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二項 妙音的論義

第二項 妙音的論義

從『大毘婆沙論』所見的妙音Ghoṣa說,可斷言妙音為西方系的阿毘達磨大論師。妙音有『生智論』的著作(1);從論名來說,顯然受有『發智論』的影響。妙音為有數的『發智論』的權威學者,如有關『發智論』與『品類論』的異義──八十八隨眠,到底是唯見所斷,還是見修所斷?妙音以為:『發智論』是盡理的決定說(2)。妙音也如『發智論』那樣,以「自性」、「對治」──二事,尋求見趣(3)。說緣性是實有的(4)。約相待的意義,明「三世實有」(5)。這都可以看出,妙音與『發智論』的契合。但妙音的論義,在唐譯『大毘婆沙論』中,大半受到毘婆沙師的評破;這為什麼呢?這可以約三點來說:

一、妙音不違反發智論,而是不合毘婆沙師的論義,這可以舉三義來證明:1.妙音說暖、頂是欲界繫,為毘婆沙論所破。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──四順抉擇分善根,本非『發智論』所說,『發智論』但說世第一法、頂、暖──三事(6)。四順抉擇分的綜合,可能就是妙音的功績(世友與覺天說,涼譯都作「有說」)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(大正二七‧五下)說:

「妙音生智論說:云何暖?云何頂?云何忍?云何世第一法」?

對於四順抉擇分善根,『大毘婆沙論』引妙音說:「順抉擇分總有二種:一、欲界繫,二、色界繫。欲界繫中,下者名暖,上者名頂。色界繫中,下者名忍,上者名世第一法」(7)。毘婆沙師以為:暖、頂是定相應的修慧,所以與忍、世第一法一樣,都是色界繫的。而妙音以為:暖、頂是不定地的聞思慧,所以是欲界繫。這樣,忍是初得色界繫的善根,所以初忍也惟有同類修,增長忍才能同類又不同類修,與煖善根一樣(8)。毘婆沙師當然不以為然,然這是論師間的立義不同,與『發智論』並無不合。2.妙音說:「眼識相應慧見色」,似乎與『發智論』的「二眼見色」不合(9)。其實,妙音的意思是說:「色處」是肉眼、天眼的二眼境界,是眼識的所緣(10)。「一切法皆是有見,慧眼境故」(11)。「極微當言可見,慧眼境故」(12)。凡稱為色的,必是可見的,所以極微是色,應是可見的。慧眼能見極微,慧眼能見一切法,達到一切法皆有見的結論。這樣,色處不但是二眼的境界──是眼所見,也是眼識相應慧所見的。妙音決非主張「眼識相應慧見色」,而不許眼根見色的。3.妙音以為:「行聲唯說諸業」(13),「能引後有諸業名有」(14);與毘婆沙師的分位緣起,確是不合的。然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二一中)說:

「無明緣行者,此顯示業先餘生中造作增長,得今有異熟及已有異熟。取緣有者,此顯示業現在生中造作增長,得當有異熟」。

妙音所說,又怎能說與『發智論』不合呢?

二、妙音說初為『毘婆沙論』所許,其後才受到評破的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三(大正二七‧一五上)說:

「妙音作如是說:色界六地,於欲界惑,皆得具有二種對治。上五地道,非不能斷,由未至地先已斷故,雖有斷力而無可斷」。

毘婆沙師以「上五地於欲界,無斷對治」,而予以評破。然妙音說與毘婆沙師所說,在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八〇,是雙存二說而不加可否的(15)。考涼譯,也是雙存二說的(16)。又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二(大正二七‧三七三中)說:

「尊者妙音作如是說:欲界善心無間,有未至定,或初靜慮,或靜慮中間,或第二靜慮現在前。彼四無間,欲界善心現在前,如超定時」。

這一問題,有四說不同;唐譯與涼譯,都有所評論(17)。在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九二,同樣的敘列四說,卻不加可否(18)。又如得的感異熟果,『大毘婆沙論』中,前後二次引妙音說:

「得不能引眾同分等;諸業引得眾同分等時,於眼等根處,但能感得色香味觸」(19)

「得不能感眾同分果;餘業感得眾同分時,於其眼處乃至意處,得亦能感相狀異熟」(20)

初說,『大毘婆沙論』有評破,涼譯沒有評(21)。後說,唐譯也沒有評破。依上三則,可見妙音說的被評破,有些還在『毘婆沙論』編集以後。

三、妙音說與毘婆沙師正義不合,然與『發智論』無關:例如八補特伽羅實體有八(22);四十四智事是所緣事(23);異生性就是眾同分(24);無想定初後唯一剎那心(25);無想定退,成就而不現前的,可能證入正性離生(26);從無想天歿,必墮地獄(27);有依一四大而造二處色的(28);生地獄時,生地獄已,都可能續善根(29);五聖智三摩地,六智攝(30);宿住智,通四念住,六智攝(31);死生智,四智攝;妙願智,八智攝(32)。像這些論義,與毘婆沙師不合,但都與『發智論』無關。總上三點,可得一結論:妙音是『發智論』的權威學者,對阿毘達磨論是有重大貢獻的。他與迦溼彌羅Kaśmīra的毘婆沙師,意見大有出入(世友與迦溼彌羅系相近)。他是西方系的大師,在阿毘達磨論師的東西日漸對立過程中,妙音的論義,起初為毘婆沙師所容忍的,也漸被拒斥。後來『雜心論』主,仍對東方毘婆沙師說,西方妙音說,雙存二說的不少,這可見妙音的論義,一直受到阿毘達磨論者的重視。

