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三項 大德法救的思想

第三項 大德法救的思想

大德法救Dharmatrāta的思想,代表說一切有部中重經的古義。從『發智論』類分的五法來說,意見非常不同。其中心及心所,大德雖主張「心所法非即是心」(1),而又不同於阿毘達磨論師。但在『大毘婆沙論』中,對心所的敘說,存有自相矛盾的歧義。如說:

A「尊者法救作如是言:諸心心所是思差別。……信等思(心)前後各異,無一並用信等五根為等無間入見道者。……有用信思(信心)為等無間入於見道,乃至或用慧思(慧心)為等無間入於見道」(2)

「大德亦說:諸心所法次第而生,非一時生」(3)

「彼大德言:心心所法一一而起,如經狹路,尚無二並,何況有多」(4)

B「尊者法救,說離大種別有造色,說心所法非即是心」(5)

「大德說曰:心與受等一和合生,如心是一,受等亦一,故無有(二心俱生)過」(6)

「大德說曰:同伴侶義是相應義,識與心所互相容受,俱時而生,同取一境」(7)

依A說,心心所法是次第生而非一時的。同是「思」的差別,如同時相應而生,就等於自性與自性相應了。依B說,心所是離心有體的,這還可以與A說相貫通;但說心所是與心相應而同時生的,就與A說矛盾。這一截然相反的歧說,不但是大德說,也是法救說。『大毘婆沙論』的編集者,對此相反的歧說,不加理會,這表示了他們對於大德的思想,由於時間上的距離,已多少有點隔膜了。

對於上述的歧義,應怎樣的去抉擇呢?先引『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』卷一(大正二八‧七二四上),再為解說:

「痛及想及心及識,有何差別」?

「尊作是說:眼緣色,生眼識,自相受識。識流馳此諸法,還更以此差降,意有三法,識別與識共俱:彼所得苦樂;造諸想,追本所作亦是想;心所行法是心」。

這是大德──尊對於心心所法的解說。譯文雖非常拙劣,但還可以了解。識以外的痛、想、心,就是受、想、思的異譯。依大德的解說:例如依眼緣色而生眼識,眼識是但受(取)自相的識。因識於諸法上馳流,就差降──次第遞演而生意。意,是意行的意,是一切心所法的別名。稱一切心所法為意,『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』卷三(大正二八‧七四二下),有明白的說明:

「以何等故諸相應法,想痛是意行耶,非餘相應法?或作是說:此一切由意行興,是世尊勸教語。說此(想痛)為首,則說一切意」。

依此,一切意就是一切心所。從識而引起的意(心所法),有三法:「得苦樂」的是受(痛)「造諸想」,是構畫名相;「追本所作」,是憶想過去的境界,這都是想。「心所行法」,是內心的造作力,是心;心是思的別譯。受、想、思的次第生起,實只是意的差別。這些次第生起的心所,「識別與識共俱」,就是能識別別相,又能識別總相。對於心心所法,大德是主張識、受、想、思──次第生起的,與譬喻師相同。『大毘婆沙論』的法救說「諸心心所是思差別」,,與上說極為吻合。而說法救「說心所法非即是心」,也是對的。因為受、想、思是從識的差降──次第而生起,與識是前後不同的。

大德法救的教說,確是「心心所法是思差別」,「心心所法次第而生」的。那末,對B說中大德所說的「和合相應」義,應以懷疑的目光去重新論定了!如上所引,大德以為:「心與受等一和合生」,這是心心所法的同時相應。考涼論,這不是大德──婆檀陀或佛陀提婆說(8)。這是『大毘婆沙論』初編所沒有的,不知唐譯為什麼增入而誤作大德說?也就難怪大德的「心心所法次第而生」,自相矛盾了。還有上面所引的「同伴侶義是相應義」,也是同時相應說。深細的研究起來,原來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六(大正二七‧八一上),世友、大德對「相應」的解說,是參照『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』卷三「心犍度」的(大正二八‧七三八下)。次第完全相合,但(第十義)大德的解說卻不同。茲對列如下:【圖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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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│大 毘 婆 沙 論│   │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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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相引生義          乘載義
 不相離義          不移動義
 有所緣義          有因緣義
 同所緣義          一因緣義
 常和合義          有悕望義
 恒俱生義          俱生義
 俱生住滅義         一起一住一盡義

 同一所依所緣行相義     一悕望一因緣一時造義
 同作一事義         一事所須義
 同伴侶義          千義

在『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』中,對於前九義,一一的加以評破(但在『大毘婆沙論』中,又一一的加以答救);對末後的「千義」,沒有評難,顯然的作為正義。這與前九義,應有根本的不同處。這一末後正義──「千義」,與『大毘婆沙論』相當的,是大德的「同伴侶義」,但與『大毘婆沙論』說不同:

「或作是說:千義,是相應義。識所適處,各相開避,心所念法,則有算數」。

「千義」,不易理解,或是「伴義」的脫略。「識所適處,各相開避」,是說:識於所緣法轉時,開避而起種種「心所念法」。這與『大毘婆沙論』的「識與心所,互相容受,俱時而生」,完全不同。譬喻者本有前後相伴的相應義:如人一前一後,中間沒有什麼間隔,也可說彼此為伴而相應的。『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』的「千義」,與譬喻師前後相伴的相應義相合,也就是『大毘婆沙論』的,大德說同伴侶義的本意。考涼譯『毘婆沙論』,也與『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』相合,如『論』卷一〇(大正二八‧六六中)說:

