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-第三節 結論毘尼藏的組織

第三節 結論毘尼藏的組織

三藏之一的「律藏」Vinaya-piṭaka,從現存各部派所傳的來說,組織與內容,都是不一致的。上來已經逐部的加以論究,闡明每一部分的來源、性質,及其形成的過程。現在再從「律藏」的全部組織,論究「律藏」的初期形態,從古形以說明後來的流演與分化。

現存的六部律──《僧祇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銅鍱律》、《四分律》、《十誦律》、『根有律』。這六部中,《根有律》的傳譯不完全,所以《根有律》的組織全貌,沒有其他五律那樣的,能給予明確的決定。除《僧祇律》以外,都是屬於上座部Sthavira系統。以《銅鍱律》所分的三大類:〈經分別〉(或稱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或稱「毘奈耶」);〈犍度〉(或稱「法」,或稱「事」);〈附隨〉來分別,五律的內容與次第的同異,是這樣:【圖片

      │ 〔經分別〕  │ 〔犍度〕       │ 〔附隨〕
  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 〔五分律〕│1比丘 │2比丘尼 │3二十一法       │
 〔銅鍱律〕│1比丘 │2比丘尼 │3二十二犍度      │4十九章

 〔四分律〕│1比丘 │2比丘尼 │3二十犍度‧4二結集  │5增一‧6調部
 〔十誦律〕│1比丘 │5比丘尼 │2七法‧3八法‧4雜誦  │6增一等多種
 〔根有律〕│1比丘 │2比丘尼 │3律事(一七)‧4律雜事│5增一等多種

「經分別」分比丘與比丘尼二部,各律完全一致。

「犍度」部分: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in系中,初分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,而其餘的總名為「雜誦」的,是《十誦律》。將「雜誦」的「破僧事」獨立,與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,合為十(起初是十六)七「律事」;稱「雜誦」為「律雜事」的,是《根有律》。在組織上,這二系雖小小不同,而「雜誦」或「雜事」,含有「比丘尼法」、「威儀法」(或附入二結集)在內,是說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。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中,《五分律》為二十一法;《四分律》為二十犍度,及二次結集;《銅鍱律》為二十二犍度。這是進一步的,將「雜事」或「雜誦」中的「比丘尼法」、「威儀法」,都獨立而自成犍度。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的一致部分,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態;此後再分化的部派,都在這共同的基礎上,而各為不同的安立。

「附隨」部分:《銅鍱律》的〈附隨〉,是自成一系的。《四分律》屬於分別說系,在「經分別」與「犍度」部分,與《銅鍱律》相近;而在「附隨」部分,卻與《十誦律》相近。『四分律』有「毘尼增一」與「調(毘尼)部」。《十誦律》的後三誦,雖附有其他的部類,而主要的部類,是「增一法」、「優波離問」、「毘尼」。與《四分律》相比,只多一「優波離問」而已。在分別說部的傳承上,《四分律》與《銅鍱律》(還有《五分律》),本來相近。但在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a與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為獨立的宗派,確立一宗的「律藏」時,一在錫蘭,一在印度本土,已有地理上的距離,形成各自的發展。印度本土佛教的開展中,「增一法」與「調部」的形成,分別說與說一切有,並沒有太大的不同。說一切有系向北方發展,「優波離問」又逐漸的成立。分別說部系中,化地部Mahīśāsaka的《五分律》,稱「調部」為「調伏法」,加入二十一法中,因而沒有「附隨」部分。在「律藏」的組織上,代表了分別說部的早期形態。

說一切有部的「附隨」部分,《十誦律》與《根有律》,大致相同。《十誦律》後三誦的主體──「增一法」、「優波離問」、「毘尼」,與《根有律》的:「增一乃至十六文,鄔波離尊之所問……毘尼得迦(并本母)」(1),次第相同。這是「附隨」的三大部,其他的部類,也就附在裏面。《十誦律》末後的「雜品」與「因緣品」,上一節已論證為文段錯亂。所以說一切有部的「附隨」,應次第如下:【圖片

            〔十誦律〕      〔根有律〕
         ┌----一、因緣      一、尼陀那
         ├----二、雜       二、目得迦

 八誦「增一法」─┼──三、增一法     三、增一法
         └------┐
         ┌----四、眾事分
 九誦「優波離問」┴──五、優波離問    四、鄔波離問
        ┌------六、摩得勒伽    七、本母
        ├------七、毘尼相     五、摩納毘迦?
 十誦「毘尼」─┴───八、毘尼雜     六、毘尼得迦

