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三項 法相的如實分別

第三項 法相的如實分別

佛法,是不滿於生死流轉的現實,而傾向於涅槃還滅的修證。阿毘達磨論者,繼承了這一立場,從事「有為無為」、「有漏無漏」──一切(生死、涅槃)法的分別,以求徹了佛法的「實相」,所以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(大正二七‧一下)說:

「分別諸法自相、共相,是阿毘達磨」。

『發智論』是怎樣的分別一切呢?

一、「經義的分別」:阿毘達磨,對於契經──阿含,並不只是依文解說的。因為佛陀的說法──經說,大都是隨機說法:或略說,或偏約一義說,或隨世俗假名說,或隨順世間說;所以契經所說,存有不同的,甚至有近乎矛盾的說法。阿毘達磨論者,是要徹了事理的究竟實相,求得流轉還滅的普遍必然的定律。所以論師每自稱為「實相說」,「了義說」,「盡理說」等。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二下),曾引經而表示這種分別契經的態度,如說:

「故於契經,應分別義。如世尊說:獸歸林藪,鳥歸虛空,聖歸涅槃,法歸分別」。

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八(大正二七‧一四五下),對這「分別經義」的態度,明確的解說為:

「於諸契經,應善分別了不了義。……智者應於契經善分別義,不應如說而便作解。若如說而解者,則令聖教前後相違,亦令自心起顛倒執」。

「分別經義」,本是阿毘達磨論者所共同的。說一切有部論師,更徹底的採取這一態度。淵源於古師傳承,到發智論而更明確的表現出來。所以,這是「隨順正理」的,以理為宗的學派。

二、「諸法性相(靜態)的分別」:『發智論』所表示的思想,法是無限差別的;無限差別而有種類不同的共通性,所以可分為一類一類的法門。這樣,應從二方面去說明。

1.佛是分別說法的,如五蘊、十二處、十八界、四諦等。但這是為了聖道的實踐,可說是為了實用而作的分別。『發智論』雖同樣的以聖道實踐為主,但傾向於究理的,說明的分別,所以論中多處提到了「色、心、心所、心不相應行」(1)──客觀的分類法。「色」是物質的,「心」、「心所」是精神的,「心不相應行」是非色非心的中立體。上來三法,有生滅現象,稱為「有為法」。此外,「無為」是不生不滅的實法。這一分類法,為說一切有部(論師),大乘唯識學者所尊重。物質──「色」,有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(境,物理的);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(根,生理的);法處所攝的色──無表業。「業」屬於色法,與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相同。上來的十一法,名為所造色,依於通遍的物質──地、水、火、風──四大種,名為能造色。『發智論』特立「大種蘊」,廣泛的論到大種與造色,為本論的特色之一。精神中,複雜的心理作用,稱為「心所」(有法)。論主僅綜合了受、想等十法為一類(2)。其他複雜而性質不一的心所,還沒有嚴密的整理。但對意義類似的心所,論主非常的重視,在「雜蘊」中作種種的分別,以免淆訛。如愛與敬(3),無慚無愧(4),慚與愧(5),掉舉與惡作(6),惛沈與睡眠(7),思與慮(8),尋與伺(9),掉舉與心亂(10),無明與不正知(11),憍與慢(12)。一切心所,更依於通遍的精神──了別的六識,被稱為「心」王。色與心,各分為兩類的不同實體,永遠是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師的見解。「心不相應行」,也是有實體的,論主曾費力的成立他。如「得」,任何一法,與(假名)有情成為有關的,就不能沒有彼此間的關係體,這就是「得」(13)。如「生住老無常」(生住異滅),為有為法的一般現象。一切有為是恆住自性的,所以有生有滅,是由於與法俱的生與滅。從有為法的生滅相,知有使一切法成為生滅相的「生」與「滅」(14)。「得」與「生住異滅」,論雖沒有明說,而顯然是「不相應行」。如有情的人與人,天與天,凡夫與凡夫,也有成為人相,成為天相的通性,名為「眾同分」(15);成為凡夫的通性,是「異生性」(16)。又如從壽命的一期不斷,而知有「命根」(17)。「色」、「心」以外,有此非色非心的「心不相應行」,所以不但是心與色的多元論,而更是名理、關依的多元論。「無為法」中,有「擇滅」與「非擇滅」(18),還沒有說到「虛空無為」。總之,一切法的分類,雖還沒有詳盡,但略分為「色」、「心」、「心所」、「心不相應行」(「無為」)──五大類,大綱已經確立了。

