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制教典與教學-一、泛論中國佛教制度

教制教典與教學

妙雲集下編之八

印順導師

正聞出版社
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新版一刷

一、泛論中國佛教制度

佛教,當然是「正法」中心的。然佛法弘傳於人間而成為佛教時,正法就流布為「法」(經)與毘尼(律)兩大類。這二者,有他相對的特殊性能。大概的說,這是智的與業的;義理的與制度的;個人的與團體的;契真的與通俗的;實質的與儀式的;行善的與息惡的。這些相對的差別,不是可以機械地孤立,而有相應的、相依相成的關係。佛教是這二者的總和,因此必須是二者的均衡發展,適當配合。也就是說,必須尊重二者的獨特性能,從綜貫的協調中,給予充分的發展,這才能成為完整與健全的佛教。不然,偏頗的畸形發展,勢必成為病態的、偏枯的。不幸得很!佛教早就偏於法的發揚了!起初,保守的上座們,固執毘尼──戒條與規制而成為教條,繁瑣的儀制。於是乎激起反抗,甚至極端地輕視毘尼。毘尼的固定化與普遍忽略,引起佛教僧眾的無法健全,「龍蛇混雜」。偏於法的發揚,與毘尼脫節,不但失去了集體的律治精神,法也就墮入了個人的唯心的窠臼!

弘揚佛法,整興佛教,決不能偏於法──義理的研究,心性的契證,而必須重視制度。佛教的法制,是毘尼所宣說的。這裡面,有道德準繩,有團體法規,有集體生活,有經濟制度,有處事辦法。論僧制或佛教制度而不究毘尼,或從來不知毘尼是什麼,這實是無法談起的。所以熱心中國佛教行政、制度的大德們,實在有論究教制的必要!

釋尊的時代,毘尼主要是為出家眾而建立的。「六和」僧制,並不通於在家眾(所以毘尼不許白衣閱讀),這是時代使然。古代的佛教,出家眾有團體組織,而在家眾是沒有的。現在,在家眾應有團體組織,與僧眾混合為一嗎?別立在家眾的集團嗎?無論如何,對於如來所制的團體原則,也還有遵循的必要。

律制或者說僧制,到底是什麼?關於這,首先應確切地認定:僧制與政治的本質同一性。從僧制的來源去看,就會明白。「僧伽」譯為眾,就是群眾。但不單是多數人,散漫的烏合一群,而是有組織有紀律的集團,所以或意譯為和合眾,大體同於神教者的教會。僧伽與另一種名為「伽那」的,都是印度固有的團體名稱。這或者是政治組織──某一區域(律中稱為「界」)內的宗族會議或人民集會;或是商工業的組合制度。古代的印度社會(實是古代社會共通的),進入父家長的宗法社會時,人口繁衍而漸次形成家族、部族、種族的集團。部族以及種族內的事件,由各部族的首長,或全族成員的會議來決定。國王,或是推選的,或是世襲的,但權力大都有限。這種古代的共和民主制,自來就與狹隘的種族偏見相結合,所以貴族的民主腳下,踏著無自由無產業的奴隸層。在印度,這就是首陀羅族。等到時代演進,奴隸層開始反抗時,這種政治便走向沒落,代以王權的專制政治。王權的擴充,是在推翻貴族,寬待奴隸階層而逐漸完成的。釋尊時代的東方印度,恆河東北的後進民族,如跋耆、摩羅,還過著古代的民主生活;恆河南岸的摩竭陀,已傾向於王權的集中。當時東方新宗教的勃興,都是適應這一政治傾向,反抗婆羅門教而鼓吹種族平等。這些新宗教,都有教團的組織。其中,如耆那教稱為伽那,佛教稱為僧伽。這種宗教集團──僧伽或伽那,都是參照於政制,而使合於宗教目的。政治制度與僧伽制度,可說是同源異流。佛教對於僧伽的一切,稱為「僧事」,就是眾人的事;政治不也就是眾人之事的治理嗎?所以僧制與政制,本質上同是人類的共處之道,不過對象不同而已。多數人的集合共處,不能無事,有事就不能不設法去解決。如何消除內在的矛盾,如何促進和樂的合作,如何能健全自己而適合生存,如何能走向更合理的境地,如何能實現理想的目標:政治制度與僧伽制度,由此產生,也由此而有演變。不過佛教僧制,雖取法當時的政治與其他宗教的組織制度,然在佛的正覺中,體悟到事事物物的依存關係──緣起性;體悟到緣起諸法的「無常性」、「無我性」、「寂滅性」,從這正覺的大悲中,建設僧伽制度,自有他卓越的特色。肯定人類平等,否認貴族與賤族,主人與奴隸的階別;男女平等,而並不模倣帝國形態,保持民主自由的制度。唯有從佛的根本教義與僧制的原則中,才能理解佛教的處群治事之道。