《十誦律》的全部組織,次第是:一到三誦,為比丘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;四誦為「七法」;五誦為「八法」;六誦為「雜誦」;七誦為「比丘尼毘尼」;八誦為「增一法」;九誦為「優波離問」;十誦為「毘尼」(或譯「善誦」)。這一組織次第,有最可注意的一點:「比丘尼毘尼」──比丘尼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編在第七誦,沒有與比丘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相連,而被「犍度」──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、「雜誦」所間雜。考『大智度論』卷二(大正二五‧六九下)說:

「二百五十戒義作三部,七法、八法、比丘尼毘尼、增一、憂波利問、雜部、善部:如是等八十部,作毘尼藏」。

『大智度論』所說的毘尼藏內容,與現存的《十誦律》大致相合,只是將「雜部」(「雜誦」)從第六而移到第九。然「比丘尼毘尼」,沒有與「二百五十戒義」──比丘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相連,而為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所間斷,還是與《十誦律》一樣。「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分散在前後,是值得注意的一點。《十誦律》的後三誦(附隨部分),及異譯的『毘尼摩得勒伽』中,所說的毘尼藏內容,雖略有出入,而都有難解的同一文句,如說:

Ⅰ「若論毘尼時,從何處求?佛言:應從比丘、比丘尼中求,七法、八法、增一中求,同不同中求」(2)

「何處求戒相?答:二波羅提木叉中,十七事──毘尼事中、增一中、目多伽、因緣中、共不共毘尼中」(3)

Ⅱ「毘尼攝者,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、毘尼、增一、餘殘雜說、若共若不共:是名攝毘尼」(4)

「云何毘尼因緣?謂二波羅提木叉毘崩伽,十七毘尼事──七法、八法、善誦、增一、散毘尼、共戒不共戒」(5)

Ⅲ「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、毘尼、增一、無本起、因緣、毘尼共不共」(6)

所敘的毘尼內容,雖有增減;次第也略有參差,但大致相同。「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」,與現存的《十誦律》本不合。『毘尼摩得勒伽』的譯者,熟悉《根有律》「十七事」的傳說,所以《十誦律》的「毘尼」,或「七法、八法」,都譯為「十七事──毘尼事」;「十七毘尼事──七法、八法」。「十七事」與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並舉,比對《十誦律》,可見是譯者的增譯。在這三則文證中,末了都說「共戒不共戒」、「毘尼共不共」。這是什麼部類?在《十誦律》中,並沒有「毘尼共不共」的部類,那是什麼意義呢!

「毘尼共不共」的一致傳說,從《僧祇律》的組織研究中,終於明白了這一意義。『僧祇律』的全部組織,形式上是比丘與比丘尼分立的:【圖片

        ┌──波羅提木叉分別…………(共二二卷)
 比丘(主體)─┴──雜誦跋渠法‧威儀法……(一三卷)
 比丘尼(附屬)─┬─波羅提木叉分別…………(共四卷半)
         └─雜誦跋渠法,威儀法……(共半卷)

形式上,比丘與比丘尼律,分別的同樣的組織。而實際是:「律藏」以比丘律為主。比丘律與比丘尼律,在文段的數量上,不成比例。以比丘的「波羅提木又」,分別解說而成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。以比丘的僧伽規制(不成文法),標目而成「摩得勒伽」(由一部而分為二部、三部);隨標解說,成為「雜誦跋渠法」與「威儀法」。這都是以比丘為主的;極關重要的「比丘尼法」──「八敬法」,附於「雜誦跋渠法」中。至於比丘尼律,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部分,只是將共比丘的共戒,略舉名目(內容在比丘律中);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。「雜跋渠法」與「威儀法」,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,更不能與比丘的相提並論;只略明共與不共而已。「律藏」的古形,是以比丘律為主體的;末後,略敘比丘尼戒的共與不共,而完成「律藏」的全體。

