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是聖道現覺的勝義法(天魔梵所不能轉的)。在佛教(特別是阿毘達磨論師)發達中,重視世俗法──「一切法」,而現證的內容,又形成「法性」、「真如」、「實相」──與法相對立的勝義名詞。但也專約所邊說,所以雖說理智一如,「法性」等自然的被解說智慧所證的真理了。
世俗法,在佛應機設化中,也早已經應用,佛是就現實的世俗事而引歸勝義的。佛開示的法門,有蘊、處、界等。處是十二處: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,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。眼等為內六處,色等為外六處。眼等內六處(六根),各有所取的境:如眼取色,耳取聲,鼻取香,舌取味,身取觸,意取法,法是意所取的。十二處引發六識,總稱十八界。在十八界中,法是意根所取,意識所[P128]識(了別)的;法是物質(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)以外的一切。但意與意識,不但取法,識別法,而且能取一切,了別一切。所以一切都是意所取的,意識所了別的,一切都可名法,稱為一切法。「一切法」,『雜阿含經』(卷一三)已經說到了。雖在南傳的『相應部』中,只是「一切」,然「一切法」一詞,早為經律各派所通用了。
這一切,為什麼都稱為法?『俱舍論』(卷一)傳阿毘達磨論者的解說:「能持自相,故名為法」。無論是根、是境、是識,都有不共其他的一定特性(自相),一定作用。約特性不失說,叫做法,法就是「持」的意思。唯識學者解說得更圓滿,如『成唯識論』(卷一)說:「法謂軌持」。依「軌持」的意義說,有一定的特性(能持自相),能引發特定(一定範圍內)的認識(軌生他解)。這是說,可識知的一切,與所識有一定的關係,所識有他不共的特性存在。這種特性,能引發特定的認識,這就是法。這樣的解說,確乎符合於意識所知的,一切都名法的意義。[P129]
「一切法」,是一般的,世俗的,一般認識到的一切。自從部派佛教,特別是上座系,著重於一切法的論究以來,雖對現實的身心,有深切的研究,良好的成果。但過分傾向一切法的分別,不免忽略了佛所自說的,以聖道為中心的現證法。(初期)大乘法的興起,就是針對這種偏向,而以菩薩般若,如來知見為本,復活了佛陀時代,聖道實踐的正法。[P13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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