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雨集第二冊-第四章 懺悔業障

第四章 懺悔業障

第一節 「佛法」的懺悔說

在「佛法」中,「懺悔」是進修的方便,與「戒學」有關。到了「大乘佛法」,「懺悔罪業」為日常修持的方便。從大乘經去看,幾乎重「信」的經典,說到「念佛」(不一定念阿彌陀佛),都會說到消除生死重罪的。中國佛教流行的種種懺法,就由此而來。懺,是梵語kṣama──懺摩的音略,意義為容忍。如有了過失,請求對方(個人或團體)容忍、寬恕,是懺的本義。悔是deśanā的意譯,直譯為「說」:犯了過失,應該向對方承認過失;不只是認錯,要明白說出自己所犯的罪過,這才是「悔」了。『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』說:「所當悔者悔之,所當忍者忍之」(1);悔與忍合說,就是懺悔,成為中國佛教的習慣用語。此外,kaukṛtya也譯為悔,或譯惡作。對自己的所作所為,覺得不對而起反悔心,就是kaukṛtya。這種悔──惡作,或是善的,或是惡的,但無論是善悔、惡悔,有了悔意,心緒就不得安定,成為修定的障礙。悔──惡作,與懺悔的悔──「說」,意義完全不同,這是應該知道分別的。

古人稱「佛法」戒律中的懺悔為「作法懺」。中國佛教是以「大乘佛法」為主的,對「作法懺」似乎不太重視。釋尊「依法攝僧」,將出家人組合起來,名為僧伽saṃgha,使出家眾過著和、樂、清淨的僧團生活。維持僧伽大眾的清淨,就是佛所制的戒律,內容包含了道德的(如殺、盜等)軌範,生活的(衣、食、住等)準則,團體的(如受具、布薩、安居等)規制。僧伽的和、樂、清淨,能使社會大眾增長信心,內部僧眾精進而易於解脫。達成「正法久住」世間的目的,就依賴這如法清淨的僧伽(2)。僧伽的戒律,如國家的法律,人人有尊重與遵守的義務。如違犯了,如極其嚴重,是不容許懺悔的,逐出僧團(如世間的「死刑」),不再是僧伽的一員。如不太嚴重的,准予依律懺悔。如不承認過失,不肯懺悔的,那就擯出去,大家不再與他往來、談論(如世間的「流刑」)。但還是出家弟子,什麼時候真心悔悟,請求懺悔,就為他依法懺悔出罪。犯過失而可以懺悔的,也輕重不等。犯重的是僧殘saṃghāvaśeṣa:如犯重而沒有覆藏,自己知道過錯,當日請求懺悔的,要接受六(日)夜摩那埵mānatva的處分。處分的內容,主要是褫奪部分的權利(如世間的「褫奪公權」);坐臥到旁邊、下位去;尊敬比丘眾,並為大眾服務。如六夜中誠意的接受處分,就可以舉行出罪(阿婆呵那)āvarhaṇa。如犯重而怕人知道,覆藏起來,或經同住者的舉發,或後來省悟到非法,請求准予懺悔,那就要加重處分了。覆藏多少天,先要受別住──波利婆沙parivāsika多少天的處分。別住以後,再經六夜的摩那埵,然後可以出罪。別住的處分,與摩那埵相同。犯僧殘罪的,要在二十比丘僧前,舉行出罪手續,然後回復了固有的清淨比丘(沒有罪了)身分。犯過失而比較輕的,或在(四人以上)僧中,向一比丘說罪(悔);或但向一比丘說;也有所犯極輕的,自心呵責悔悟就可以了。釋尊為比丘眾制定的懺悔法,是在道德感化中,所作的法律處分。如經過合法的出罪手續,就回復清淨比丘身分,正如受了世間的法律處分──徒刑、罰鍰等,就不再有罪一樣。在僧伽制度中,舉發別人的過失,是出於慈悲心,因為唯有這樣,才能使他清淨,如法修行。除極輕的「心悔」外,犯者都要在大眾或一人之前,陳說自己所犯的過失(以誠意知罪為要)。懺悔以後,人人有平等自新的機會,旁人不得再提起別人從前的過失,諷刺或歧視。如諷刺歧視已懺悔的人,那就是犯了過失。僧伽中沒有特權,實行真正的平等、民主與法治;依此而維護個人的清淨,僧伽的清淨。「佛法」中懺悔的原始意義,如佛教而是在人間的,相信這是最理想的懺法!