這一「律藏」的組織,為原始佛教時代的原形。上座部是重律的;經持律者的精密論究,「律藏」的組織,逐漸演變。主要為:「雜跋渠法」與「威儀法」──「摩得勒伽」的僧伽規制,逐漸分類而編集起來。比丘的僧伽規制,類編為「犍度」(或稱「法」、「事」)。而比丘尼的「雜跋渠」(「威儀」是共同的),分量極少,就與「八敬法」相合,稱為「比丘尼法」,而編入「犍度」中。這樣,「律藏」就成為三類:一、比丘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;二、「犍度」;三、比丘尼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。律分三部的體例,傳持(上座部)古形「律藏」的正量部Saṃmatīya,就在「明了論」(大正二四‧六六六上)中這樣說:

「律中如來所立戒,有四百二十。於婆藪斗律,有二百戒;於優波提舍律,有一百二十一戒;於比丘尼律,有九十九戒」。

如本書第三章所論(7),『明了論』的三部律,就是「波羅提木叉(並分別)律;婆藪斗vastu──事律;比丘尼律。那時的「律藏」,初為比丘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;其次是「事律」──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等;末後為「比丘尼律」(還沒有附隨)。這是本上座部時代的「律藏」原形。《十誦律》的組織,「比丘尼比尼」,在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、「雜誦」──事律以下,完全符合這一次第。而說一切有部律的內容,如上所引,以「共不共毘尼」為末後,也就是這一古形「律藏」傳說的遺痕。《十誦律》文,是出於「摩得勒伽」及「眾事分」;特別是「摩得勒伽」,是有古說為根據的。現存的「摩得勒伽」本,完成的時代,佛教界的「律藏」,已大為改觀。面對當時的佛教情形,「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前後相連,也就說「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而漠視《十誦律》的固有組織次第。雖說「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而還是傳承古說,以「共不共戒」為末後。總之,上座部律藏的原形,如正量部所說,《十誦律》所表示的組織,是以「比丘波羅提木叉分別」、「犍度」、「比丘尼律」若共若不共為次第的。

上座部分為分別說與說一切有,依此而一再分裂。在各部派成立,完成自宗的「律藏」時,佛教界的共同傾向,比丘與比丘尼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前後相連。這不但分別說系的《銅鍱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四分律》是這樣,說一切有系的《根有律》,也是這樣。維持固有組織形態的,就現存的資料所知,只有正量部與《十誦律》。但在《十誦律》的「附隨」部分,也隨眾而說「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」了。

上座部系的「律藏」,又有「附隨」的成立。地區不同,學風不同,雖有古說的淵源,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。

再引二文,以結束「律藏」部分的研究。一、『舍利弗問經』(大正二四‧九〇〇中)說:

「時有一長老比丘,好於名聞,亟立諍論。抄治我(舊)律,開張增廣。迦葉所結(集),名曰大眾律外,採綜所遺,誑諸始學,別為群黨,互言是非。時有比丘,求王判決。王集二部,行黑白籌。宣令眾曰:若樂舊律,可取黑籌。若樂新律,可取白籌。時取黑者,乃有萬數。時取白者,只有百數。王以皆為佛說,好樂不同,不得共處。學舊者多,從以為名,為摩訶僧祇也。學新者少而是上座,從上座為名,為他俾羅也」。

二、銅鍱部所傳『島史』(南傳六〇‧三四)說:

「大合誦比丘……彼等棄甚深經律之一分,而別作類似之經律。彼等除(律之)摘要波利婆羅(附隨)、阿毘達磨論、無礙解道、義釋、本生之一分,而別有所造」。

『舍利弗問經』,代表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,以為上座們把舊律增廣了。『島史』代表銅鍱部(上座部的一派),以為大眾部把「附隨」除去了。從律藏集成的立場說,『舍利弗問經』的話是正確的。然而律是適應時地而實用的。持律的長老們,稟承佛說,深求佛意,作深細的分別,精密的組織,是應該的。在部派的分立中,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學派。

註解:

[註 52.001]『根本薩婆多部律攝』卷一(大正二四‧五二五上)。

[註 52.002]《十誦律》卷五一(大正二三‧三七八下)。

[註 52.003]『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』卷一(大正二三‧五六九中)。

[註 52.004]《十誦律》卷五六(大正二三‧四一四上)。

[註 52.005]『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』卷五(大正二三‧五九七下)。

[註 52.006]《十誦律》卷五七(大正二三‧四二四中)。

[註 52.007]本書第三章第四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