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制教典與教學-四 用在事業

四 用在事業

佛法流行於人間,是具體活動的宗教,不只是個人修證的事。佛教有僧伽組織,就有「僧事」。有寺院,就有寺院的事。對外攝受信眾,與社會國家有關,就有攝受信眾等事。所以佛勸比丘,「少事少業」,只是不要去為私人私欲的事,而對佛教、對寺院,卻不能沒有事業。古人所說:「弘法為家務,利生為事業」,也還只是部分的事而已。這些事是不能不有,不能沒有人做的,直接間接與佛法有關。在個人的修行及研求義學上,似乎不重要。然為了佛教的利益,眾生的利益,犧牲自己的精神去做,就是布施,就是修福。從大乘佛道,必須具備福德、智慧二資糧聚來說,這都是發菩提心人所應行的。所以在寺院中服務,從住持到門頭,都稱之為「發心」。是的,佛法中事,不應該為了權力,為了財利,而是為了義務與發心。

佛教的事,除了寺院──維持僧眾修行,攝化信眾而外,現在還有教會組織,就有各級教會的事務。中國佛教,過去有藏書供人閱讀,義塾,以及救濟孤老等「悲田院」。元、明以來,逐漸衰落而消失了,失去了為社會服務的利濟工作,佛教也就更衰而被社會所歧視了。到近代,才緩慢地復活這一新的努力。佛教內部的,利濟社會的──一切事,都是興福,需要人去作,重要性是不遜於修行及學問的。如於佛法有某種程度的修學,正應本著自己所學的,去從事於興福──護持佛教,利益人群的工作。從前的叢林,以禪堂為中心(如學院一樣,整天修持,聽開示)。在禪堂參學幾年,出來任事──客堂、庫房,以及大小職事。尤其是資歷高深的住持,負有領眾熏修,指導僧事的重任。這都是曾經修學,有維護佛法,維護道場的真誠與熱心而出來發心的。在發心服務中,鍛鍊自己的道念與道力。假使曾經修學的,以作事為無意義,不願做,唱些「不當住持」等荒謬的高調。而做事的,都是些與佛法無關的光頭俗漢,佛法怎能久住,怎能興盛呢?為佛教作事,需要於佛法有修學,於佛法有熱心與真誠的人。佛教中無數的事(事不分大小,如法盡職就是),正等待學習佛法的人去作,還會學無所用嗎?作事,就是從事於佛法的實踐──對人,對自己的身心,作到更與佛法相應,這才是真實的佛學!(民國卅五年,我與二位同學,在重慶搭車,從西北公路回來。到了西安,去禮拜鳩摩羅什的塔院,在那裡過了一夜。傍晚,一位終南山的茅蓬和尚,也來趕齋過夜。晚飯時,當家的忙著拿饝饝,拿菜,茅蓬和尚也幫著跑。一位同學說:你坐下罷!你也是客呀!茅蓬和尚笑著說:出家人到寺院裡,是沒有客人的。事後,我笑著對同學們說:我們學了佛法多少年,這一著還被茅蓬和尚搶了先。這一件事,最深刻的記憶在我的心裡。佛法、佛學,決不等於書本上的名相,而要從自己的觀念,自己的見解,自己的行為中去表現出來)。

今天的中國佛教,問題很多:下自小廟,上至中國佛教會,都有事需要人去做。學習佛法的,正是發心去為教的時候。依我的想法,不必放言高論,應當反省、觀察,從可能的範圍內做起,求其與佛法更為接近。一項最根本的問題,是「無私」,不要專為自己著想。佛法說「無我」,佛教的制度,就有「現前僧」、「四方僧」,沒有以僧團的任何部分,作為自己私物而佔有的。然而,當了住持的,一般寺院是住持(或當家)與寺院一體,看作私有的財產。成立財團的,僧尼又被看作雇傭。其實,寺院屬於僧尼個人,屬於在家人組合的財團,都不合佛法,而危害真正的佛教。有些寺院,本來不是小廟性質,然而做住持的,千方百計,在怎樣成為自己永久的佔有物上著想。不要說化私為公,反而一心一意的去走化公為私的路子。如不曾修學佛法,那也還可原諒,如曾修學佛法,真不知所學何事!試問修學佛法,提倡佛法,到底是怎麼回事?從前太虛大師,提倡佛學,整頓僧伽制度,只是為此一著。而在一般住持與當家的心目中,太虛是可厭的人物,問題也就在這裡。至於教會呢?無論是市、是縣、是省、是國,論理是佛教的共同組合,一切應以佛教(或市以至或國)的共同利益著想。唯有這樣,佛教會才會健全起來,團結起來。否則,各為自己打算,不做則已,做就等於為自己辦私事,一切以自己的利益為第一。佛教會是難於健全的,也就是不足以代表佛教的,徒成為少數人的莊嚴而已!

修學佛法,去從事一切興福的事──寺院事、教會事、文化慈善等事,都應當將所理解的佛法,而求見於實事。這樣的興福,於佛教有益,於自己的福德有益,也與自己的智慧有益,實踐了佛學,與佛陀的精神相接合。在大乘佛法來說,這是「學有所用」,「學有進益」的最有效的一途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