出家的應依律制而行,有所違犯的,犯āpatti或譯為罪(3),是應該懺悔的。如一般的十不善業,那是罪惡的,不論你受戒與不受戒,在家或者是出家,這是損他的,就是不善業。但釋尊所制的戒律,不只是這類不道德的不善業,還有違犯生活準則、團體規律的;有些是為了避免引起當時社會的誤會──「息世譏嫌」而制定的。為了維護和、樂、清淨的僧伽(對外增進一般人的信仰,對內能安心的修證,達成「正法久住」世間的目標),制定了種種戒律,凡出家「受具」而入僧的,有遵守律制的當然義務,如人民對國家頒布的法律,有遵守的義務一樣。在佛法中出家修行,是難保沒有違犯的。如犯了而覆藏過失,沒有懺悔,那無慚無愧的,可以不用說他;有慚愧心而真心出家修行的,會引起內心的憂悔、不安,如古人所說的「內心負疚」、「良心不安」那樣。這不但是罪,更是障礙修行的。所以僧制的懺悔,向大眾或一人,陳說自己的過失,請求懺悔(就是請求給予自新的機會)。如法懺悔出罪,就消除了內心的障礙,安定喜樂,能順利的修行。所以說:「有罪當懺悔,懺悔則安樂」。律制的懺悔,不是一般想像的懺悔宿業,而是比丘對現行違犯的懺悔。為解脫而真心出家修行的,有了過失,就如法懺悔──向人陳說自己的違犯。在僧伽內,做到心地質直、清淨,真可說「事無不可對人言」。如法精進修行,即使出家以前,罪惡累累,也不妨道業增進,達到悟入正法,得究竟解脫。這是「佛法」中「作法懺」的真意義。

「懺悔業障」的業,梵語羯磨karma,是造作(也是作用)的意思。依「佛法」說:身體與語言(文字)的行為,是思cetanā心所所引發的。對於當前接觸的事物,怎樣去適應、應付?由意識相應的思(心所),審慮、決定,然後發動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去應付,這就是身業與語業;內在思心所的動作,名為意業。身業、語業與意業,總名為「三業」。這種內心與表現於身、語的行為,佛也還是一樣,如「十八佛不共法」中,有「身業隨智慧行」,「語業隨智慧行」,「意業隨智慧行」;三業與智慧相應,一切是如法的善行。在這三業的造作中,如內心與貪、瞋、邪見等相應,損他或有損於自他的,表現於外的身業、語業,是不善業──惡業。如與無貪、無瞋、慚、愧等相應,利他或自他都有利的,表現於外的身業、語業,就是善業。這樣的善業與不善業的身語動作,為內心所表現的,所以名為表業vijñapti-karman。這種善惡業的行為,影響於他人──家庭、社會、國家(所以惡行要受國法的制裁),更深深的影響自己,在自己的身心活動中,留下潛在的力量。這種善惡的潛力,在「緣起」法中,名為「有」──存在的;也名為「行」──動作的。潛存於內在的善惡業,名為無表業avijñapti-karman。無表業在生死相續中,可以暫時不受「報」(新譯異熟)vipāka,但是在受報以前,永遠是存在的,所以說「業力不失」。眾生沒有真實智慧,一切受自我染著的影響而動作,善業與不善業,都是要感果報──異熟果的。善業感得人、天的樂報,不善業感地獄、畜生、餓鬼──三惡趣的苦報。眾生無始以來,不斷的造業,或輕或重,或善或不善。過去的無邊業力,感報而消失的是少數,現在又在不斷的造業。眾生無始以來所造的業,實在是多得無數無量。好在善惡業力,在彼此消長中,強有力者感得未來的果報(「強者先牽」),所以大可不用耽心過去的多少惡業,重要的是現在的多作善業;善業增長了,那就惡消善長,自會感到未來的樂報。不過,過去的業力無量無邊,現在又不斷的造作,即使是來生生在人間、天上,報盡了還有退墮惡趣的可能,要怎樣才能徹底的解脫生死流轉呢?這是說到佛法的主題了。招感生死果報的業力,為什麼會造作?如來與阿羅漢等,也有身語意業,為什麼不會感報?原來業力是從因緣生的,如沒有薩迦耶見satkāya-dṛṣṭi為本的煩惱kleśa,就不會造成感生死報的業;已有的業,如沒有煩惱的助成,也不會招感生死的果報。煩惱對於善惡業,有「發業」、「潤生」的作用,所以如煩惱斷了,就不會再造新業;過去舊有的無邊業力,也就失去了感報的可能性。在「佛法」中,當然教弟子不可造惡業,但對過去無量無邊的善不善業,是從來不用擔心的;值得佛弟子注意的,是怎樣修行以斷除煩惱,體見真諦。見真諦,斷煩惱,生死苦也就解脫了,如『雜阿含經』卷三一(大正二‧二二四中)說:

