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二項 持經譬喻大師

第二項 持經譬喻大師

大德法救Dharmatrāta,是說一切有部的四大論師之一。他在說一切有部,演化為持經的譬喻師,宗論的阿毘達磨論師的過程中,是持經譬喻師的權威者。以法救為「持修多羅者」,涼譯是有明文可據的(1)。以大德或法救為譬喻師,唐譯也有明白的敘述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說:

「如譬喻者;大德說曰」(2)

「謂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;故此尊者法救亦言」(3)

「如譬喻者;……大德亦說」(4)

「如譬喻者……彼大德說」(5)

大德(法救)為譬喻大師;將大德與譬喻者聯結在一起,而思想一致的,據『大毘婆沙論』,有:

1.「異生無有斷隨眠義」(6)

2.「心粗細性(尋伺)三界皆有」(7)

3.「諸心心所,次第而生」(8)

4.「施設緣名,非實有性」(9)

5.「撥無法處所攝諸色」(10)

6.「化非實有」(11)

7.「下智名忍,上智名智」(12)

大德或大德(尊者)法救所說,雖未明說,而確與譬喻師相契合的,有:

1.「諸心心所是思差別」(13)

2.「信等五根能入見道」(14)

3.「心但為同類等無間緣」(15)

4.「非實有,謂所造觸」(16)

5.「不相應行蘊無實體」(17)

6.「有身見……是不善」(18)

7.「上界煩惱……皆是不善」(19)

8.「此虛空名,但是世間分別假立」(20)

9.「勝義中無成就性」(21)

據此大德法救的教說,去觀察譬喻師說,那末譬喻師所說的:「智與識不俱」(22),「思慮是心差別」(23),「尋伺即心」(24),都是「諸心心所是思差別」的說明。「名句文身非實有法」(25),「諸有為相非實有體」(26),「異生性無實體」(27),「無實成就不成就性」(28),就是「不相應行非實有體」的解說。而「斷善根無實自性」(29),「退無自性」(30),「頂墮無別自性」(31),又只是不成就性非實的分別說明了。

據『大毘婆沙論』,大德對『發智論』(「雜蘊」「補特伽羅納息」)有所解說(32)。但這位說一切有部的古德,即使與『發智論』有過關係,也不能算作『發智』系──新阿毘達磨論師。在大德法救的時代,阿毘達磨論宗,已日漸隆盛;而法救繼承說一切有部的古義(重經的),對阿毘達磨論宗,取著反對的立場。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二(大正二七‧二六九中)說:

「大德說曰:對法──阿毘達磨──諸師所說非理。……故對法者所說非理,亦名惡說惡受持者」。

大德法救為一反阿毘達磨論宗的持經譬喻大師,依上來文義的證明,可說毫無疑問。古來或稱他為「婆沙評家」、「毘婆沙師」,未免誤會太大了。

註解:

[註 43.00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(大正二八‧六上)。

[註 43.00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二(大正二七‧二六九中)。又卷五一(大正二七‧二六四中)。

[註 43.00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四(大正二七‧三八三中)。

[註 43.00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五(大正二七‧四八九中)。

[註 43.00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四四(大正二七‧七四一下)。

[註 43.00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一(大正二七‧二六四中)。又卷一四四(大正二七‧七四一下)。

[註 43.00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二(大正二七‧二六九中)。又卷一四五(大正二七‧七四四中)。

[註 43.00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五(大正二七‧四九三下)等。

[註 43.00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五(大正二七‧二八三上)。

[註 43.01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四(大正二七‧三八三中)。

[註 43.01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三五(大正二七‧六九六中)。

[註 43.01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五(大正二七‧四八九中)。

[註 43.01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(大正二七‧八下)。

[註 43.01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(大正二七‧八下)。

[註 43.01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(大正二七‧九中)。

[註 43.01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七(大正二七‧六六二中)。

[註 43.01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四二(大正二七‧七三〇中)。

[註 43.01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〇(大正二七‧二六〇上)。

[註 43.01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〇(大正二七‧二六〇下)。

[註 43.02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五(大正二七‧三八八下)。

[註 43.02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三(大正二七‧四八〇中)。

[註 43.02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(大正二七‧四四中)。

[註 43.02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四二(大正二七‧二一六中)。

[註 43.02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四二(大正二七‧二一八下)。

[註 43.02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四(大正二七‧七〇上)。

[註 43.02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三八(大正二七‧一九八上)。又卷一九五(大正二七‧九七七中)。

[註 43.02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四五(大正二七‧二三一中)。

[註 43.02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三(大正二七‧四七九上)。

[註 43.02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三五(大正二七‧一八二下)。

[註 43.03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六〇(大正二七‧三一三上)。

[註 43.03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六(大正二七‧二七下)。

[註 43.03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八(大正二七‧一四六上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