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法概論-蘊觀

蘊觀

蘊,是積聚義,即同類相聚。如《雜含》(卷二‧五五經)說:「所有諸色,若過去,若未來,若現在;若內,若外;若粗,若細;若好,若醜;若遠,若近:彼一切總說色陰」──陰即蘊的異譯。佛以慧眼觀有情,歸納有情的蘊素為五聚,即五蘊──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。這五者,約情識的能識、所識而分。所識知中,有外界的山河大地等,有自己的身體,即是色蘊。色的定義為「變礙」,如《雜含》(卷二‧四六經)說:「可礙可分,是名色」。有體積而佔有空間,所以有觸礙;由於觸對變異,所以可分析:這與近人所說的物質相同。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都是。除形質的色蘊外,內在的精神活動,這也是情識所識的,可分為三:一、受蘊:受的定義是「領納」,即領略境界而受納於心的,是有情的情緒作用。如領境而適合於自己身心的,即引起喜樂;如不合意的,即感到苦痛或憂愁。二、想蘊:想的定義為「取像」,即是認識作用。認識境界時,心即攝取境相而現為心象;由此表象作用,構成概念,進而安立種種名言。三、行蘊:行的定義是「造作」,主要是「思」心所,即意志作用。對境而引生內心,經心思的審慮、決斷,出以動身,發語的行為。分析內心的心理活動,有此三類,與普通心理學所說的感情、知識、意志相似。但這三者是必然相應的,從作用而加以相對的分類,並不能機械的劃分。為什麼這三者屬於所識知呢?這三者是內心對境所起的活動形態,雖是能識,但也是所覺識的,在反省的觀察時,才發現這相對差別的心態。如直從能識說,即是識蘊。識是明了識別,從能知得名。常人及神教者所神秘化的有情,經佛陀的慧眼觀察起來,僅是情識的能知、所知,僅是物質與精神的總和;離此經驗的能所心物的相依共存活動,沒有有情的實體可得。

五蘊說的安立,由「四識住」而來。佛常說有情由四識住,四識住即是有情的情識,在色上貪著──住,或於情緒上、認識上、意志上起貪著,執我執我所,所以繫縛而流轉生死。如離此四而不再貪著,即「識不住東方南西北方四維上下,除欲、見法、涅槃」(雜含卷三‧六四經)。綜合此四識住的能住所住,即是五蘊,這即是有情的一切。【圖片

      ┌物質…………  ………………色─┐
 識所依住─┤   ┌情緒…………………受│
      └精神─┤認識…………………想├─五蘊
          └造作…………………行│
 識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識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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