「正見具足世尊弟子,見真諦果,正無間等[現觀],彼於爾時,已斷已知,斷其根本,如截多羅樹頭,更不復生。所斷諸苦(報),甚多無量,如大湖水;所餘之苦,如毛端渧水」(4)

過去所造能感生死苦報的業,多得是難以數量的。具足正見的佛弟子,如能現觀真諦(如四真諦),就斷薩迦耶見(或譯「身見」)等而截斷了生死的根本。過去無量無邊的業,因煩惱斷而失去了感果的可能性,僅剩七番人天往來(生死)。如大湖水乾了,僅剩一毛端的水滴。依經說,最多七番生死(如繼續進修,現生就可得究竟阿羅漢果),一定要究竟解脫的。如經說:「如實觀察已,於三結斷知。何等為三?謂身見、戒(禁)取、疑。是名須陀洹(果),不墮惡趣,決定正向三菩提,七有天人往生,究竟苦邊」(5)

比丘眾犯了戒,如覆藏而沒有懺悔(說罪),內心會憂悔不安,罪過更深,如臭穢物而密藏在瓮中,得不到太陽空氣,那會越來越臭的。所以犯戒的發露懺悔,出罪清淨,就不致障礙聖道的進修,但不是說罪業已消失了。出家弟子在修學過程中,對於惡業,除了謹慎不犯外,犯了就要懺悔,努力於聖道的進修就是。如頌說:「若人造重罪,修善以滅除,彼能照世間,如月出雲翳」(6),這是初期「佛法」對於惡業的態度。在惡業中,有極重的惡業,被稱為業障。『大毘婆沙論』引經說:「若諸有情成就六法,雖聞如來所證所說法毘奈耶,而不堪任遠塵離垢,於諸法中,生淨法眼。何等為六?一、煩惱障,二、業障,三、異熟(報)障,四、不信,五、不樂(欲),六、惡慧」(7)。所引經文,與『增支部』「六集」相同(8)。依據這一經文,後來有煩惱障kleśâvaraṇa、業障karmâvaraṇa、異熟障vipākâvaraṇa──三障的名目。有了這三障中那一障,雖然聽聞正法、修行,不可能悟入正法,離塵垢(煩惱)而得解脫。業障的內容,是五種無間ānantarya罪業,通俗的稱為「五逆罪」:一、害母,二、害父,三、害阿羅漢,四、破僧,五、惡心出佛身血。殺害父、母,是世間法中最重罪。殺害阿羅漢,阿羅漢是究竟解脫的聖者。破僧,如提婆達多Devadatta那樣,不但使僧伽分裂破壞,還是叛教。惡心出佛身血,如提婆達多的推石壓佛,傷到了佛的足趾而流血。害阿羅漢,破僧,出佛身血,是出世法中的最重罪。有了業障的任何一種,等到此生終了,沒有可以避免的,決定墮入地獄,所以名為無間業。業力在善惡消長中,來生不一定受報的(不是消失了),但無間罪是決定的。這裏有一實例,是在家弟子的無間業,如『沙門果經』說:阿闍世王Ajātaśatru曾犯殺父奪位的逆罪,內心憂悔不安。晚上來見佛,佛為王說法,王悔過歸依。佛對阿闍世王說:「汝迷於五欲,乃害父王,今於賢聖法中能悔過者,即自饒益。吾愍汝故,受汝悔過」。阿闍世王回去後,佛對比丘們說:「若阿闍世王不殺父者,即當於此坐上得法眼淨;而阿闍世王今自悔過,罪咎損減,已拔重咎」(9)。阿闍世王沒有能悟入正法,就是受到殺父重業的障礙。業障「障」的本義,如此。然有業障而能悔過,到底是好事,阿闍世王聽佛說法,還是有所得的。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的《摩訶僧祇律》說:「世尊記王舍城韋提希子阿闍世王,於聲聞優婆塞無根信中,最為第一」(10)。