2.一一法或一類一類的法,經體用的分別而確定,如一切法分五類,心法分為六識等。這是辨異的「自相」觀察。一一法與一一類法,有種種不同的通遍的「共相」。這在論中,雖也說到「因相應因不相應」、「有所緣無所緣」、「有執受無執受」等二門(19),而最重視的,是五種二門、五種三門的分別(20)

有色無色

有見無見

有對無對

有漏無漏

有為無為

過去未來現在(三世)

善不善無記(三性)

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(三界繫)

學無學非學非無學(三學)

見所斷修所斷不斷(三斷)

不同類的二門、三門,不是分別一切法自相,而是通於一切法的。如過去、未來、現在,不定屬於一法,而遍通一切有為法。所以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五(大正二七‧三八九中)說:

「聰慧殊勝智者,由此二法通達一切,此二遍攝一切法故」。

從二門、三門去觀察,能覺了一切法的通遍相,從通遍的二門、三門,去觀察一一法時,能更精密的了解一切法。如意識,在五種二門中,是無色的,無見的,無對的,有為的,通於有漏無漏的。在五種三門中,是遍通於三種三類的。所以雖同樣的是意識,而可分為眾多的部類。如約三性說,可分為善意識,不善意識,無記意識。無記又可分有覆無記,無覆無記,就成為四類不同的意識。後人從三性、三界、三學,去分別意識,成為十二類心。每一法,從時間、空間、性質等不同去分別,重重分別,成為無限多的一切法自性。一切法不出於這些部類;要理解一切法的活動與彼此關係,不能不從這些部類去理解。具體的一切法,隨時隨處而有複雜的不同情況。阿毘達磨論者,是現實的具體觀察者。

三、「諸法關係(動態)的分別」:從一一法的特性,一一法的通相去分別,成立無限多的一切法性。但一切法雖是無限多的,而現在一剎那中,過去與未來的關聯中,法與法間,有著錯綜複雜的關係。『發智論』的主要思想特色之一,是對於剎那間的活動,看作複雜的,融和的集體活動。沒有一法能起個別的作用,惟有在彼此的關係下,才有可能。而且,剎那間的多法共起,並非全是不同作用的結合,而是有融和統一作用的。這對於差別法性的現起作用,沒有落入機械論的說明,是非常有意義的。對於複雜而融和的集體活動,及其現象,世俗每但見其顯著的,據以立名;就是佛的應機說法,無論是煩惱、道品,以及身心活動,也每隨俗,或就其主要的,舉以為代表。然從究盡的實相來說,決不如此。表示這一意義的,如舊阿毘達磨者說:「世第一法五根為性」。論主以為剎那間的一切心心所法,同有剎那引發無漏的力用,所以修正為世第一法心心所法為性(21)。如佛說十二緣起,在前後不同的階位,或說無明,或說取;或說行,或說有:這只是舉以為代表而已(22)。對於這一解說,『大毘婆沙論』稱之為「分位緣起」,解說為一一位中,都是具足五蘊(或四蘊)的(23)。又如一般說業感異熟果,論主以為:並非只是思業或身語業感果,在作業時俱起的一切法,如為同一目的而起綜合作用的,實在都是能感果的。如『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〇下)說:

「云何異熟因?答:諸心、心所法,受異熟色、心、心所法、心不相應行,此心、心所法,與彼異熟為異熟因。復次,諸身語業,受異熟色、心、心所法、心不相應行,此身語業,與彼異熟為異熟因。復次,諸心不相應行,受異熟色、心、心所法、心不相應行,此心不相應行,與彼異熟為異熟因」。

能感異熟果的,是通於色(身語業)、心、心所法、心不相應行的。法法差別,易陷於機械的說明;而『發智論』所代表的,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,法與法間,有融和的統一作用,是他的特色。在同時共聚的動作中,有必然營為共同作用的,如心與心所法。而色與心不相應行,或是同的,或是異的,阿毘達磨論師,依不同的性質而作有精細的辨別。

