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二項 說一切有部的成立

第二項 說一切有部的成立

說一切有部的成立,我國一向依世友Vasumitra的『異部宗輪論』(大正四九‧一五中)說:

「其上座部經爾所時,一味和合。三百年初,有少乖諍,分為兩部:一、說一切有部,亦名說因部。二、即本上座部,轉名雪山部」。

這是說一切有部的傳說。到底當時有什麼小「乖諍」呢?舊傳真諦Paramârtha『部執論疏』,如『三論玄義檢幽集』卷六(大正七〇‧四六三上──中)所引:

「上座弟子部,唯弘經藏,不弘律論二藏」。

「從迦葉已來,至優波笈多,專弘經藏,相傳未異。以後稍棄根本,漸弘毘曇。至迦旃延子等,棄本取末,所說與經不相符。欲刊定之,使改末歸本,固執不從。再三是正,皆執不迴,因此分成異部」。

嘉祥的『三論玄義』,也是依真諦的傳說,但多少修正。如說:「上座弟子但弘經,以經為正。……故不正弘之,亦不棄捨二藏也」(1)。這一傳說,以為上座部唯弘經藏,以迦旃延尼子kātyāyanīputra等造論為棄本取末,為分立說一切有部的原因。這大概是晚期經部師,不滿阿毘達磨論者的傳說。這一傳說,即使是事出有因,也與實際有相當距離的。從部派的分化過程來說,根本二部中,大眾部是重法──經的,上座部是重律的(上座部經律並重,但對大眾部說,是更重於律的)。「論阿毘達磨論」的學風,在上座部中日漸開展,終於有了古型的阿毘達磨論。所以,說上座部不弘律、論,是決定不對的!上座部的再分化為二部:一、分別說部,也是自稱為上座部的。這一部系,每分出一部──化地,法藏,飲光,銅鍱,就有一部不同的律,這可以說明上座部中的分別說系,是繼承特重律部──上座部的一派。一直到現在,屬於銅鍱部的──泰、錫等國的佛教,主要還是依嚴整的律制而延續。論書方面,古型阿毘達磨,組織近於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的四分。分別說部而流傳於海南錫蘭的,成銅鍱部。對於阿毘達磨,繼承類集的、分別的古代論風,而作更繁廣的論究,演化為『法集』等六論。在大陸方面弘揚的,如法藏部等,對阿毘達磨的論究,適可而止,不再深求,所以就奉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為論藏。二、分別說部脫出以後的上座部──先上座部,可能如真諦所傳說,由於不滿迦旃延尼子過分重視論部,引起分化。保持舊統的先上座部,轉名雪山部,也是奉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為論藏的。那時,重視論書的,稱為說一切有部的,更向北方罽賓山區發展。而舊住摩偷羅Mathurā一帶的,過於「一切有」了,不但法是有的,補特伽羅也是有的。這是有名的犢子部,也是宗奉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的。發展於罽賓山區的說一切有部,有經,有律,有論。一分特重阿毘達磨的,成立六論及『發智論』,成為說一切有部的主流。所以,充其量,只能說說一切有部偏重論書,因而引起分化,卻不能說上座部不重律與論。

分別說系──化地、法藏、飲光(部分取一切有說)、銅鍱,對三世取分別的看法,主張現在實有,過去未來是無的,這應該是以「分別說」為部名的本意吧!分別說部脫出以後的上座部──先上座部,及從此而分出的說一切有部,犢子部,都是於三世有作平等觀的,三世都是有,這是說一切有系。所以從部派的大系來看,「分別說」,「說一切有」,是根本上座部中,兩大思想對立的標幟。起初,雖自以為是「分別說」的,「說一切有」的,都還是自稱為上座部的。這一對立的意識,一直流傳下來。在說一切有部中,自稱為「應理論者」,稱對方為「分別論者」,而存有厭惡的情緒。分別說系一再分化為四部,而南傳的銅鍱部,不忘「分別說」的傳統,仍自稱為分別說部。同樣的,雪山部、犢子部等,都是三世有的,而北傳罽賓的一系,繼承了「說一切有」的光榮,以「說一切有」為部名。說一切有部中,對阿毘達磨論尊重的程度,也是並不一致的;所以在說一切有部的流傳中,還有內部的一再分化。關於說一切有系的分化,本書下面會分別的敘述。

在上座部的二流分化中,阿育王Aśoka時,分別說系的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puttatissa,以為佛法是「分別說者」(2),表示自系獨得佛說的真意。有分別說者──過未無體,現在實有者(大眾部也這樣說),就有與之相對立的,三世實有的說一切有者。如『俱舍論』卷二〇(大正二九‧一〇四中)說:

「謂若有人說三世實有,方許彼是說一切有宗。若人唯說有現在世,(及過去世未與果業),說無未來及過去世已與果業,彼可許為分別說部」。

這是飲光部。雖認可「過去世未與果業」是有,還是分別說部;全無過去、未來的,那更是分別說了。「說一切有」與「分別說」對舉時,阿毘達磨論者,都是依三世的有無而說。所以,「說一切有」,被作為法門的標幟來宣揚,應在上座部分化,與分別說對立的時代。在阿育王時,明顯的見到分別說者的存在;說一切有者,也就已經存在了。但當時,二派還都以上座部自居。等到迦旃延尼子造論,廣開三世論門,分別成就不成就等。三世有的立場更明朗化,才以說一切有部為名而發揚起來。

註解:

[註 19.001]『三論玄義』(大正四五‧九中)。

[註 19.002]『善見律毘婆沙』卷二(大正二四‧六八四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