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-第六章 比丘尼‧附隨‧毘尼藏之組織

第六章 比丘尼‧附隨‧毘尼藏之組織

第一節 比丘尼毘尼

第一項 比丘尼毘尼的內容

佛教的僧伽saṃgha體制,比丘bhikṣu與比丘尼bhikṣunī,是分別組合的,所以佛教有「二部僧」的存在。僧伽的組合,既有比丘僧、比丘尼僧的差別,所有的僧伽規制,也自然有些不同。所以在「律藏」的部類中,比丘尼律bhikṣunī-vinaya也有獨立的部分。如上面所說,「波羅提木叉(經)」,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(或作「經分別」),(摩得勒伽與)「犍度」,都是依比丘而說的。比丘尼部分,論理也應該這樣。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的《僧祇律》,確乎是這樣的,但上座部系Sthavira的「律藏」,多少的變化了。

屬於上座,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的三部律,大致相同。一、《銅鍱律》:屬於比丘尼的,有三部分:1.「經分別」中的「比丘尼分別」,是比丘尼「波羅提木叉經」的分別廣說(1)。2.「犍度」「小品」中的「比丘尼犍度」,是「戒經」以外的,尼眾不共規制的類集(2)。3.「比丘尼波羅提木叉」,就是比丘尼的「戒經」(3)。二、《四分律》,也有三部分:1.「尼戒」(4)。2.「比丘尼犍度」(5)。3.『四分比丘尼戒本』,是從《四分律》抄出來的(6)。三、『五分律』的三部分是:1.「尼律」(7)。2.「比丘尼法」(8)。3.『五分比丘尼戒本』,也是從『五分律』中抄出來的(9)

屬於上座,說一切有部系Sarvāstivādin的二部律,略有不同。一、《十誦律》:1.「尼律」,為第七誦(10)。2.「比丘尼法」,這是屬於「雜誦」「雜法」,與「後二十法上」相當(11)。3.「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」,也是從《十誦律》抄出的。二、『根本說一切有部律』:1.『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』,唐義淨譯,共二〇卷。2.「比丘尼法」部分,在『根有律雜事』──八門中,第六門五頌起,第八門六頌止(12)。3.『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』,也是唐義淨所譯的。說一切有部律,「比丘尼法」部分,還含攝在「雜誦」或「雜事」中。而分別說部系,已獨立而成為犍度了。五本對勘,顯然是同一原本而傳誦不同。

大眾部的《僧祇律》,有關於比丘尼的,有五部分。1.比丘「雜誦跋渠法」中,有「比丘尼法」(13)。2.《僧祇律》的比丘尼律,與比丘律的組織一致,先明「比丘尼毘尼」(「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」)(14)。3.次明「雜跋渠」:先別出五跋渠(15),接著如『律』卷四〇(大正二二‧五四八上)說:

「比丘雜跋渠中,別住、蒜、傘蓋、乘、刀治、革屣、同床臥坐、伎樂──九事,應出不說。餘殘十三跋渠;比丘尼別雜五跋渠」。

這是說明「雜跋渠法」的共與不共。比丘律中,「雜誦跋渠法」,共有一四跋渠。現在應除去「九事」;「應出不說」,是應該除去,而不說在比丘尼律中。餘殘的,還有一三跋渠,這是比丘與比丘尼通用的。「比丘尼別雜五跋渠」,就是上面所說的五跋渠,是比丘尼不共的。為什麼要除去九事呢?或不是比丘尼所能違犯的,如「別住」(異住)(16)。或是已制為「學處」sikṣāpada,如「蒜」(17)、「傘蓋」等(18)。4.明「威儀法」,如『律』卷四〇(大正二二‧五四八上)說:

「威儀中,阿練若、浴室、廁屋、縫衣簞,應出不說」。

比丘尼沒有另外制立的威儀;就在比丘的「威儀法」七跋渠中,除去「阿練若」等四事。因為比丘尼的「雜跋渠」中,已禁止比丘尼住阿練若,浴室中浴,開廁(19),坐在縫衣簟上縫衣(20)。所以這四項法制,是不適用於比丘尼的。5.『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』,這也是從《摩訶僧祇律》所抄出的。

「比丘尼戒經」(「戒本」),雖作為「說波羅提木叉」儀軌而單獨流行,或依之而翻譯;然主要內容,總不出於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。所以在漢譯中‧戒經都從各部廣律中抄錄出來(加上儀軌)。這樣,「律藏」的比丘尼部分,「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」──「比丘尼毘尼」而外,有關比丘尼的不共規制,在上座部中,就是分別說系的「比丘尼犍度」(「比丘尼法」),說一切有部「雜誦」或「雜事」中的「比丘尼法」了。在《僧祇律》中,雖分說為三,然(1)比丘「雜誦跋渠法」中的「比丘尼法」,專明「八敬法」,而含有二年學法戒,白四羯磨受具足,及遣使受具足;這是著重於「受具足」的。(2)比丘尼不共的「雜跋渠」,僅有五跋渠。(3)「威儀法」,比丘尼並沒有不共的。所以只是二類;將「比丘尼法」與「雜跋渠」結合起來,與上座部分別說系的「比丘尼犍度」,大致相同,只是簡略些而已。茲列舉《僧祇律》的內容如下:

(「比丘尼法」)八敬法(二年六法,白四羯磨等)(雜跋渠)1坐‧2簟席‧3纏腰,4覆襏衣‧5著嚴飾服‧6合嚴飾服出家‧7畜使女‧8畜園民女‧9僧祇支‧10浴衣

11拍陰‧12胡膠形‧13洗齊指節‧14月期衣‧15女人浴處浣‧16男人浴處浣‧17客浣衣處浣‧18懸注‧19流水‧20種種根出精

21羯磨‧22憍舍耶衣‧23覆肩衣‧24客莊嚴‧25優缽羅華‧26須曼那華‧27結鬘‧28紡縷‧29壞威儀

30缽(棄死胎)‧31覆缽‧32開廁‧33浴室‧34阿練若處‧35受迦絺那衣‧36捨迦絺那衣(上二,為二眾各別舉行)

37食比丘不淨比丘尼淨‧38食比丘尼不淨比丘淨,39比丘得使尼受食‧40比丘尼得使比丘受食‧41三因緣非比丘‧42三因緣非比丘尼(上二,是轉根)‧43無殘食‧44上座八人餘次第坐

上座部系的「比丘尼犍度」,與《僧祇律》的內容相近,這是可以比對而知的。上座部系的《十誦律》,有一特殊的情形,就是以受二年學法的「六法壇文」,編入波逸提一一一事(21)。以白四羯磨受具足的「比丘尼壇文」,編入波逸提一二七事(22)。以「比丘尼八敬法」,附於「尼律」的末後(23)。這一編列,是沒有什麼意義的,卻表示其獨特的組織(24)。這些部分,在《僧祇律》中,本為「雜誦跋渠法」的「比丘尼法」,而與比丘尼的「雜跋渠」分離。所以,說一切有部「雜誦」或「雜事」中的「比丘尼法」,近於《僧祇律》中比丘尼的「雜跋渠」。沒有別立「比丘尼法」(犍度),所以分編在「尼律」中。分散在二處,在組織上,雖說是古形的。但分別說部系,結合為一「比丘尼犍度」,在組織上,確是整齊得多!

註解:

[註 47.001]《銅鍱律‧經分別》(南傳二‧三三七──五六四)。

[註 47.002]《銅鍱律‧小品》(南傳四‧三七八──四二三)。

[註 47.003]《銅鍱律‧波羅提木叉》(南傳五‧三六──五六)。

[註 47.004]《四分律》卷二二──三〇(大正二二‧七一四上──七七八中)。

[註 47.005]《四分律》卷四八‧四九(大正二二‧九二二下──九三〇下)。

[註 47.006]『四分尼戒本並序』(大正二二‧一〇三〇下──一〇四一上)。

[註 47.007]『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』卷一一──一四(大正二二‧七七中──一〇一上)。

[註 47.008]『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』卷二九(大正二二‧一八五中──一九〇中)。

[註 47.009]『五分比丘尼戒本』(大正二二‧二〇六中──二一四上)。

[註 47.010]《十誦律》卷四二──四七(大正二三‧三〇二下──三四六上)。

[註 47.011]《十誦律》卷四〇‧四一(大正二三‧二九〇下──二九八上)。

[註 47.012]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』卷二九──三四(大正二四‧三五〇中──三七四下)。

[註 47.013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〇(大正二二‧四七一上──四七六中)。

[註 47.014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六──四〇(大正二二‧五一四上──五四四下)。

[註 47.015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四〇(大正二二‧五四四下──五四八上)。

[註 47.016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六(大正二二‧四四二下──四四三上)。

[註 47.017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八(大正二二‧五三〇中)。

[註 47.018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九(大正二二‧五三八上)。

[註 47.019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四〇(大正二二‧五四七中──下)。

[註 47.020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四〇(大正二二‧五四四下)。

[註 47.021]《十誦律》卷四五(大正二三‧三二六中──三二七下)。

[註 47.022]《十誦律》卷四六(大正二二‧三三一中──三三四下)。

[註 47.023]《十誦律》卷四七(大正二二‧三四五下)。

[註 47.024]根本說一切有部,關於尼眾受戒的作法,見於『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』(大正二四‧四五九下──四六五上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