與大眾部有關的『增一阿含經』,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in的『毘奈耶』,都說到阿闍世王聞法得無根信amūlakayā-śraddhā(11)。無根信,可能是有信心而還不怎麼堅固的。犯極重惡業,聽法、懺悔,還是有利益的。無間業的力量削弱了,來生是否還要墮地獄?『阿闍世王問五逆經』說:「摩竭國王雖殺父王,彼作惡命終已,當生地獄,如拍毱[球];從彼命終,當生四天王宮」(12)。這是說:雖已悔過,地獄還是要墮的。不過墮到地獄,很快就脫離地獄,如拍球一樣,著地就跳了起來。大乘的『阿闍世王經』說:「阿闍世所作罪而得輕微」;「阿闍世雖入泥犁[地獄],還上生天」(13)。這可見(無間)業障的墮地獄,是決定的,不過懺悔以後,業力輕微了,很快會從地獄中出來。業障的懺悔,佛法中起初是這樣說的。

註解:

[註 16.001]『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』(大正一四‧六六八下)。

[註 16.002]參閱拙作『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』第四章(一九四──二〇二)。

[註 16.003]犯,譯為罪,但漢譯經律而譯為「罪」的,梵語有多種不同。

[註 16.004]『相應部』(一三)「現觀相應」(南傳一三‧二〇一)。

[註 16.005]『雜阿含經』卷二六(大正二‧一八二下)。

[註 16.006]『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』卷九九(大正二七‧五一一上)。

[註 16.007]『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一五(大正二七‧五九九中──下)。

[註 16.008]『增支部』「六集」(南傳二〇‧二〇六──二〇七)。

[註 16.009]『長阿含經』(二七)『沙門果經』(大正一‧一〇九中)。『長部』(二)『沙門果經』(南傳六‧一二七──一二八)。

[註 16.010]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二(大正二二‧四九〇中──下)。

[註 16.011]『增一阿含經』(六)「清信士品」(大正二‧五六〇上);異譯『阿羅漢具德經』(大正二‧八三四上)。『增一阿含經』(四三)「馬血天子品」(大正二‧七六四中)。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』卷一〇(大正二四‧一四七下)。

[註 16.012]『阿闍世王問五逆經』(大正一四‧七七六中)。

[註 16.013]『佛說阿闍世王經』卷下(大正一五‧四〇四上──中)。異譯『文殊支利普超三昧經』卷下,所說相同(大正一五‧四二四中──下)。趙宋法天所譯『未曾有正法經』卷六說:「業障皆悉滅盡,無餘可得」(大正一五‧四四六上):晚期的傳譯,顯然強化了懺悔的力量,已經不再墮地獄了。