淺談佛教懲罰觀

淺談佛教懲罰觀
人若是犯錯,通常必須接受懲罰,其中大錯大罰、小錯大罰,以符合「比例原則」。這樣的懲罰有兩種目的,一種往好處想是實現正義,壞處說是藉機報復,另一是教化導正,背後有幫助他、希望他好的慈悲目的。

 
如此,懲罰涉及兩種價值取向,亦即正義、慈悲;或者說,懲罰是手段,後面追求的是正義或(和)慈悲的目的。在一懲罰過程中,可說這兩者皆有,只是輕重多寡的不同。
 
以正義為目的的懲罰,如果過於激烈,則成為一種報復,甚至充滿仇恨,急欲置之死地;但以慈悲為目的懲罰,則懲罰只是不同形式的勸善導正,猶如爸媽管教自家小孩,希望他改過自新,不再重蹈覆轍。
 
大乘佛法之懲罰當是強調慈悲多於正義;菩薩雖護念一切眾生,但決不是溺愛或軟弱,面對不法、不義之舉,必要時菩薩亦應現起金剛怒目之相,嚴懲不貸。雖是霹靂手段,內心卻是柔和寬大的,不夾雜絲毫的瞋怒憎恨,反而是無限的憐憫不捨,也正因為憐憫不捨,才嚴正糾舉懲戒,使能引以為惕。
 
因此,從慈悲的角度來看,佛教不樂見死刑,縱然對大多數人而言,或可實現正義的期盼,但這正義底下卻可能燃燒著仇恨的火苗,傷人又不利己。相對的,天下只有無知的人而沒有邪惡的人,每個加害者本身同時都是受害者;唯有在原諒寬恕中,才能栽植下愛與希望的種子,更顯我們心靈之高尚,除了讓對方自形慚愧,也讓他們因感動感念而有所感化、轉化……

回應

《轉輪聖王修行經》(大正1.39) / 《中阿含70經:轉輪王經》(大正1.520)
(七○)中阿含王相應品轉輪王經第六 http://tripitaka.cbeta.org/T01n0026_015

[0522a27] 「然國中民有貧窮者,不能出物,用給恤之,是為困貧無財物者不能給恤,故人轉窮困,因窮困故,便盜他物;因偷盜故,其主捕伺收縛,送詣剎利頂生王,白曰:『天王!此人盜我物,願天王治。』剎利頂生王問彼人曰:『汝實盜耶?』彼人白曰:『天王!我實偷盜。所以者何?天王!以貧困故,若不盜者,便無以自濟。』剎利頂生王即出財物而給與之,語盜者曰:『汝等還去,後莫復作。』於是,國中人民聞剎利頂生王若國中人有行盜者,王便出財物而給與之。由斯之故,人作是念:『我等亦應盜他財物。』於是,國人各各競行盜他財物。是為困貧無財物者,不能給恤,故人轉窮困;因窮困故,盜轉滋甚。因盜滋甚故,彼人壽轉減,形色轉惡。。。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