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賢德」與「才能」孰先孰後?

「賢德」與「才能」孰先孰後?
在這民主時代我們常說「選賢與能」,但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時,賢德與才能何者為優先呢?

 
證嚴法師經常強調道德實踐的優位性,高度重視人格涵養,視品德品性優先於才華才幹,所謂「人品典範,文史流芳」即是,認為唯有高尚品格才能發揮深遠細長的影響力,而證嚴法師本身即做她所說,立下了一定的身行範式。
 
然而一切僅以德性為考量,而忽略才智的重要,恐未必掌握她老人家的本意。一來道德是抽象概念,屬「私領域」而未必有客觀衡量標準,甚至表面上的道德反而更不道德(即「偽善」、「偽君子」);二來道德是人生終極課題,不可能一蹴可幾,在直接、重點和及時等原則下,一個人的能力才幹反而更應該擺在前頭。
 
換言之,若問賢德與才能「孰輕孰重」,毫無疑問的就證嚴法師觀點,賢德當重於才能;但倘若問賢德與才能「孰先孰後」,則才能或許應優先於賢德。就利他效益之實踐,我們應唯才是用、用人唯才,而未必是以德用人、聘人,否則團體內將是一群空有善心而無實才實幹之人。
 
一如醫院聘請醫師,醫術與醫德兼具的醫師一定是首選;然而倘若事與願違,病人必須二者選一時,醫術反而是優先於醫德,因為醫生職責所在是正確辨析病因,把藥開對、把刀開好以及把病治好,而未必是醫生個人的品德如何,待人是否和善等;只要他中規中矩、沒有貪贓枉法情事,病人不需過問他的人格特質。相對的,一個醫生待人親切、溫暖,笑容可掬熱心助人,足堪為道德典範,但醫術卻不怎麼高明,病人恐難以全然放心!
 
品學兼優、才德兼備是我們的理想期望,但當兩者不同調時,兩相權衡之際或應把能力、才識放在前面;這是一種「理性」析辨下不得不的抉擇,以著眼於實效和成果來圖謀利他的最大化、最佳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