有佛教,有僧伽,就有制度。教制是必須顧全到古代的佛制,演變中的祖制,適合現實情況的修正或建立。佛教傳來中國的時候,印度的佛教,早已在不大重視毘尼的情況中。部分的重律學派,也只是繁瑣儀制的保守;拘守小節,忽略時空的適應,不能發揚毘尼的真精神。所以中國的佛教僧制,起初雖仿效印度,「依律而住」,而實不曾有過像樣的僧制。在佛教繼長增高的階段(會昌以前),僧伽的混濫穢雜,每與佛教的擴展成正比例。南朝的佛教,北魏文帝復法以後的佛教(特別是元代的喇嘛),莫不如此。所以佛教在中國,可說教義(法)有著可讚美的一頁,而教制──律制是失敗的。然佛教不能不有足以維持佛教的僧制,不能不有適應環境的僧制;等到發覺形式勦襲的印度僧制不能完成任務時,中國的佛教僧制,就向兩方面演化。

一、國家的管轄制:這因為佛教發達,僧眾跟著雜濫起來,影響社會,影響國家,國家不能不出來干涉。我們應該記著!這是佛教的恥辱,古代有多少正信的緇素,明裡暗裡在痛心。然而僧眾不能健全,不能自治,也就不能怪政治的干涉。古代的政治干涉,大體是善意的,如淘汰僧眾,禁止私立寺院,試經得度等等(如惡意即滅法)。如姚興是佛教的大護法,他卻立僧䂮為僧正。梁武帝更是有名的護法,但他不忍見僧眾的穢濫,甚至想自己出來作大僧正。國家的管轄,對於不健全的佛教,實際是有益的。這種管轄制,是國家通過佛教來管理,可說是以僧治僧。姚興立僧䂮為僧正,是這一制度的開始;後代的僧統,僧錄司等都是。

二、禪僧的叢林制:形式勦襲的律制,自有礙難通行的地方。全盤印度化,或者中國本位化,在東晉末年已引起爭論了。談玄說妙的南朝,當然不能有什麼革新。強毅實行的北方,卻有新的制度出現。如禪僧的「別立禪院」;三階教的自成家風,捨戒入俗的三階信徒,也是「別立科綱」。別立禪院的禪僧,在唐代,適應山林農村環境,參照佛陀的僧制,創設叢林制度。「一日不作,一日不食」;他們「闢土開荒」講求經濟自足。這個制度,配合著真參實悟的信心與精進(法的),確乎相當成功。佛教的思想界,雖已因固定、保守而走向衰落;虧了這叢林制度,總算維持佛教一直到最近。

這兩種中國化的教制,一是每一寺院的組織,一是全國佛教的組織,並行而不相悖,一直維持到清末。但中國是家庭本位的宗法社會,而政治又缺少民主代議制,所以寺院逐漸子孫化,叢林也產生傳法制,傾向於各自為政,不能從僧官制的統一中,造成民主代議制的嚴密組合。一盤散沙,佛教與國家民族,患著同樣的毛病。

自從西洋的勢力侵入,中國的一切都起著劇變。國家多事,簡直顧不到佛教,或者不重視佛教,所以讓他自生自滅的沒落。佛教內部的叢林古制,老態龍鍾,不能適應新的劇變。僧眾的品質低落,受到古制的束縛,社會的摧殘,迅速的衰落下來。禪宗的大德們,除了造廟、修塔而外,還能作些什麼?中國佛教進入了從來未有的險惡階段。太虛大師看透了這點,所以大聲疾呼的提倡教制革新。民國四年,寫成了《整理僧伽制度論》。以後時勢演變,又寫《僧制今論》、《建僧大綱》等。以虛大師的僧制思想來說,雖有時遷就事實,而根本主張,還是想合於佛制,僧事僧治,可說是綜合過去的二元的僧制──僧官制與叢林制,統一在新的僧制中。對於在家眾,有佛教正信會的建議(國內也有了居士林等組織);希望僧眾與信眾,都有健全組織,共同來復興中國的佛教。這雖然與現今南方的佛教國相合,但在中國,不但是墨守老祖規矩(不是佛的律制)的僧眾要反對,而時勢也有些難以辦到!

早在民國元年,中國佛教開始了一種新制度──中國佛教會,這是一種僧俗混合組織的制度。現在已被看作一向如此,其實是從來未有的劃時代的劇變。依律制,出家眾的僧事,白衣就是國王,也不容直接過問。現在的混合組織,論法理頗有問題。同時,任何團體,參加者有義務,有權利;而過去大陸的佛教會,不一定如此。這個出家在家的混合組織,所問的是僧尼寺廟事件,經費的來源,也主要是從寺廟中來。而在處理事務,甚至創立法制,由於僧眾無人,大都要煩勞在家眾。有的出家眾不贊成如此,而事實卻不能不如此。問題在佛教的外來壓力太重,而僧眾缺乏組織能力,缺乏向社會向政府的活動能力。佛教──寺院僧眾為了維持佛教,自然而然的懇求護法們出而護持。這裡面,有久已信佛的,有臨時信佛的,甚至有根本沒有信心的;有軍政名流,豪商巨紳,有時還要拉攏幫會,外道。而正信居士,眼見佛教的多難,也熱心護法而不能不問。老實說,離開了在家眾,佛教會也許就成立不起來。所以我覺得,護法居士的參預教會,並不合(佛)法;或者不免人事龐雜,邪正混濫,而事實卻不能不如此!

我們應認清現階段的中國佛教制度的特殊意義!希望在這現存的組織中,力求進步,求僧眾與信眾的品質提高(品質主要是正信,正見,正行),完成護法責任;進一步的促進而使發展到更合於佛法的教制僧制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