆版主:常不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