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雨集第一冊-於餘不共識,為所取等義,

於餘不共識,為所取等義,謂他心等法。

上文說:所依共的,是山、河、大地,草、木、叢林,星球等器界;所依不共的,是有情界。有情界中,有共義的,是托胎生等八類;不共的是依,諸了別,繫縛,解脫等九類。器界及有情界的共義,能為其他的有情所了別,是唯識所現,已如上說。「餘」如有情「不共」的心「識」,也能「為」其他有情所取,成為他有情的「所取」「義」──境。他人的心,被別人知道如何如何,他心就成為所取的境界──義就是境界義。不共而成為所取的,不只是「他心」,如他有情的生與死,煩惱的繫縛,煩惱的解脫,苦與樂等,都可以為他有情所取。為所取的內容不少,所以說『為所取等義,謂他心等法』。謂他心,是別人的心。有情的心,是各各不共的。我知道你的心,或你知道我的心,難道我的心,成為你心識上的境界嗎?又如意識能知道眼識,耳識,鼻識,六識是不同的心識作用,也不能說眼識,耳識,鼻識等,就是意識所取的內容。以心知心──甲有情知乙有情心,或意識知眼識,這能說唯是內識所現嗎?這一問題,依大乘唯識學說:每一有情,都有他的心識活動。說唯是有情各各有識,而在各人內心有所了別時,都是自識所見的,所以是唯識的。進一步說,他有情心,不是直知他心,而是在自己心中,現起他心的活動情形。所以知他心,是在自己的心識上,現起他人的心象,自心所能取的,就是自心所現的,所以知他心等是唯識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