此外,妙音與僧伽筏蘇Saṃghavasu──眾世論師的見解,有類似的地方,這是屬於西方系的。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四(大正二七‧六四七中)說:

「妙音、眾世說曰:應言近住或全無支,或一二三乃至或七,非要具八方名近住」。

受八關齋戒的,名近住戒。妙音與眾世,態度較為寬容,以為不一定要具足八支。迦溼彌羅毘婆沙師的態度,要嚴格些,認為近住是非具足八支不可的。這如近事戒,健陀羅Gandhāra師以為:「唯受三歸,及律儀缺減,悉成近事」。迦溼彌羅師以為:「無有唯受三歸,及缺減律儀,名為近事」,近事是要具足五戒的。僧伽筏蘇探取了折中的立場說:「無有唯受三歸便成近事,然有缺減五種律儀,亦成近事」(33)。論雖沒有引述妙音說,可能與眾世(或健陀羅師)相同。關於律儀,妙音有一富有意義的解說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一七(大正二七‧六〇七中)說:

「尊者妙音作如是說:若受上命,訊問獄囚,肆情暴虐,加諸苦楚;或非理斷事;或毒心賦稅,如是一切名住不律儀者」。

住不律儀者,舊說有十六種,就是以殺(屠者、獵者等)、盜、淫等為職業的。妙音引申了佛的意趣,擴充到嚴刑、重稅、不公平的宣判──以從政為職業,而非法虐害人民的,都是住不律儀者(要墮落惡趣的)。妙音與眾世所說而大體一致的,還有關於二十二根的解說。妙音以為:勝義根唯八──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、男、女、命根。眾世以為勝義根有六──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命根(男、女根是身根的一分)(34)。這都是著重有情──異熟報體,都是唯屬無記性的。妙音以有情自體為重,又見於四諦的說明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七(大正二七‧三九七中)說:

「若墮自相續五蘊,若墮他相續五蘊,若有情數及無情數諸蘊,如是一切,皆是苦是苦諦。修觀行者起現觀時,唯觀墮自相續五蘊為苦,不觀待他相續五蘊,及無情數諸蘊為苦。所以者何?逼切行相是苦;現觀墮他相續及無情數蘊,於自相續非逼切故」(餘三諦均例此。

泛說四諦,是通於有情的──自身及他身,無情的;而修起現觀來,就限於有情自身。這比起毘婆沙師的泛觀有情無情,自身他身,要鞭辟近裏得多了。

漢譯有『甘露味阿毘曇論』,末署「得道聖人瞿沙造」。但考察起來,與『大毘婆沙論』的妙音說不一致,這是『大毘婆沙論』編集以後的作品,應斷為另一妙音所作。

註解:

[註 53.00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(大正二七‧五下);卷八(大正二七‧三八中);卷六三(大正二七‧三二六上);卷七七(大正二七‧三九七中)。

[註 53.00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一(大正二七‧二六七上)。

[註 53.00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八(大正二七‧三八中)。

[註 53.00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五(大正二七‧二八三中);卷一三一(大正二七‧六八〇下)。

[註 53.00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七(大正二七‧三九六上)。

[註 53.006]『發智論』卷一(大正二六‧九一八上──九一九上)。

[註 53.00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六(大正二七‧二九下);卷一八八(大正二七‧九四四下)。

[註 53.00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(大正二七‧三一中)。

[註 53.00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三(大正二七‧六一下)。

[註 53.01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三(大正二七‧三七九下)。

[註 53.01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五(大正二七‧三九〇中)。

[註 53.01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三二(大正二七‧六八四上)。

[註 53.01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五(大正二七‧一二七上)。

[註 53.01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六〇(大正二七‧三〇九中)。

[註 53.01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八〇(大正二七‧四一一下)。

[註 53.016]『毘婆沙論』卷四一(大正二八‧三〇八上)。

[註 53.017]『毘婆沙論』卷三八(大正二八‧二八三上)。

[註 53.01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九二(大正二七‧九六二中)。

[註 53.01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九(大正二七‧九七中)。

[註 53.02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一八(大正二七‧六一五中)。

[註 53.021]『毘婆沙論』卷一一(大正二八‧八〇下),但作佛陀羅叉說。

[註 53.02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六三(大正二七‧三二五下)。

[註 53.02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九六(大正二七‧九八〇中)。

[註 53.02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四五(大正二七‧二三五上)。

[註 53.02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五四(大正二七‧七八四中)。

[註 53.02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五二(大正二七‧七七三中)。

[註 53.02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五四(大正二七‧七八四上)。

[註 53.02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三二(大正二七‧六八四下)。

[註 53.02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三五(大正二七‧一八四上)。

[註 53.03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三一(大正二七‧一六一上)。

[註 53.03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〇〇(大正二七‧五一八中);卷一〇六(大正二七‧五四七上)。

[註 53.03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〇六(大正二七‧五四七上)。

[註 53.033]近事的三說不同,見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四(大正二七‧六四五下──六四六中)。

[註 53.03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四二(大正二七‧七三二上──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