在念念生滅過程中,法與法間,有種種的關係,所以立種種論門。最一般的論門,就是「因緣」、「相攝不相攝」、「相應不相應」、「成就不成就等」。每一特殊事項,有特殊問題,就有特殊的論門。如隨眠,有「隨眠隨增」、「令有相續」、「結繫」。智,有「智所知」。定,有「出入」、「依定滅」。善法,有「修習」。大種,有「造」。業,有「業感異熟」。見,有「自性」、「對治」。有關修持的,有「斷與遍知」、「斷與作證」、「遍知與作證」。從諸法和合假名有情說,聖者有「斷結」、「攝果」、「成就法」、「果攝」等,異生有「死生」等。這些論門,散在全論;從這些論門的名稱,也可略見本論所說的內容了。

對於重要的論門,這裏略為介述。「因緣」:契經但說四緣,論主創立為六因──相應因,俱有因,同類因,遍行因,異熟因,能作因(24)。佛在經中,通泛的稱為因,稱為緣,而因緣對果的關係,實際上是多種多樣的。所以論師們依佛的教說,而歸納為種種不同類的因或緣。論主根源於古師的傳說(25),精密論究而成立六因。茲列表以略明六因的大意如下:圖片

       ┌─心心所法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相應因
 剎那同時的─┤
       └─有為諸法(一分)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俱有因
              ┌─三性各生自類……………同類因
       ┌─同性類的─┤
 前後異時的─┤      └─煩惱遍生五部……………遍行因
       └─異性類的(約善惡對無記說)……………異熟因
 不限時分的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能作因

「相攝」:凡體性相同的,彼此相攝,否則不相攝。這一論門,或以一法對一法,或以一法對多法,或以一類對一類,或以一類對多類,互論攝或不攝。經此相攝不相攝的論究,彼此間的同異,就非常明確了。然阿毘達磨論所常用的,有「蘊界處攝」(26)或「處攝」(27),這是沿用佛說的分類法,而明一切法的性質與所攝屬的。

「相應」:凡屬心心所法,彼此間或是一定相應的,或可以相應而不一定相應的,或性質不同而不能相應的,所以要作相應不相應的分別。然本論以修道斷惑的實踐為主,多沿用契經舊說,對心與心所,還沒有專重的辨析,所以不同後代的泛約心與心所而明相應。本論對於「相應」,多用於功德法的分別,如約覺支與道品論相應等(28)。其中,「智相應」,「根相應」,尤為本論常用的論門。

「成就」:這是說一切有部特重的論門。成就,是已得而沒有失去的意思。與成就不成就相關的,有「得」,「捨」,「退」(29)。「得」,是初得。所以凡是成就的,一定是得的;但有是得的而不成就,那是已得而又失去了。「捨」,是得而又失去了。有捨此而得彼的,也有捨此而不得彼的。「退」,專用於功德法的退失。可能得,由於因緣的乖違而沒有得,也可以名為退。成就──得,與法不一定是同時的:有得在先而法在後的,有得在後而法在先的,也有法與得同時的。所以成就論門,多約三世說;也常約三性、三界、三學說,分別極為繁密。

註解:

[註 35.001]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〇下)。卷一五(大正二六‧九九八下)。

[註 35.002]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〇下)。

[註 35.003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三上)。

[註 35.004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四下)。

[註 35.005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五上)。

[註 35.006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五中)。

[註 35.007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五中)。

[註 35.008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七中)。

[註 35.009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七中)。

[註 35.010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七中)。

[註 35.011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七中)。

[註 35.012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七下)。

[註 35.013]『發智論』卷一七(大正二六‧一〇〇八上──中)。

[註 35.014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六上──中)。

[註 35.015]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一下)。

[註 35.016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八下──九二九上)。

[註 35.017]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一下)。

[註 35.018]『發智論』卷二(大正二六‧九二三中)。

[註 35.019]『發智論』卷一四(大正二六‧九八八中)。

[註 35.020]『發智論』卷三(大正二六‧七八〇中──下)等。

[註 35.021]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一八上)。

[註 35.022]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一中)。

[註 35.02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三(大正二七‧一一七下)。

[註 35.024]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〇下)。

[註 35.025]參閱本書第九章第二節第三項

[註 35.026]『發智論』卷二〇(大正二六‧一〇二六下──一〇二七上)等。

[註 35.027]『發智論』卷一三(大正二六‧九八七上)。

[註 35.028]『發智論』卷七(大正二六‧九五二下──九五四中)。

[註 35.029]『發智論』卷一七(大正二六‧一〇一一上──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