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五項 攝與相應

第五項 攝與相應

阿毘達磨論者,對經法,既總集資料而成部類;不同類的分類法,又集成種種論門。依此,又進入相攝與相應的論究。論到相攝,有自性攝與他性攝二派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九(大正二七‧三〇六中──下)說:

「有說:諸法攝他性,非自性攝,如分別論者。……為止彼意,顯一切法皆攝自性,是勝義攝」。

阿毘達磨論者,是主張自性相攝的。舉例說:總統統攝國家,總司令統攝三軍,這叫他性攝。因為總統與國家,總司令與三軍,體性是不同的。應用這種論法──世俗的他性攝,僅能說明主屬的關係,而不能分別明了彼此的實際內容。例如某人,有種種名字──化名,筆名,乳名等;又參加集會名理事,在某廠名廠長,在某公司名董事長。儘管名字不同,部門不同,經一一自性相攝,某人就是某人,這名為自性攝。

攝的論究,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中,是「攝相應分」的「攝品」。「攝品」依古型阿毘達磨──「問分」十大論題,對諦、根、入、界等法門,色非色等論門,而以「陰、界、入」論相攝──「攝、非攝、亦非攝非不攝」。銅鍱部而論相攝的,是『界論』。『界論』也是依古型阿毘達磨──『分別論』的論題(但增多了觸、受、想、思、心、勝解、作意),及『法集論』的論母,而以蘊、界、處論攝不攝。這兩部論關於「攝」的論究,性質與意趣,可說完全一致。不過『界論』的論門較廣,不但論攝與非攝,更論所攝非攝,非攝所攝,所攝所攝,非攝非攝。說一切有部,論攝與不攝的,是『品類足論』的「七事品」。對界、處、蘊……六思身、六受身,而以蘊、界、處論攝不攝。阿毘達磨論師,以五蘊、十二處、十八界為自相,所以都以蘊、界、處論攝不攝。其實,一一法都可以相對而論攝不攝的。

自性攝自性,不攝他性;這一相攝論門,對阿毘達磨來說,實際的意義,非常重大。一、經攝或不攝的論究,對佛陀隨機散說──異名而同實的法,就化繁為簡而歸於一。如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說:

「擇,重擇,究竟擇,擇法,思惟,覺,了達(自相他相共相),思,持,辯,進辯,慧,智見,解脫,方便,術,焰,光,明,照,炬,慧根,慧力,擇法,正覺,不薄,是名慧根」(1)

「念,憶念,微念,順念,住,不忘,相續念,不失,不奪,不鈍,不鈍根,念,念根,念力,正念,是名念覺」(2)

二、自性攝自性的論究,也就是一切法自性的論究。如定與慧,自性不同,不相攝,就立為二法。不同自性的,就成為不同的法。阿毘達磨論師,對佛陀所說的法,經長期的論究,終於整理出一張萬有(有情世間,無情器世間,聖者修證)質素表。一般說的「小乘七十五法,大乘百法」,都是經自性攝自性的論究而漸次成立的。晚期的阿毘達磨,僅保留蘊、處、界攝法,或更簡的以界攝法,而不知在古代,攝不攝的論究,占有重要的地位;對阿毘達磨論,有過重大的貢獻!

與相攝論門同時開展的,是相應論門。攝是自性相攝,經攝不攝的論究,一切法就簡明而不亂。但一般的身心活動,或是修證,法與法都不是孤立的,所以就論究到相應或不相應。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,綜合相攝與相應為「攝相應分」(法藏部等分立為二分)。銅鍱部的『界論』,先明相攝,次明相應,末後合明相攝與相應。這都可以看出:攝與相應,是同時展開論究的。

關於相應不相應,銅鍱部『法集論』的論母中,除了三受相應而外,凡十一門。『品類足論』(卷五)「辯攝等品」,有五門。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「問分」,與「非問分」的「界論」,只有二門。對立如下:圖片

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│法  集  論│  │舍利弗阿毘曇論│  │品 類 足 論│
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因相應因不相應               因相應因不相應
 漏相應漏不相應
 結相應結不相應
 繫相應繫不相應
 暴流相應暴流不相應
 軛相應軛不相應
 蓋相應蓋不相應
 取著相應取著不相應
 心相應心不相應    心相應心不相應    心相應心不相應
 取相應取不相應
 煩惱相應煩惱不相應
            業相應業不相應    業相應業不相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相應有不相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應不相應

據上表所列,可見相應不相應,起初是從種種問題去論究的。歸納起來,不外乎心(心所),煩惱,業。煩惱是心所,業是以思為主的,所以後來就專以心心所法,論相應不相應了。初期的阿毘達磨論,纂集的風氣盛,以詳備為主,不免繁雜些。從詳審的論究,漸化繁為簡,這是阿毘達磨論的一般傾向。

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的「攝相應分」,專以心心所法論相應不相應,是「相應品」。『界論』明相應不相應,與攝門一樣,還是約蘊、界、處說。說一切有部,專明相應不相應的,是『界身論』。『界身論』的界,與『界論』的界,顯然是淵源於同一古典而來。

註解:

[註 16.001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五(大正二八‧五六〇下──五六一上)。

[註 16.002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六(大正二八‧五六八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