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-第二項 迦濕彌羅師與西方學系

第二項 迦濕彌羅師與西方學系

健馱羅Gandhāra等西方師,也是阿毘達磨論師,與迦溼彌羅Kaśmīra的毘婆沙師,距離並不太遠,沒有嚴格對立的部派意義。從二系不同的特徵來說,主要有三點:

一、論究與論定:迦溼彌羅與西方論師們,對於阿毘達磨,都有了進一步的闡發──論究與解說。迦溼彌羅論師的編集『大毘婆沙論』,是博採眾說的。所有西方學系的精研成果,早為毘婆沙師所引用,如世友Vasumitra的論義。所以『大毘婆沙論』的廣大論義,並非迦溼彌羅一系的業績,而是說一切有部,阿毘達磨論師的全體成果。迦溼彌羅論師,不過從自系的立場,加以抉擇論定而已。也就因此,『大毘婆沙論』義,仍大體為西方論師所推重。西方學系,是不能看作與『大毘婆沙論』對立的。最好的例子,如『發智論』僅說「世第一法」、「頂」、「煖」,而四順抉擇分善根的綜合論說,見於妙音Ghoṣa的『生智論』(1),妙音是西方的大論師。「西方尊者」對於四順抉擇分,有詳細的論列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(大正二七‧三〇下)說:

「西方尊者,以十七門,分別此四(順抉擇分善根),如彼頌言:意趣依因所緣果,等流異熟及勝利,行相二緣慧界定,尋等根心退為後」。

西方尊者這樣的綜合而精嚴的分別,『大毘婆沙論』是全盤的承受了。這說明了西方學系的論義,大部分為『大毘婆沙論』正義,融合於『大毘婆沙論』中。至於『大毘婆沙論』指出的西方師,外國師,健馱羅師說,僅是少數異義而已。

二、舊說與新義:西方諸師的異義,多數是阿毘達磨的舊義,初起而還沒有精審的論義。如西方、外國師所立的法數,總是比迦溼彌羅師說為多。這表示了西方師義的初起性,多少還雜而未精,毘婆沙師是抉擇而抉擇而陶練了的新義。這如:【圖片

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       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│西  方  系│          │迦 溼 彌 羅 系│
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       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色界十七處(或十八處)        十六處(2)
 九果                 五果(3)
 眼界五彼同分             四彼同分(4)
 隨眠四義               隨眠三義(5)

 六波羅蜜多              四波羅蜜多(6)
 六種修                四種修(7)

又如西方學系的解說『發智論』,大抵直依論文,而毘婆沙師,是從全體的論究中,作成精審的新義。如1.西方(此下並泛說西方,論文或是健馱羅師、外國師)立「色法無同類因」,與『發智論』「雜蘊」「智納息」,並無不合,『論』說同類因,也是但約心心所法說的。毘婆沙師據「大種蘊」,而說色法也有同類因(8)。2.西方師說:「道現觀時……有四證淨」,與『發智論』「智蘊」「他心智納息」所說,也並無矛盾。但迦溼彌羅論師,從別體四證淨的見地,予以修正(9)。3.西方師說:「唯無間道斷隨眠得,唯解脫道能證彼滅」,本依『發智論』先後二段──「遍知」、「證滅」而說。但迦溼彌羅論師,以為斷惑時就能證滅,所以修正為:「無間道能斷煩惱……亦能證滅」(10)。4.西方師說:「與慧俱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,名俱有法」。『發智論』說「智不知俱有法」,沒有明說俱有法是什麼,所以作這樣解說。迦溼彌羅論師,詳加研究,論斷為:俱有法是「此隨轉色,及此隨轉不相應行」(11)

從上所引來看,迦溼彌羅師說,代表了精審的新義。除了彼此異說,可以兩存而外,西方系的某些論義,是難於與毘婆沙論抗衡的。

三、謹嚴與寬容:從西方學系的異義來說,還可見出寬容與自由的精神。健馱羅中心的西方,為譬喻師與大乘教學的活躍區;這一地帶的阿毘達磨論師,當然也有某種程度的共同傾向。這在攝受在家弟子的律儀方面,充分的表現出來。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四(大正二七‧六四五下)說:

「健馱羅國諸論師言: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,悉成近事」。

優婆塞(夷)──近事弟子,但受三歸而不受五戒,或受而不具足。這就是沒有行為改善的心行,但憑對於三寶的信願,已可成為在家的佛弟子。對在家而受八支齋戒的近住弟子,妙音也有同樣的意見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四(大正二七‧六四七中)說:

「妙音、眾世說曰:應言近住或全無支,或一二三乃至或七,非要具八方名近住」。

這是認為:近住弟子,不一定要受八支,就是一支都沒有受,能近僧而住,也可稱為近住弟子了。對於在家佛弟子的寬容,就是重視普遍攝受的大乘作風。近事不持五戒,近住不受八支,西方健馱羅的論師們,以為這是可以的。然依迦溼彌羅論師,這是不可以的;非受五戒或八支,是不配稱為近事或近住弟子的。如受而不能全持,那是不妨的,這是不圓滿的少分持,不是沒有戒行,只是有缺陷而已。

寬容而不嚴格,在論議的風格中,就是自由取捨的精神。『發智論』是偉大的,但不必是盡善盡美的。傳說妙音(或作法救)曾據經文而修正『發智論』,如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四六(大正二七‧二三六中)說:

「妙音作如是說:一切阿毘達磨,皆為釋經,因如是如是經,作如是如是論。非經說者(指五結及九十八隨眠),皆應除之」。

如西方師說的「眠名略心」(12),也是依經改論的一例。西方學者,如認為應加修正,就不顧『發智論』的尊嚴。這不是極端,而是以經簡論,以理為定的──西方的自由取捨精神。這不但是對於『發智論』,就是西方系的世友『品類論』,也被依理而成修正本。如關於「遍行非遍行」(13),「結法非結法」(14)。這種態度,與迦溼彌羅論師的偏宗『發智論』,看作佛說,一毫都不容修正,是完全不同的(其實,不是沒有修正,而是陽奉陰違,在巧妙的說明中,給予改正)。阿毘達磨論──『發智』學的研究,到『大毘婆沙論』而大成。從此,被迦溼彌羅學者,拘謹的保守起來,成為極端的毘婆沙師。然而,阿毘達磨論義,還是虧了西方論師的努力,引導推進到一新的途徑。

註解:

[註 57.00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二(大正二七‧五下)。

[註 57.00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七(大正二七‧八五中);又卷九八(大正二七‧五〇九上);又卷一五四(大正二七‧七八四中)。

[註 57.00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一(大正二七‧六二九下──六三〇中)。

[註 57.00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七一(大正二七‧三六八上)。

[註 57.005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五〇(大正二七‧二五七上──中)。

[註 57.006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七八(大正二七‧八九二上──中)。

[註 57.007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〇五(大正二七‧五四五上)。

[註 57.008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七(大正二七‧八七下);又卷一三一(大正二七‧六八二下)。

[註 57.009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〇三(大正二七‧五三三下)。

[註 57.010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〇(大正二七‧四六五下)。

[註 57.011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九(大正二七‧四三下)。

[註 57.012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五一(大正二七‧七七〇上)。

[註 57.013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一八(大正二七‧九一下)。

[註 57.014]『大毘婆沙論』卷四九(大正二七‧二五四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