「佛陀提婆(大德的別譯)說:同伴義是相應義。如識隨所緣事,為諸數名,離於俱生,是相應義」。

『大毘婆沙論』,是故意修改為適合於阿毘達磨論宗的。上來的研究,可見大德法救的心心所說,是:心與心所別體,心所是意差別,次第生起,前後相應。

法救對於色法的意見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七(大正二七‧六六二中)說:

「尊者法救說離大種別有造色……然說色中二非實有,謂所造觸及法處色」。

法救的大種外別有造色,與阿毘達磨論者相同;但不立法處色及所造觸。不立法處所攝色,就是以無表色(業)為假色,而實為思業的造作增長,與譬喻師同(9)。不立所造觸,據『順正理論』(10),也與譬喻師相同。法救以為:「諸所有色,皆五識身所依所緣」(11)。五識的所依,是眼等五根,所緣是色等五境。法救的色法觀,惟有十色處,與一般的物質(物理、生理)概念相合。把這作為佛法的初期解說,應該是大致無誤的。

「心不相應行」──這一術語,在學派中是有異說的。這是學者論究所成立的;法救以為這是假說而無實性的,也與譬喻師相同。

至於無為法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九〇(大正二七‧九四九下)說:

「大德說曰:……若計度外事於內取相,及於事取補特伽羅,並法處所攝色,心不相應,無為相:如此類境皆名心受,以於非實有境分別轉故」。

大德以無為為非實有境,與譬喻者的「擇滅非擇滅……非實有體」(12)相合。

大德法救的教說,與『發智論』系──阿毘達磨論宗不同。法救是三世實有論者(『大毘婆沙論』所說的譬喻師,也是這樣),不失為說一切有部的大師。他已論到極微等,有北方佛教的特色,但思想直承阿毘達磨論開展以前的佛法。對阿毘達磨論的論門,如「相應」,給予不同的解說。「因緣」,「成就不成就」,也是看作非實有性的。法救的教說,代表了說一切有部的初期思想,可為原始佛教的良好參考。佛陀對現實世間的開示,是以有情為中心,而有情是以情識為本的。經中說心、說意、說識,決非以知為主,而是重於情意的。法救對於心及心所,解說為:「心心所法是思差別」(13),正道破了情意為本的心識觀。作為生死根本的無明,法救也不以為是知的謬誤,而解說為:「此無明是諸有情恃我類性,異於我慢」(14)。無明與我慢相近,但慢是對他的輕凌,而無明是自我的矜恃,這也是從情意根本去解說無明的。大德法救的思想,上承北方上座部的初期教學,為晚期經師所承受。

法救是說一切有部中的持修多羅者,譬喻者,是一位眾所周知,不需要稱呼名字的大德。『大毘婆沙論』的編集者,對大德法救的態度,有點故弄玄虛。儘管逐條的駁斥他,同時又推重他,確認他是說一切有部論師,大同阿毘達磨論宗。如說:

「謂此部內有二論師,一者覺天,二者法救。……尊者法救……立蘊處界,如對法宗」(15)

「說一切有部有四大論師,各別建立三世有異。謂尊者法救說類有異」(16)

法救所說,觸處無所造色,法處無法處色,心心所是思差別,心不相應行非實,無為非實:與對法宗,實在距離太遠了!在北方佛教界,法救有最崇高的地位,是被尊為大德而不直呼名字的。這樣的大師,如學者承受他的反阿毘達磨立場,對發智系是大為不利的。而且,迫使這樣的大師成為敵對者,也不是明智的辦法。『大毘婆沙論』的編集者,於是乎故弄玄虛,尊重他,融會他,修改他(如上說的相應義),使一般人不以為他是反阿毘達磨論的。如說:

「法處所攝色,依四大種而得生,故從所依說在身識所緣中;故彼尊者說亦無失」(17)。「法救論說:尸羅從所能處得。……當知彼尊者以密意說,……故彼所說,理亦無違」(18)

「大德說曰:若初得入正性離生,於諸諦寶皆名現信。問:彼大德亦說:於四聖諦得現觀時,漸而非頓,今何故作此說?答:彼說若住苦法忍時,若於四諦不皆得信,必無住義」(19)

『大毘婆沙論』的會通,密意說等,不外乎曲解原意,以削弱大德教學的反對力量。如對於法處所攝色,雖說「故彼尊者說亦無失」,而在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七(大正二七‧六二二中),給予徹底的評破了:

「彼亦不然。……若無法處所攝色者,無表戒等不應有故」。

反對『發智論』──阿毘達磨論宗,而發智學者不能不推重他,這可以想見大德在北方佛教界所有的崇高威望了!

註解:

[註 44.00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七(大正二七‧六六二中)。

[註 44.00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(大正二七‧八下)。

[註 44.00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五(大正二七‧四九三下)。

[註 44.00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四五(大正二七‧七四五上)。

[註 44.00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七(大正二七‧六六二中)。

[註 44.00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〇(大正二七‧五〇上)。

[註 44.00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六(大正二七‧八一上)。

[註 44.008]『毘婆沙論』卷六(大正二八‧三七下)。

[註 44.00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四(大正二七‧三八三中)。

[註 44.010]『順正理論』卷四(大正二九‧三五二下)。

[註 44.01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四(大正二七‧三八三中)。

[註 44.01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三一(大正二七‧一六一上)。

[註 44.01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(大正二七‧八下)。

[註 44.014]『俱舍論』卷一〇(大正二九‧五二上)。

[註 44.01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七(大正二七‧六六一下──六六二中)。

[註 44.01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七(大正二七‧三九六上)。

[註 44.01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四(大正二七‧三八三中)。

[註 44.01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〇(大正二七‧六二三下)。

[註 44.01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〇三(大正二七‧五三三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