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-第二項 不斷的傳誦與結集

第二項 不斷的傳誦與結集

當佛滅第一夏,王舍城Rājagṛha舉行「五百結集」,一切經律都已結集完成。這一傳統的傳說,模糊了結集的真實情況;不正確的解說,不必要的論諍,都從此而滋長起來。如佛教有種種的結集傳說,但為這一傳統意見所影響,於是對傳說的不同結集,都推想為考定與校正,維持或恢復固有的經律形態。又如在佛法流傳中,部派間雖有公認的經律,而內容卻大有出入。每一部派,都以自宗傳誦的經律為原始結集;彼此既有出入,就不免引起誰真誰偽的論諍。這早是大乘佛法隆盛以前的情形。如上項所引,經部Sūtravādin與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īn,就有入結集、不入結集的論諍。大抵經律較為詳備的部派,總是怪別部刪除了。如說跋耆子Vajjiputta比丘「大結集」,捨棄毘奈耶的波利婆羅Parivāra,及阿毘達磨論Abhidhamma等(1)。另一方面,卻說長老比丘,「抄治我律,開張增廣」(2),也就是增多了。自宗所不誦的,就說對方「製造安置阿笈摩中」(3)。維護自宗所誦的,就說對方誹謗;不但不是製造增益,反而「有如是等無量契經,皆於今時隱沒不現,本所結集,多分凋零」(4)。相互的評破,都受了傳統的意見──最初五百結集,就一切完成了的影響。其實,經律是在不斷結集中成立的。

經律的不斷結集,經律自身,就充分的說明。《銅鍱律》有明白的記錄,如〈大品‧自恣犍度〉(南傳三‧二九八)說:

「自恣日,比丘等說法,誦經者結集經,持律者抉擇律,論法者相對論法」。

在分配房舍時,讓不同專長的比丘,分類的共住一處(漢譯律部也有此說),如「經分別」(南傳一‧二六八)說:

「比丘中之誦經者,相互誦經,彼等共住一處。持律者相互抉擇律,彼等同住一處。論法者相互論法,彼等共住一處」。

上面說到,由於經律的結集,引起誦經者suttantika與持律者vinayadhara的分工。「誦持修多羅者」,不但誦持已經結集的,還繼續結集傳誦的契經。持律者對於律的抉擇(分別、解說),也是這樣。這都不是個人的,而是持經者與持律者,於自恣日等,大眾共會的時候,共同結集,共同論究。經、律、論,就在這誦經者,持律者,論法者的不斷結集,不斷抉擇,不斷論究下,逐漸完成。

這裏,應注意到法──經與律的不同特性。經法是義理的,重在內心的熏修;律是制度的,重在身語的實行。經與律的不同,影響了經師與律師的風格。如律,「波羅提木叉」Prātimokṣa,在半月半月誦說中;僧團的行法,在日常實行中。所以持律者的任務,不是廣集,而是就當前所實行的,作嚴密的分別抉擇。如有違犯的,予以判決、處分。如有新事件,就依據固有的律制,而作新的論定,以維護僧團的統一。「若佛所不制,不應妄制;若已制,不得有違。如佛所教,應謹學之」(5)!這一決定,正代表了持律者,富於保守的工作態度。所以在經律中,只說「持律者抉擇律」,而沒有說結集律。但持法者卻不盡相同,因為佛說的教法,廣泛的傳誦於僧團及民間。佛涅槃後,已經結集的經法,要持誦不忘;新傳來的經法,要共同來論定、結集。所以說:「持經者結集經」。而對於法的分別抉擇,另成「論法者」一流(這是後來別立「論藏」的原因)。由於經(法)與律的特性不同,持經者與持律者的態度也不同。持律者富於保守性,而持經者富於流動性。這一根本的不同,深深的影響了未來的佛教。

不斷傳誦出來,不斷結集的另一重要文證,是「四大廣說」,或譯為「四大廣演」、「四大教法」、「四大處」。這是對於新傳來的教說,勘辨真偽,作為應取應捨的結集準繩。「大說」、「廣說」,就是大眾共同論究,也就是結集的意思。「四大教說」,是各部派經律所共傳的:集入「增壹阿含」的、有銅鍱部、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、說一切有部(6)。集入「長阿含」的,有銅鍱部、法藏部Dharmaguptaka(7)。集錄於律部的,有說一切有部、雪山部Haimavata(8)。總之,「四大廣說」是各部派經律所共傳的。

上座部Sthavira系統的,現存各部經律,雖傳譯略有出入,大體終歸一致。如『長阿含經』卷三『遊行經』(大正一‧一七下)說:

「若有比丘作如是言:諸賢!我於彼村、彼城、彼國,躬從佛聞,躬受(是法)是律是教 。從其聞者,不應不信,亦不應毀。當依諸經推其虛實,依律依法究其本末。若其所言, 非經、非律、非法,當語彼言:佛不說此,汝謬受耶!所以然者,我依諸經、依律、依法,汝先所言,與法相違。賢士!汝莫受持,莫為人說,當捐捨之!若其所言,依經、依律 、依法者,當語彼言:汝所言是真佛所說。所以然者,我依諸經、依律、依法,汝先所言,與法相應。賢士!汝當受持,廣為人說,慎勿捐捨!此為第一大教法也」。

其餘的三大教法,都與上一樣,只是來源不同。第一「從佛聞」;第二從「和合眾僧多聞耆舊」邊聞;第三從「眾多比丘持法、持律、持律儀者」(9)邊聞;第四從「一比丘持法、持律、持律儀者」聞。這四者,是佛、僧伽、多數比丘、一比丘。從這四處而傳來的經律,大家不應該輕信,也不要隨意誹毀。要「依經、依律、依法」(10)──本著固有的經與律,而予以查考。本著佛說的法(義理),來推求他是否與法相應。這樣的詳加論究,結論是:與經律(文句)相合,與法(義理)相合的,讚為真佛法,應該受持;否則就應棄捨他。這一取捨──承受或不承受的標準,實就是一般所說的「佛語具三相」:一、修多羅相應;二、不越(或作顯現)毘尼;三、不違法性。說一切有部所傳,開合不同:判決為非佛說的,名「四大黑說」(迦盧漚波提舍);是佛說的,名「四大白說」(摩訶漚波提舍)。這四大(黑說、白)說,經中傳為佛將涅槃時說,編入「增壹阿含」。律部中,載於「七百結集」下。這充分表明了,這是原始結集以後,七百結集前後,佛教界對於新傳來的經律,審定而取去的準繩。

「四大廣說」,在上座部系經律中,是四處來的傳說,依經、依律;或依經、依律、依法來審定。大眾部所傳,如『增壹阿含經』所說的,雖也說到東南西北傳來,而重在「契經、律、阿毘曇、戒」──四者。對於共同論究審定,也說得極明確:「當取彼比丘(所說),而共論議,案法共論」。案法共論,審定取去的準繩是:大分為二類:「與契經相應,律、法相應者,便受持之。設不與契經、律、阿毘曇相應者,當報彼人作是語:卿當知之,此非如來所說;然卿所說者,非正經之本」。這一分別,與上座部的經律所說,是一樣的。次約四方傳來作分別的說明,不與經律相應的,分為三類:一、不與戒行相應的,這是「非如來之藏」,應捨去。二、不與義相應的,應捨去;與義相應的,「當取彼義,勿受經本」。三、是否與義相應,不能明了,那就以戒行來決定。如與戒行相應,是可以承受的。此外第四是:與經、律、阿毘曇、戒行相應,與義也相應的,便讚歎為「真是如來所說」(11)。對於新傳來的經律,『增壹阿含經』所說,不拘於固有的經、律、阿毘曇──三藏(文句),而重視義理,尤其重視戒行,也就是重視法與律的實質。

佛涅槃後,佛教界到處傳誦佛說。由誦經者結集經,持律者抉擇律,論法者論究法,經律(論)才逐漸形成。在「四阿含」及「律部」原型凝定,為教界所公認後,仍不斷的傳誦,於是部派的聖典,呈現了組織的,內容的,文句的種種差別。經與律,是經不斷的結集而完成的,並非如傳說的那樣,最初結集就一切完成了。

註解:

[註 6.001]『島史』(南傳六〇‧三四)。

[註 6.002]『舍利弗問經』(大正二四‧九〇〇中)。

[註 6.003]『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』卷四(大正二九‧三五二下)。

[註 6.004]『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』卷四六(大正二九‧六〇五上)。

[註 6.005]『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』卷三〇(大正二二‧一九一中)。

[註 6.006]『增支部』「四集」(南傳一八‧二九三──二九七)。『增壹阿含經』卷二〇(大正二‧六五二中──六五二下)。『毘尼母經』卷四所引(大正二四‧八二〇中)。

[註 6.007]『長部』(一六)『大般涅槃經』(南傳七‧九九──一〇二)。『長阿含經』卷三(大正一‧一七中──一八上)。

[註 6.008]《十誦律》卷五六(大正二三‧四一四上──中);『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』卷六(大正二三‧五九七下──五九八上);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』卷三七(大正二四‧三八九中──三九〇中)。『毘尼母經』卷四(大正二四‧八一九下──八二〇上)。

[註 6.009]「持律儀者」,『長部』『大般涅槃經』作「持摩夷」mātikā,就是「持母者」,指與律有關的摩夷。

[註 6.010]『長部』但作經、律;『長阿含經』於經、律外,別說「依法」,約義理說。

[註 6.011]上來並見『增壹阿含經』卷二〇(大正二‧六五二中──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