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文亮 - Sat, 2021-02-27 15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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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文亮
導師在佛法概論如此說,「緣起的定義,是「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」。簡單的,可解說為「緣此故彼起」。任何事物的存在——有與生起,必有原因。「此」與「彼」,泛指因果二法。表明因果間的關係,用一「故」字。彼的所以如彼,就因為此,彼此間有著必然的「此故彼」的關係,即成為因果系。此為因緣,有彼果生,故緣起的簡單定義,即是緣此故彼起。」(《佛法概論》,pp.147-148)
「緣起約因緣的生果作用說,但更重在為一切存在的因待性。若用抽象的公式來說,緣起即是「此故彼」。此與彼,泛指因與果。彼之所以如此,不是自己如此的,是由於此法而如此的,此為彼所以如此的因待性,彼此間即構成因果系。」(《中觀今論》,p.61)
1.「此故彼」即「因故果」。「此(無明有)故彼(行即有)」。「因故果」即「因緣果」,「故」似乎即是「緣」。
2.但從「緣此(無明)故彼(行)起」看,「緣」與「故」一詞內並立,似乎是「緣此因『故』彼果起」。故,是表明因待性的因果關係。
3.「故」即是指「緣」?「此『故』彼」即「因『緣』果」等語,曾聽有法師如此說。但是,從導師著作看來似未有此明示,故不敢確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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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ents
回應:此「故」彼,即是因「緣」果?
此「故」彼,即是因「緣」果?
依《雜阿含53經》之經意,以上之解讀並不理想!
導師解說如下:
很明顯,依《雜阿含53經》「論因說因」的「因」,包含了「因與緣」,所以導師解讀為「因與緣,佛陀不曾有嚴格的界說。但從相對的差別說:因約特性說,緣約力用說;因指主要的,緣指一般的」。所以依據經意,【此「故」彼】的「此」已包含了「因與緣」,就不宜解說為【此「故」彼,即是因「緣」果】。
【按:《佛法概論》p.148導師即論述「此故彼」的關係,即成為因果系。此為因緣,有彼果生】。
聞思隨筆版主:常不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