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序起

  「法」是達磨dharma, dhamma的義譯。在佛法中,法有根本而重要的意義,如佛教的流傳人間,稱為三寶住世。三寶是我們的歸依處,信仰與理想所在,而法就是三寶之一。如釋尊成道以後,在波羅奈的鹿野苑,為五比丘開始宣揚其自覺自證的聖道,稱為「轉法輪」。法是佛法的內容,而佛與僧是法的體現者與實踐者。所以,法是佛法的根本與核心。

  從聖典看來,法的內涵,極為深廣;法所表示的意義,也不一致。在佛法的流傳中,「一切法」成為熟悉的成語,善惡邪正──一切都是法。如一般人說到法,就會想到『俱舍』的七十五法,大乘的百法。一切一切都是法,這樣的意義[P104],當然也是古已有之。但著重於這樣的法,與如來出世宣揚正法的根本意義,顯然有了距離。法被偏重的泛稱一切,習慣了也就忽略法的本義。如西藏所傳,彌勒所造的『辨法法性論』(法尊譯,漢藏教理院刊本),竟然說「法為生死,法性為涅槃」。法被局限於生死流轉的一切有漏法,與法的本義──法是歸依處,到了恰好相反的一面。

  關於「法」的含義,『原始佛教思想論』(漢譯本六九──七0)引覺音的法有四義:教法、因緣、德、現象。而以為應分為教法與理法;而理法有現實世界的理法,及理想界的理法。我在『佛法概論』,曾類別為文義法,意境法,歸依法。而歸依法中,又有真實法,中道法,解脫法(第一章第一節)。現在看來,依法的不同意義而作不同的分類,是可以的。但從含義的不同,發展的傾向,以探求法的根本意義,還嫌不夠。所以再以「法」為對象,而作進一步的探究。

  古代有「智所知」,「識所識」,「通達(慧)所通達」論門。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師,以為一切法是智所知的,也一切是識所識的,通達所通達的。但[P105]大眾部等卻說:「一切法處非所知,非所識,是所通達」(異部宗輪論)。大概的說,這是以為,識所認識的與般若所通達的不完全相同。阿毘達磨者的見解,自有他的思想淵源,有他的獨到見地。但如以法為有是「識所識」的,有是「通達所通達」的,在說明上,倒不失為善巧的方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